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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
时间:2016-06-28 16:17 来源:丹凤县市监局 作者:市监局
职权类型 行政确认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4-3376712
责任股室 巡查监管大队 监督投诉电话 0914-3322760
办事对象 企业、个体、自然人 办理地点、时间 丹凤县中心街13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法定依据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5年第33号) 第六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一并予以认定。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在监督检查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接受对知名商品和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需求。
认定阶段责任:认定商品名称、包装、装潢是否非为相关商品所通用,是否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商品名称是否为知名商品独有且与通用名称有显著区别,但该名称已经作为商标注册的除外。查看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是否与知名商品有区别。查看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是否与知名商品有区别。
确认阶段责任:根据认定结果,做出结果判定。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依据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5年第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