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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的思考
时间:2013-07-05 17:30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党的十八大确立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对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十八大报告强调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这是我们党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加强执政能力建设的重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性、针对性和指导性。那么,领导干部如何身体力行,切实提高领导干部依法执政能力呢?通过学习、思考,结合工作实际,笔者认为要扎扎实实在以下几方面下功夫。

  一、进一步增强领导干部依法执政意识

  一是要切实把握好依法执政与认真履行职责的关系。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时依法办事是无条件的。领导干部的职责是法律规定的,权力是法律赋予的,社会主义法律是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只有特定的职责,没有特殊的权力。任何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否则就是违法。领导干部只有牢固树立“职责法授”的观念,才能依法履行职责,完全依法办事。实际当中,一些领导干部往往不能正确认识“职责法授”这一概念的涵义。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往往以个人情感、意志代替法律规定,加重了工作决策中的随意性和盲目性,给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一种情况是工作出发点是好的,愿望是好的,但由于没有完全依法履行职责,结果是事与愿违。比如,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为了发展当地经济,对私人开办的小型矿场任其发展,虽然使地方经济出现了暂时性的繁荣,但是这种繁荣现象的形成发展是以违反国家法律为前提的,而且这种暂时的繁荣之后往往会出现地方资源的枯竭,最终导致经济的滑波,对于这一结果,领导干部要为自己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与领导干部这种“消极违法”行为相对应的另外一种情况是,个别领导干部急功近利,好大喜功,为了“营造”个人政绩,不惜在各种经济数字上做假文章,虚报、谎报、瞒报,甚至根据是否对个人政绩有利而编造各种数字,殊不知这样做同样是违法行为。

  二是切实把握好依法行执政与正确行使权力的关系。依法执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领导干部要做到严格依法执政、坚持执政为民,就必须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一切权力来自人民并服务于人民,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力观的根本观点。在我们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作为个人,领导干部获得的权力,固然与本人的德才素质和工作实绩有关,但从根本上说,是因为其先锋模范作用符合人民群众的要求,得到人民群众的认同。作为人民公仆,领导干部的权力从本质上说是责任、是奉献、是服务,权力越大,责任越重。如何运用手中的权力,是领导干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始终不渝地做到权为民所用,是领导干部的立身之本和行为准则。如果一个领导干部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为民所用,那就是忘本,就是背叛,就不配作共产党的领导干部。因此,每一位领导干部一定要倍加珍惜人民赋予的权力,越是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越是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环境中,越要经常认真思考权力是谁给的,应该怎样使用,一定要在“权为谁用”这个根本问题上自省、自重、自警、自励、自律,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自觉依法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做到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三是要切实把握依法执政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在确定阶段性目标、研究具体问题时,既要继承过去成功的思路和发展框架,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又要坚持在新形势下根据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有所创新;既要认真贯彻上级的战略部署和工作意图,又要坚持从实际出发;既要提出鼓舞人心的目标,又要坚持切实可行;既要考虑工作的全面推进,又要坚持兼顾不同方面的利益。要坚持具体措施与群众利益的统一。任何工作都需要通过具体措施来完成。有时我们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与群众意愿要求不一致,可能会出现不协调的矛盾。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把实现群众的长远利益与维护群众的现实利益统一起来,并按照这一基本要求调整思路、修订方案、完善措施。领导干部在行使职权时、在处理日常事务中,必须以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为出发点,不办有违民心的事、不做有背民意的事,不干有损民利的事,要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要坚持上级考核与群众评价的统一。要把社会发展需求、成本和效益、人民群众的评价,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纳入考核指标体系;要纠正考核过程不透明,考核评价不公开、考核结果不挂钩等错误做法,建立程序透明、评价公开、结果公正的考核制度。

  二、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一要坚持终身学习。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学习问题,始终把学习作为一项关系党的事业兴旺发达的战略任务来抓。加强执政能力建设,最重要最紧迫的是要加强和改进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学习。一是确定任务。每个领导干部都要有计划、有重点地精读一些马克思主义的经典著作,系统学习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把握其基本观点,领会其精神实质。同时要学习新颁布法律法规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内容,宪法和基本法律中与领导工作相关的知识等。二是巩固阵地。传统的学习中心组、举办法制讲座、党校干校开设法制课“三大阵地”要不断巩固,并加强党校作为法制培训主阵地建设。再次丰富形式。一些地方已探索了不少领导干部学习法律知识、考核巩固学习成果的做法,如:举办法制培训专题班;进行法律知识测验或考核;撰写法制论文;对任命的领导干部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对政府组成人员届中法律知识测试;举办以领导干部为主体的法律专业专科、本科、研究生班;规定自学内容并辅以必要的考查等等,都可视情推广。三是健全制度。如学习制度、责任制度、考核制度、督查制度、评比制度,已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四是坚持学用结合。要着重在为领导干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执政、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上下功夫、花气力。就领导干部而言,要认清学法同用法是一个辩证的过程,只有在法治实践中才能真正学好法律,也只有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才能更好地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所以,要把带着问题学法与通过学法解决问题相结合,真正做到学用并举,学以致用。就学习形式而言,要发挥法治实践本身的教育效应,有利于法律意识的强化,可组织领导干部旁听法院庭审、召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经验交流会、领导干部带头宣讲法律、通报领导干部依法和违法的正反面典型案例等。

  二要坚持善谋实干。领导干部只有把心思集中在“想干事”上,少一些浮躁,多一些思考,才能突破重点,开拓创新;少一些应酬,多一些实干,才能干出实绩,造福百姓;少琢磨些人,多琢磨些事,才能不断提高发展兴政的本领,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源源不断的活力和持续长久的动力。但只“想干事”,而不“会干事”,只会“唱功”,而不练“做功”,是建不成大厦、出不了业绩的。我们只有积极投身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伟大的实践中去,在这个大熔炉中去修养党性、磨炼意志,在这个大课堂中去了解国情、增长知识,在这个主阵地中去熟悉社会、积累经验,才能不断锤炼从政本领,提高执政能力,做破解难题的高手、市场运作的能手、实际操作的强手。同时我们不仅要有想干事的愿望,会干事的能力,更要有干成事的本领。要真正把精力集中在抓落实上,把目标锁定在干成事上。要把握全局谋大事,集中全力抓实事,调动力量干成事,在干成事中努力提高驾驭全局的能力、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打开工作局面的能力。

  三要坚持开拓创新。十八大报告指出,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在新世纪新阶段,为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开放要有新局面,各项工作都要有新举措。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方方面面都面临着创新,期待着创新,呼唤着创新,要求现在的领导干部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有更强烈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不断解放思想、实事求是,适应实践的发展,以实践来检验一切,自觉地把思想认识从那些不合时宜的观念、做法和体制的束缚中解放出来,通过观念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方法创新,综合提高创新能力。“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只有善于抓住工作推进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拓展视野,不断提出解决问题的新思路、新方法,才能不断抓住时代的脉搏,追赶时代的步伐,也才能不断提高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开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进一步强化对领导干部依法执政的监督

  一是要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严格的法律监督。近年来,个别领导干部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以权谋私,为所欲为,而且总是在其罪责发展到十分严重的程度才暴露出来。因此,只有建立一整套完备的法律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处理领导干部的各种违反职责的行为并予以严厉查处,才能使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时时处处来考虑法律的规定和要求,增强自身的廉政意识。

  二是要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严格的党纪、政纪监督。这里所说的党纪政纪监督,是指必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日常性监督,从过去发生的案件看,领导干部的犯罪行为往往是从违反党纪、政纪开始,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呈现出一个从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可以肯定地说,在一个党纪、政纪监督形同虚设的单位或者部门,领导干部能否完全依法办事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所在单位、部门的党纪、政纪监督能否落到实处。所以,纪检、监察部门充分发挥其自身作用同样是促使领导完全依法办事的重要保障因素之一。

  三是要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广泛的社会监督。社会监督包括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多种形式。特别是舆论监督往往能起到比其它形式的监督更为有效的作用。因为和其它监督形式相比,舆论监督具有及时性、直观性、广泛性的特点。实践证明通过舆论监督促使各级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过程中完全依法办事,也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在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要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通过在人民群众中普及法律知识,使人民群众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为领导干部违法行为最终结果的承受人往往是具体的公民个人。所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了,不仅能积极守法,而且能及时发现领导干部的行为哪些是正确执法,哪些是违法,促使各级领导干部不能、不敢违法。促使领导干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认识是内因,加强监督是外因,二者不可偏废,必须把二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在加强监督的同时,切实提高领导干部遵纪守法的自觉意识是促使领导干部完全依法履行职责的决定性因素。

(江西铜鼓县 陈六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