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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科技企业认定
时间:2017-08-08 18:29 来源:丹凤县科教局 作者:县科教局
职权类型 其他类其他审批权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丹凤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 咨询电话 0914-3386836
责任股室 科技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4-3386834
办事对象 法人 办理地点、时间 丹凤县城机耕路33号丹凤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在丹凤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3、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原则上建有县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其他企业研发机构。职工人数不超过5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具有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近两年销售收入大于3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比例不低于2%,近两年销售收入小于3000万元的企业,研究开发经费比例不低于3%。
4、企业有一年以上运营期,产权明晰,有健全的生产、技术、质量和财务管理制度。
5、企业有良好的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和设备,在研发、生产过程中,符合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办理材料 企业向丹凤县科技和教育体育局提交《民营科技企业认定申请表》及相关书面审核材料。
收费情况 不收费
法定依据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2010年修正)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民营科技企业的政策指导、科技立项、成果鉴定、成果奖励、技术职称评审以及资格认定、统计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细则》第五条  民营科技企业认定按照企业的注册管辖权限办理,由县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随时受理。通过认定的核发民营科技企业证书。
责任事项 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予以受理或不予以受理(不予以受理的告知理由)。
审查阶段责任:对受理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形式审查意见,做出是否通过评审会决定。
决定阶段责任:公示名单会审,做出审批决定(不予通过审批的说明理由);受理来信来函举报或投诉;信息公开。
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后续监管。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陕西省民营科技企业条例》、《商洛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