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土地登记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3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国土资源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76081 |
责任股室 | 地籍规划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314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中心街100号丹凤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申请登记的是本行政辖区内的土地; 2.土地权属来源清楚、权属合法、证明材料齐全;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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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土地登记申请书》;2.《地籍调查表》;3.申请人身份证明(法人:单位法人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自然人:个人身份证明或户籍证明);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5.《划拨决定书》;6.《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全部缴纳完毕的凭证;8.完税(费)凭证审核通知书,附相关的完税票据;9.土地登记代理委托书;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第三十九条 依法以出让、国有土地租赁、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权利发生转移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第五十八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土地登记簿记载的事项确有错误的,应当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进行更正登记,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换或者注销原土地权利证书的手续。当事人逾期不办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原土地权利证书废止。更正登记涉及土地权利归属的,应当对更正登记结果进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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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提供的相关资料,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对申请的资料严格把关。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依法定告知(不予批准的要说明理由并告知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阶段责任:做出决定,颁发证书。 5.事后监督责任:对获得证书的单位或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做出警告、责令改正或撤销证书的决定。 6.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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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40号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