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依法保护我县县城规划区内土地资源,维护城市规划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我县县城规划区内个人住房建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县城规划区范围内(东至资峪镇,西至棣花和商州交界,南至南山山脊,北至鱼岭水库)的所有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必须符合丹凤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买卖土地和乱占滥建。
二、县城规划区内住房困难户,属于社区居民的,按照保障性住房审批程序申请住房;属于农村村民的,由镇政府在规划区范围内结合陕南移民等相关政策,统一规划,集中建设。严禁县城规划区内各村(社区)未经批准擅自利用集体土地为本村(社区)村民(居民)规划宅基地和零散建设个人住房。
三、在县城规划区内,任何人不得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拆旧建新,禁止一切私自改造住房和利用集体土地开发建设小产权房的行为。个人原有住房确属危房的,应到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危房鉴定,鉴定属于C、D级危房并且近三年内不涉及城市建设拆迁的,应持镇村组三级证明,按照家庭人口人均面积30㎡、建筑基底面积不大于120㎡、建筑层次不超过三层的原则且在原用地范围内不影响相邻权利的情况下按程序审批后,可对原有房屋维修加固或者拆除重建。
四、凡在县城规划区内持有土地批件而又一直未建住房的村民(居民),包括312国道和铁路、高速路拆迁未安置到位或安置后未建的群众在内,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统一到当地镇政府申请登记。县住建局按照登记情况,会同国土局和当地镇政府进行调查,对于确属持有合法手续的,结合本通告第二条规定妥善安置;对于采取隐瞒、欺骗等手段申请登记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追究。凡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五、涉及广场南路、环西路、环东路、江滨南路、龙驹大街等工程建设的被拆迁户,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和规划进行建设。城区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个人建设的,除江滨南路临街土地外,一律按照原规划进行建设。江滨南路临街建筑,由县住建局拿出新的建设方案,手续合法但暂未建房者必须按照新的规划方案进行建设。
六、禁止在租赁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本通告发布后,由县国土局牵头,县农业局和龙驹寨、商镇、棣花、资峪四个镇政府配合,对县城规划区内的租赁土地进行全面调查,违法建筑物依法予以拆除。
七、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暴力手段强行阻挠、攻击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