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步:根据海岛保护法确定违法事实并立案第二步: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或海洋环境保护法作出行政处罚
本报记者蔡岩红
记者8月19日从国家海洋局获悉,中国海监总队近日印发了《中国海监关于无居民海岛立案查处工作的意见》,就无居民海岛立案查处工作进行了规范。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认定无居民海岛违法事实并立案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相关条款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决定。
海岛保护法在第45条、第46条和第49条规定了哪些属于无居民海岛违法行为,但没有作出具体的行政处罚规定,而是规定依据其他有关海洋法律作出具体行政处罚。在实际立案查处时,一些海监机构直接依据海域使用管理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立案查处。对此,中国海监总队认为这种方式不够严谨。因为这些法律没有涉及无居民海岛违法行为的规定。而海岛保护法是针对我国海岛保护、开发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制定的法律,一切海岛违法行为都应依据该法进行法律事实认定。
意见还要求,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规范无居民海岛使用秩序。
中国海监总队明确,各级海监机构应依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所在省的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和单岛规划所明确的海岛用岛类型,以及海岛开发、建设和保护的内容,对辖区内的无居民海岛开展执法检查。要引导用岛单位和个人按各项规划要求,对无居民海岛进行开发、建设和保护。要求在《全国海岛保护规划》颁布后,无居民海岛上的新建工程必须符合海岛保护规划,对于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应予以立案查处。
据了解,国务院今年4月批复实施《全国海岛保护规划》,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加强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发证管理,对不符合海岛保护规划的已用岛项目要提出停工、拆除、迁址或关闭的时间要求,新建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海岛保护规范,严格规范海岛开发利用秩序”。
根据《全国海岛保护规划》,沿海各省正在陆续出台省级海岛保护规划,各县级政府也在组织制定单岛保护规划。上述一系列规划是用岛单位和个人合法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证》的依据。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第45条:违反本法规定,改变自然保护区内海岛的海岸线,填海、围海改变海岛海岸线,或者进行填海连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处罚。
第46条:违反本法规定,采挖、破坏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岛周边海域红树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处罚。
第49条:在海岛及其周边海域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关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处罚。
立法前已开发的无居民海岛如何规范 海监部门要求须换领《海岛使用权证》
中国海监总队近日印发了《中国海监关于无居民海岛立案查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加强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行为的监管。
针对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开发利用无居民海岛,法后未经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仍继续使用无居民海岛的行为,中国海监总队提出了以下两点监管意见:
对于法前已取得其他权属证书的,应开展执法检查并督促其换取《海岛使用权证》;若其法后仍在其许可范围内进行新建或扩建活动的,应责令其停止建设行为;如有超出许可范围的,则应对其立案查处。
对于法前未取得其他权属证书的,应开展执法检查并督促其办理《海岛使用权证》;若其法后继续进行新建或扩建活动,则应对其立案查处。如有法后取得其他权属证书的,应及时向海岛审批部门报告。
据介绍,通过这几年的海岛执法检查发现,最棘手的问题之一就是处理法前无居民海岛开发行为。海岛保护法生效前,已经有一部分无居民海岛进行了开发利用活动,有些已获得土地、林业等部门审批的用岛手续。如何针对不同确权情况进行妥善处理,一直是海岛执法的“瓶颈”,也是海岛审批部门必须面对的难题。由于没有经验可循,这类问题严重影响了海监机构海岛执法工作的开展。为此,海岛执法部门与海岛审批部门共同协商,对这类问题初步达成了一致的处理意见,即共同督促用岛单位和个人依法办理《海岛使用权证》等手续,规范海岛开发利用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