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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水土保持法》学习要点
时间:2011-03-31 10:33 来源:丹凤县司法局 作者:丹凤县司法局

 2O1O1225日,第11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以下简称新《水土保持法》),以第39号主席令公布,从今年3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水土保持法与原法有很大变化和突破:强化了政府责任、将监测列入政府职责、加强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等。

    一、《水土保持法》的修订过程

    1991年《水土保持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水土保持工作从此步入法制化轨道,对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水土保持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通过修改现行法加以解决。

2O05年水利部正式启动《水土保持法》的修订工作, 20101225,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期间多次强调要实行更加严格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制度,有效控制人为水土流失。

二、新《水土保持法》有哪些重要的规定

原法有642条,新《水土保持法》共760条,增加了“规划”一章和18条规定,总体上可以用“五个强化”来概括:

第一,强化了政府和部门责任。一是要求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开展水土流失防治;二是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实行地方政府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三是进一步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

第二,强化了规划的法律地位。一是新法增设了“规划”一章,就规划的编制主体、批准程序、种类、内容、编制、实施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二是将水土保持规划作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编制、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的依据。三是要求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等规划中要提出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的对策、措施。

第三,强化了预防保护制度。一是将“预防为主、保护优先”作为水土保持工作的指导方针;二是增加了对一些容易导致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予以禁止或者限制的规定。对容易造成人为水土流失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要求强化管理;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限制或者禁止一切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禁止毁林毁草活动;增加了尾矿、废渣综合利用要求;增加了占用土地的地表土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要求。三是完善了水土保持方案制度、监测制度和验收制度,强化了人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管控。开发建设项目要求避让水土保持区域。对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要求选址、选线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生产建设项目避让

水保保护区、治理区,不能避让的要提高标准;强化了“三同时”制度(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明确为一项独立的行政许可事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代替了原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水土保持方案。

第四,强化了综合治理措施。新法进一步完善了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的各项规定。一是明确国家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加强坡耕地改梯田、淤地坝等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二是建立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多渠道筹资,明确了水土保持资金投入保障机制。三是建立激励机制,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水土流失治理。四是明确了不同地区不同类型水土流失治理的技术路线。五是强化了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的治理要求。六是鼓励和支持保护性耕作、能源替代以及生态移民等有利于水土保持的行为。

第五,强化了行政部门责任。一是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一条就规定了:管理部门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不予查处违法行为、不履行职责,给予行政处分,对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更高更严。二是减少了自由裁量权,原法对好多违法行为,采用可以处以罚款。但新法规定并处罚款,也就是说只要发现违法行为,除限期改正外,一定要处以罚款,这就减少了自由裁量,增加了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的责任。

第六,强化了法律责任。针对原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不全面、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新法加大了对各种水土保持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增强了法律执行的可操作性。

三、新《水土保持法》如何加强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

新法从四个方面强化了水土保持投入保障机制。

一是明确国家加强对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加大生态修复力度;二是引导和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以及承包治理“四荒’’等方式参与水土流失治理;三是明确多渠道筹集资金,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四是建立和完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制度,明确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四、新《水土保持法》完善了法律责任

新《水土保持法》通过完善法律责任种类、增加处罚手段、提高处罚力度、增强可操作性,重点解决了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一是增加了处罚手段。新法增加了滞纳金制度、行政代履行制度、查扣违法机械设备制度,强化了对单位(法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是大幅度提高了处罚力度。新法显著提高了罚款的标准,加重了违法成本,罚款限额由原法的一万元提高到了50万元,对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按照倾倒数量可处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建设项目不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变更后不履行变更手续、变更水保设施、水土保持设施没有验收就投产运行等四种情况罚款额度550万元,提高了处罚标准。

三是增强了可操作性。新法规定罚款等处罚措施可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进行,减少了环节,提高了效率。

五、新《水土保持法》将水土保持监督工作直接授权给水土保持机构

新法第59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的负责水土保持工作的机构,行使本法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工作的职责”。将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土保持的全部职责授权给水保机构,这在水利部执行的几部法律当中是唯一完全授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