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课题组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目标。行政执法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它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关乎80%以上法律法规的实施应用,现实和形势的发展都要求行政执法必须进一步做到合法、规范、文明。本课题通过实证调查,在掌握安徽省行政执法制度、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监督以及执法体制改革等方面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具体分析研究了安徽省行政执法存在的基本问题,并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提出了若干对策建议。
一、安徽省行政执法相关方面的现状
课题组对安徽省45家省直机关开展了问卷调查,对滁州等五市、太和等五县进行了实地调研,涉及公安、城管、交通、文化等30多种类型执法单位。根据调研情况,近年来,安徽省行政执法体制实现了较大改变,探索创新了一些执法方式,执法规范化建设得到加强,行政执法水平实现较大提高,总体状况较好,受到了社会公众的基本肯定。
(一)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情况。
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相对完备。近30年来,安徽省不断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截至2012年10月,省人大共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478件,现行地方性法规261件;省政府共制定、修改规章233件,现行规章158件。各地各部门也制定了一大批促进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制度的出台,有效保证了行政执法的有法可依。为维护制度的统一性,增强法的可执行性,安徽省自1997年以来,先后7次集中清理省政府规章,废止83件,宣布失效4件,修订169件(次)。各市政府共清理规范性文件3724件,废止1579件,修订104件,继续有效2086件。根据历年开展的有关政府地方性法规、规章实施效果测评,行政执法相关制度的可执行性较高,诸多不合实际、不便操作的规定得到了及时完善。
(二)行政执法主体建设情况。
安徽省近年来开展了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的专项工作,目前行政执法主体基本规范。根据2006年对省直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清理确认的结果,共有省级行政执法主体72个。其中,行政执法机关42个,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0个,受委托执法的组织6个。2009年行政机构改革中,增设行政执法单位7个,撤销原执法主体单位7个。市县也积极清理本级政府各部门的执法职权,例如,合肥市清理确认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共91个,肥西县确定本级行政执法单位共53个。行政机关是行政执法主体的主要组成部分,省直行政执法主体中行政机关占53.8%,阜阳市行政执法主体中行政机关占66.1%,六安市占63.5%。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也广泛存在,包括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临时机构。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数量较多,例如庞大的城管执法系统基本上都属于事业单位性质。一些社会团体如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省残联、工会组织等,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也承担着一些行政执法职能。
(三)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
行政执法人员总数较多,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建有不同的执法队伍,他们承担着大量的执法与社会管理任务。全省共有行政执法人员约35万人,分布在47个行政执法部门,涉及约68个行政执法种类。按目前总人口6827万计算,全省平均每万人实际配置各类行政执法人员约达51.27人。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在基层一线执法岗位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不多,学历偏低。某县工商行政部门99名行政执法人员中,本科文化程度的占34%,大专文化程度的占39%,中专以下的占27%。许多执法单位人员来源复杂,特别是一些承担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安置了大批退伍军转人员、分流转岗人员等,在年龄、学历、专业方面往往都不适应执法职责需要。一些执法领域人员力量薄弱,在基层情况尤为突出。注重加强资格认证和培训管理,制定了《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十余年来,每年培训执法人员约2万人,经考核发放各类执法证件约17万个,加上公安等由部委制发的执法证据,已初步实现全员执证上岗。
(四)行政执法程序执行情况。
各地各部门认真执行有关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制定了一系列制度。省政府先后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城市管理文明执法工作的通知》等规章和文件。省公安、交通、工商、国土等大多数部门都制定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的文件,其中《安徽省交通行政执法规范》是全国交通系统第一个体例相对完整的执法程序规程。公安机关则普遍推行《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各市均建立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案卷评查标准等。行政执法操作流程公开透明,目前,全省16个市和42个省直部门基本完成行政职权清理、行政职权目录编制、流程图绘制工作,职权范围、权力运行流程得到明确,同时通过向社会公示。执法文书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公安、交通、建设、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实现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其中公安、税务部门实现了文书电子化管理。各市同一系统内行政执法文书格式大部分都得到统一,省政府法制办综合各执法领域特征,制定公布了一整套标准化执法文书,促进了全省执法文书的统一、规范。
(五)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开展情况。
近年来,安徽省从根本出发,尊重客观,统筹布置,持续推进,在综合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和审批制度等方面实施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1.综合执法改革实现长足进展。
农业领域的综合执法改革开始于1999年。全省各级农业部门着力构建统一规范的农业行政执法新体制,对原有执法机构、人员和职能等进行整合,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机构,统一行使处罚权,改变了内部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状况,解决了执法力量薄弱和执法资源浪费问题。截至2012年上半年,已有9个市、80个县区开展农业综合执法,占市及县区的比例分别达62.5%、75.5%,共成立综合执法机构114个(市级11个,县级103个)。自2006年至2012年10月,共有21个县、1个市开展了林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组建了综合执法机构,例如,黄山区2006年组建区林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统一受理查处原由47个林业行政执法单位分散负责的林政案件,执法人员从165人减少到53人(核定编制75名),精简了67%。改制之后的半年内受理各类林业行政案件412起,查处411起,结案率达99.8%,体现了精简、高效、统一。2010年,安徽省推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改革,所有市县文化、广电、新闻三个部门合并为一个文化责任主体,市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挂牌组建,统一对文化、广电和新闻出版市场开展管理和服务,减少了执法主体数量,理顺了监管体制,整合了部门资源,显著提高了执法效率。
2.相对集中处罚权取得突出成绩。
2002年以来,安徽省积极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2006年出台了《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2010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若干意见》,加快推进该项改革。截至2012年10月,16个市和62个县(市)均已开展此项工作,城管领域相对集中处罚权改革实现市县全覆盖,走在全国前列。各地普遍成立城管行政执法局,统一行使原来分散在城建、环卫、公安、环保等七家主管单位管理与执法权,改变了多头管理、力量分散等状况。
3.执法权向乡镇延伸初见成效。
为破解基层执法缺位、管理空白等问题,安徽省2008年在肥西县试点,县农委等七个部门与各乡镇园区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委托各乡镇园区在辖区内代行日常监督检查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调查取证权等执法权。来自县各乡镇园区的120多名工作人员经过执法培训、执法资格考试,成为全省首批乡镇综合执法人员。肥西试点之后,霍山县、当涂县、宁国市、黄山区等地相继开展了行政执法权向乡镇(工业园区)延伸试点工作。
4.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推进。
安徽省不断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十年来实施了六轮改革,省一级行政审批项目由1300多项减少到320,总精简率达75%。在精简审批项目的同时,开展了以流程再造为核心的审批方式变革,减少审批环节,并集中统一受理审批事项。2011年,省直35个单位、621个审批事项(占省级行政审批事项85%以上)、146个公共服务事项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同年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受理各类办件80.7万件。2012年,省住建厅、工商局等14家省直部门的行政审批办公室在省政务服务中心集中挂牌,标志着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权相对集中改革试点取得阶段性成效。各挂牌单位按“两集中、两到位”要求,通过审批流程再造,行政审批事项办理总体承诺时限压缩1/5以上。2012年清理改革后,所有保留项目全部进入服务中心。各市也多次开展审批事项清理,减幅平均超过50%,并积极创新审批服务机制和方式,截至2011年底,16个市、62个县、18个区、1293个乡镇街道成立了政务服务中心,1.05万个村建立了便民服务点,实行全程代理、并联审批、超时默许、一费清、一表制、一卡通、行政审批专用章等行之有效的制度。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及监督情况。
各级均建立专门的执法责任制度,省级层面先后制发了《安徽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问责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基本行为规范》、《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执法监督提出制度规范。各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关规范性文件,如《芜湖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六安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公安等执法系统制定了《安徽省县级公安机关执法质量考评办法》等监督考核制度。省政府及各地每年都实施行政处罚等执法工作常态化检查。省内执法单位均向社会公布了举报电话等,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自1996年起各市和大部分县区均建立起了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制度。一些地方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例如,铜陵市2011年制定了《行政执法人员不良执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首创对执法人员实行记分制管理;公安系统推行法制员制度,开展执法示范单位和执法办案能手省、市、县、基层所队“四级同创”活动。
二、安徽省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行政执法领域尚存在诸多问题,体制不尽完善,机制不尽合理,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文明。这其中既有客观的原因,也有主观的原因;既有制度性因素,也有执行性因素,值得分析探讨。
(一)执法依据的健全性不足。
目前,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在健全性上仍有不足,还存在诸如法律法规滞后、新旧法衔接不畅、一些标准缺失或模糊等问题,造成一些具体执法工作依据不足或难以操作。比如保健食品、化妆品、网络交易等领域的相关监管法律法规至今尚未出台,形成监管缺失;在环境执法领域,相关单行法律的颁布时隔较长,对于新型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的不适应性日渐突出;由于缺乏食用油安全标准,造成食用油安全执法无章可循等。法律与政策的衔接上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推出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这些政策有些和法律法规有冲突。造成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法的稳定性与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之间的矛盾因素,地方配套立法的滞后因素,一些立法缺乏前瞻性的因素等。
(二)执法主体设置不尽合理。
目前仍存在大量事业单位性质、主要使用事业单位编制的执法主体,形成主体不规范问题。一些领域由于监管职责分配不尽合理,导致主体责任不清、交叉执法、执法扰民、执法不力,也为执法争利留下了空间。问卷调查中,省直职能交叉单位占被调查省直单位的比例达42.9%。比如食品安全有九个部门负责,多头监管,衔接不畅,有利则相争、无利则推诿。其他如噪音污染管理、个体户经营管理、招投标管理等领域也是如此。一些管理部门将管理职责分析过细,下设多个执法主体的做法也导致了高成本、低效率的问题。执法资源分配有待优化,目前省级层面保障较强,市级次之,县级最弱,而实际上大量的行政执法活动都是由市、县级行政执法机构来完成,资源配置状况与基层社会管理的实际需求不相适应。
(三)执法行为规范性有待加强。
目前,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的情况还依然存在,选择性执法、运动式管理,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执法不文明、执法方式简单粗暴、执法随意性大等情况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政府的形象。究其原因,一是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二是思想认识不到位的因素,三是执法人员素质不足的因素,四是执法谋利的因素。特别是受部门利益思维的影响,对一些“有利”的领域,执法部门争着去管,而对一些“无利”的领域,则往往消极对待、相互推诿。偏重收费罚款,造成了以罚带养、以罚代管等不良倾向。一些素质不够的执法人员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吃拿卡要现象在一些地方还比较突出。
(四)执法程序的执行不够到位。
在程序方面不同程度的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不表明身份、重大行政处罚案卷未经集体讨论决定、采取行政措施不当、处罚随意性大、不遵守罚缴分离制度、卷宗归档不规范,等等。造成不规范甚至违法的原因主要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过于注重执法的结果,而忽视获得这种结果过程的合法性,包括搜集与审查证据方面的不规范;部分执法人员程序意识不强,对于严格履行合法程序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历来的复议、诉讼案件中,办案基本正确而程序上存在瑕疵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些执法依据不统一,个别条文可操作性差,过于原则或自由裁量幅度过大,把握困难。
(五)执法监督与责任追究力度不够。
目前行政执法中时常暴露出来的权力滥用、腐败、行为不规范等种种现象,都与行政执法监督力度不够、责任追究落实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执法监督不能发挥实际效果,责任追究流于形式,行政执法就难以实现规范。究其原因,一是受外来干扰因素的影响,比如领导讲情、执法人员的亲朋好友说情因素的干扰;二是受经济等利益的影响,一些执法人员经受不住考验、抵制不住物质诱惑,对执法对象随意从宽处理;三是监督机制不完善的因素,导致监督不力,有违不究,究而不严,监督制度形同虚设,执法规范性得不到提高。
三、加强和改进安徽省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建议
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需要进一步树立科学执法理念,深入推进执法体制改革,大力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强化执法监督,降低执法成本,实现依法、规范、文明执法。特别应在执法队伍集约化、执法任务分层化、执法机构行政化和群众参与常态化等方面下好功夫。
(一)完善行政执法依据。
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突出解决好行政法律法规不统一、职权配置不合理、操作性规定不明确等问题,根据安徽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及时制定配套规章,形成规定衔接科学、职权配置合理、操作明晰简便的制度基础,从源头上避免政出多门或监管缺失、脱节。加快研究出台有关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处罚权、相对集中许可权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巩固体制改革成果,依法解决体制改革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
(二)深化执法体制改革。
继续深化在文化、农业、林业等领域内的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进一步拓展改革的领域范围。对处于同一个部门主管,具有多个同类执法机构的领域,例如交通、资源、环境、食品药品安全、卫生等,均可开展综合执法改革。适时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如招投标活动管理等方面。探索开展园区综合执法,普遍推进执法权向乡镇延伸。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执法机关权能配置,执法重心向市县特别是县区下移。创新执法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共享机制,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能,降低执法成本。
(三)规范执法主体建设。
在进一步清理各级行政职权中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设置的规范性,对一些职能权限不明确、相互交叉的行政执法领域,重新划分管理权限,做到赋权明晰、责任到位。一些内部分工过细、多种执法机构并存、执法职能交叉的部门,应大力进行内部机构重组。省级以下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擅自变更行政执法主体。开展对受委托执法机构的清理,加快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加强执法保障,杜绝执法行为与经济利益挂钩现象,执法力量、经费保障应向市县倾斜,着力提高基层执法人员待遇。
(四)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将队伍建设摆在首要位置,严把入口关,从年龄、学历、专业等多方面考虑,建立起结构合理、素质优良、战斗力强的执法队伍。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规定实行常态管理,杜绝临时人员承担行政执法任务现象。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应经常化、制度化,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年度预算。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严格规范执法监督,坚持做到执法时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方式得当。突出加强执法程序化建设,规范执法证据等行为。
(五)落实执法责任追究。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理顺各执法监督主体间的关系和职责。强化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的层级监督作用,将人大、政协监督权进一步程序化,行政机关应当自觉履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行政判决和裁定,并不断从中总结经验教训。科学设置投诉受理机制,突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的“倒逼”作用,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突出加强对投诉、举报情况的查处落实,严格执行投诉处理结果反馈制度。切实落实责任追究,维护执法严肃性,对于玩忽职守、丧失执法原则的执法人员必须查处到位。
(六)发挥人民主体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