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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完善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体系

为了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帮助城乡贫困居民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近日,丹凤县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依照上级有关精神和两年来的实践,对原出台的《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和《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修订完善并以县委办、县政府办名义联合下发执行。

丹凤县自20057月作为省定示范县开展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制度试点以来,积极创新救助模式,完善救助条款,规范救助程序,不断加大财力投入,截止目前,全县累计审批农村居民医疗救助1158324023人,发放救助金299万元,审批城市居民医疗救助819838人,发放救助金33.3万元。通过实施医疗救助制度,有效缓解了城乡低收入居民的医疗负担,探索出一条贫困山区医疗救助工作的新路子,受到了省、市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和社会各界的一致好评。新修订的《农村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对救助范围与对象、救助办法与标准、救助申请与审批程序、资金来源与管理、组织实施及监督处罚作出了具体规定,坚持“保证五保户、倾斜特困户、兼顾优抚对象户”的原则,对五保户由县民政局资助缴纳合作医疗基金,并对合作医疗报销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给予救助。对个人医疗费用在1000元以上的农村特困户按自负医疗费用总额的1020%核定,每人最高救助总额可达2000元。对在乡复员军人和七级以下伤残军人由县民政局负责交纳合作医疗基金,确保参加农村合作医疗,并按规定报销相关费用。《城市居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中对住院患者年医疗费用累计1万元以下的按10%救助,1万元至2万元以上按15%救助,2万元以上按20%救助,最高救助标准可达5000元。对糖尿病、精神病等12种慢性病患者,年门诊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的实报实销,超过800元的,除给予救助800元外,超过800元的部分再按其1020%予以救助。对特殊困难人员及城市居民中享受低保的“三无”、重病、重残、70岁以上老人、单亲和学生适当提高救助标准。

为了确保医疗救助资金安全运行,该县将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银行代发,专款专用,并定期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确保有限的救助资金真正用到困难居民身上。(屈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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