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文明委发〔2015〕7号
丹凤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丹凤县有关部门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的通知
各镇(街道)党委,县委各部门,县直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支部,中省市驻丹各单位党支部:
现将《丹凤县有关部门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宣传贯彻落实。
丹凤县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
2015年9月10日
丹凤县有关部门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一、丹凤县人民法院关于失信被执行人惩戒措施
1、禁止高消费行为,包括不得有以下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0)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限制高消费后,禁止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财产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4、限制出境。
5、在相关媒体予以曝光,列入征信系统黑名单,接受社会监督。另外,失信被执行人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是单位的,将其失信情况通报其上级单位或者主管部门。
二、丹凤县国税局关于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一) “红榜”奖励措施
1、开通办税绿色通道;
2、两年内不予税务稽查;
3、税务发票按需供给。
(二) “黑榜”惩戒措施
1、限额供应税务发票;
2、加强纳税评估,每季度评估一次;
3、加强日常税务检查。
三、丹凤县地税局关于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一)“红榜”奖励措施
1、普通发票按需领用。
2、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可享受由税务机关提供的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3、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享受更多便利,方便办理涉税事宜和简化审批手续。
4、A级纳税人还将享受到办理出口退税的优先权。
(二)“黑榜”惩戒措施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纳税人出现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等偷税行为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4、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四、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一) “红榜”奖励措施
1、被确定上“红榜”名单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丹凤电视台予以张榜公布,同时在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扩大企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上“红榜”者,优先推荐参与全县“诚信经营示范企业(店)”和“示范个人” 评选。
2、对被纳入“红榜”的食品药品企业(经营户),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二) “黑榜”惩戒措施
1、被确定上“黑榜”名单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县电视台和相关媒体上曝光,同时根据《企业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公示,使全社会知晓。连续2次上“黑榜”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吊销其《营业执照》。
2、对被纳入“黑榜”的食品药品企业(经营户)实行重点监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对其从严从重处罚。
五、农业银行丹凤支行关于诚信“黑榜”惩戒措施
1、在征信系统进行反映不良贷款记录,征信系统是银行业全国联网,如果系统反映拖欠不还,那么该贷款人将不能再在任何银行办理贷款。
2、对于拖欠贷款不还的企业或自然人,银行会通过诉讼途径进行贷款收回。
3、按照逾期贷款计息要求进行加罚息。
六、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一) “红榜”奖励措施
1、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宣传其诚信行为和优秀品质,以弘扬正气。
2、在信用等级评定方面,法人客户的依据其资信状况、资产、负债、现金流量等项目评为A级以上企业;个人客户评为优秀信用户。
3、享受贷款优先、利率优惠。
(二)“黑榜”惩戒措施
1、除了上黑榜名单外,还要在县电视台、广场大屏幕、交通要道处给予曝光,让其接收社会舆论的监督和谴责。
2、对履行还款义务的客户,将按合同约定的实行逾期利息基础上加息50%的处罚。
3、在信用等级评定上,评为等外客户,限制贷款。
4、对恶意赖债户,将录入本系统“黑名单”,使其基本账户不能正常使用。
5、对有钱、有产不归还贷款的贷户,将依法诉讼,实行依法收贷。
七、《丹凤县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丹凤县环境保护局制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企事业单位环保主体责任,督促其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和社会责任,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环保部等四部委《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及市环保局《商洛市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商政环发[2015]26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所有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对严重违反、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存在较大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事业单位,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黑名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可适当延长。
第五条 “黑名单”管理遵循“事实确凿、客观公正、信息公开、动态管理、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有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之一的,可以实施“黑名单”管理:
(一)建设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或投入使用的。
(二)发生较大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
(三)一年内连续发生两起以上一般环境污染事件的;
(四)国控污染源连续两次以上超标排污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或者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六)被列为部级督办,未按期整改到位销号的;被列为省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的;被列为市级挂牌督办,未按期摘牌超过一年的;
(七)环境违法行为被省级以上主流媒体曝光的。
第七条 发现纳入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涉嫌环境犯罪的,环保部门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黑名单”管理具体由县环境监察大队(以下简称“大队”)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大队根据群众投诉、举报等线索,对存在本办法第六条所列问题的企事业单位进行调查,将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移交县局法制股。
(二)县局法制股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建议和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需要补充证据材料的,应要求大队限期补充。
(三)县局法制股经审查认为有必要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应通知大队将实施事项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尽快印发并送达“黑名单”企事业单位,同时抄送企事业单位所在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在环保局网站公开,在当地新闻媒体曝光。
第九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载明下列主要内容:
(一)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环境违法事实;
(三)实施“黑名单”管理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四)实施“黑名单”管理的整改事项。
第十条 被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 县环保局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加强监督管理:
(一)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按照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性监测工作;
(二)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依法暂停审批其相关环保行政许可;
(三)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
(四)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相应调整其环境信用评价等级,中止出具上市、评优、评先、融资以及各种政策性奖励、补助等环保认可证明;
(五)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有新的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理,上限处罚;
(六) 建议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不予新增贷款;
第十二条 大队负责对实施“黑名单”管理的企事业单位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定期报告整改进展。
第十三条 环境违法行为整改完成后,按照下列程序撤出“黑名单”管理:
(一)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排污单位经自查,认为完成整改任务,书面向大队申请验收整改事项。
(二)大队在接到书面申请后委派监察人员深入现场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应当依法制作现场核查记录,进一步收集有关整改证明材料,形成核查意见,向县局法制股提出撤出“黑名单”管理的专项报告。
(三)县局法制股对核查意见和有关整改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后,通知大队将撤出“黑名单”事项提交局务会研究决定。
(四)撤出“黑名单”管理的文件应当在局务会研究同意后尽快印发并送达相关企事业单位,同时抄送企事业单位所在镇政府和相关部门,并在环保局网站公开。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17年6月30日废止。
八、《丹凤县文化市场诚信“红黑榜” 奖励和惩戒制度》(丹凤县文化广播电视局制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丹凤县境内注册的文化经营单位或企业。
第二条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从事文化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失信惩戒联动的信用信息,应当以工商、纳税、合同履约、公安、法院、信贷等信用记录为重点。
第四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组织实施,各文化市场经营单位为执行本办法的对象。文化执法大队办公室具体负责失信黑名单企业数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
第二章 失信信用信息分类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由守信信用信息和失信信用信息构成,其中失信信用信息分为提示信用信息和警示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提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通过执法检查依法进行的专项或者定期检查的记录;
(二)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的记录;
(三)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记录;
(四)不依法签订或履行《劳动合同》等记录;
(五)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六)发生一般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七)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一般失信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提示信用信息。
第七条 企业警示信用信息包括:
(一)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的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执法单位处罚的记录;
(四)乱收费、乱涨价、非法集资的记录;
(五)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情况;
(六) 依法被认定骗税或偷逃欠税费的记录;
(七)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或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八)企业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的记录;
(九)法院认定的被执行人的严重失信行为记录;
(十)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警示信用信息。
(十二)经营单位被群众依法举报,经查证属实的记录信息。
第八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下列失信信息,应记入企业提示信用信息: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满3年的;
(四)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满3年的;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或依法被认定偷逃税费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失信黑名单的确定
第九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企业在文化执法信用数据库中查询有2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企业在文化执法信用数据库中查询有3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经文化执法投诉举报受理后,区信用主管部门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其他应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情形。
第十条 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须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第十一条 企业对失信不良行为认定或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向文化执法大队办公室提交异议申请,办公室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异议申请报县文化广播影视局同时转交异议信息的报送单位进行核实,文化执法大队办公室自收到核实申请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实有误的,应当立即予以撤销或纠正;准确无误的,按原来的信息列入失信企业黑名单。申诉处理期间,不影响失信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
第十二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报县委宣传部批准,可从黑名单上解除。
(一)企业已履行义务,修复不良信用记录,并经文化执法大队同意的;
(二)企业对失信行为作出实质性改正,信用意识明显增强,失信风险显著降低且列入黑名单期间未发生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的失信内容,并经文化执法大队同意的;
(三)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
第十三条 失信企业从黑名单上解除的相关程序。
(一)失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文化执法大队审核,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核准后; 提出书面申请,县委宣传部审核后予以解除。
(二)出现其他可从黑名单上解除的因素,县文化广播影视局依据相关规定申请予以解除。
第四章 失信黑名单的披露
第十四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的披露,应当客观、准确、公正,保证所披露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禁止披露企业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失信企业黑名单披露时限,应当与其有效期保持一致。
第五章 惩戒措施
第十六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文化经营单位或企业,在“黑榜”管理期限内,文化执法大队除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外,还将被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每周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随时追踪整改情况,直至整改达到要求。
第六章 失信惩戒的制度保障
第十七条 要高度重视失信惩戒联动工作,加快整合文化市场行业内的信用信息,按要求及时为县委宣传部报送文化市场采集的诚信信息特别是严重失信信息,加强行业信用制度建设和人员培训,在诚信“红黑榜”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结合本行业实际,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不查询失信企业黑名单数据库而导致决策或者工作失误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失信信息是指本办法生效之后产生的,对于本办法生效前所发生并记录保存下的失信记录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文化广播影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实施。
九、丹凤县烟草局关于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1、对“红榜”零售户进行“升级加档”,并进行通报表扬。
2、对“黑榜”零售户进行降档,如违反烟草专卖相关法律法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3、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承运人明知是烟草专卖品而为无准运证的单位、个人运输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烟草制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或者烟草专用机械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上述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5、无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或者停止经营烟草制品批发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6、无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寄售业务或者免税的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上述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7、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8、生产、销售没有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有包装的烟丝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罚款。 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丹凤县畜牧兽医中心关于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1、列入“红榜”企业优先安排申报畜牧产业扶持项目,享受县级农业产业化优惠政策,享受扶贫贴息贷款、创业贷款贴息。
2、列入“黑榜”企业当年不得享受申报畜牧产业扶持项目,当年不得享受扶贫贴息贷款、创业贷款贴息,连续三次被评为“黑榜”的企业,并屡教不改,吊销《动物防疫合格证》。
十一、丹凤县物价局关于诚信“红黑榜”奖惩措施
(一)“红榜”奖励措施:
1、在政府网站上发布价格守信信息,或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宣传其价格守信行为。
2、免予日常价格检查(由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安排的价格专项检查或有价格举报检查除外)。
3、在政府各职能部门或行业组织的创先评优中予以优先推荐。
4、作为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的重要条件,连续三年为“红榜”的单位可直接授予县级价格诚信单位。
5、对评选为“红榜”单位予以表彰。
(二)“黑榜”惩戒措施
1、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2、建立经营者价格信用档案,依法公开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每年在政府网站上公布被处罚单位名单,并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行业组织予以通报,在此期间,被处罚单位不得参加各类诚信评选活动。
3、采取增加检查和巡查频次、责令定期报告等措施,实施重点监管。
4、在“失信单位”期间整改不力,再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将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5、价格违法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的责任。
6、建议列入相关部门的“失信黑名单”。
7、提请有关部门减少优惠和扶持力度。
8、撤销相关荣誉称号,撤销或降低相关评估等级,取消参加相关评优、评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