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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增强民政工作透明度,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制定本制度 一、政务公开内容。与民政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民政局组织机构、工作职责、办事依据及办事程序和执行结果等。 二、政务公开工作的形式。以政务公开栏公开为主,辅以信息、简报或政府公共信息网、电视台、广播、报纸、会议等形式定期不定期公开。 三、政务公开工作由局领导班子主要成员负责,各股室各负其责,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公开内容要及时真实全面。 四、坚持依法行政,各项民政审批审核工作要及时快捷,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确属特殊情况,及时汇报,并向群众予以解释说明。要树立服务意识,对民政管理对象和群众来信来访、民政业务咨询热情接待,实行首问负责制和一次告知制。 五、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有关部门评议等多种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采取直接答复、会议通报、政务公开栏公布等形式及时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六、强化责任追究,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政策规定造成后果的,按效能建设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成立局政务公开监督小组,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工作和行政事务的督查督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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