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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办法(试行)
时间:2015-06-16 08:13 来源:丹凤信息办 作者:管理员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131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商登记注册职能作用,切实服务“三农”工作,培育农村新型市场主体,推动丹凤县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农场,是指在丹凤县范围内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组织单位,以种养殖业为主,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60%以上)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种植业标准:相对集中连片,大田粮油作物、中药材或核桃良种化建园面积100亩以上,或园艺作物50亩(蔬菜或蚕桑30亩、设施大棚20亩、食用菌10万袋)以上。

养殖业标准:年出栏生猪1000头以上,或肉牛出栏100头以上,或肉羊出栏500只以上,或蛋鸡存栏5万只(肉鸡出栏50万只)以上,或池塘养鱼面积30亩以上,或集约化特种水产养殖面积1000以上;农机服务面积1000亩、植保服务面积2000亩以上的服务户。

第三条  家庭农场可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也可以申请登记为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

第四条  家庭农场登记由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组织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的家庭农场可以由所在地工商所以登记机关名义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组成,家庭农场可以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公司等其他组织形式联用,但其申请行业和组织形式表述应符合所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家庭农场的经营场所(住所)可以是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也可以是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址,允许一照多址。凭村民委员会(社区)出具的产权证明直接作为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登记手续(租赁场所的需提交租赁协议)。

  家庭农场的注册资金()鼓励投资人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股权等多种出资形式投资农场企业。 资金数额实行认缴制

家庭农场可以出资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单位成员或公司制企业股东。

  家庭农场申请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可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也可依申请按具体项目核定,或者核定为:“**(农作物名称)的种植、销售;**(家畜、禽或水产品)的养殖、销售;种植、养殖技术服务”;可兼营与其经营产品相关的研发、加工、销售及农业观光等服务。

家庭农场经营项目中涉及前置许可的,要先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经依法登记后,再开展经营活动。

第九条  申请家庭农场设立登记应当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组织形式按照工商总局规定提交登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1.农业部门颁发的家庭农场认定书或文件。

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经营土地、林地的证明或土地流转证明。

3.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的家庭农场,需提供表明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属于同一个家庭的户口登记簿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家庭农场的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属于同一个家庭的证明文件。

4.家庭农场登记为合伙企业的,还应当提交村民(居民)委员会出具合伙人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5.家庭农场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还应当提交股东来自一个家庭或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自然人一人有限公司除外)。

第十条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免收注册登记费、验照年检费和工本费。

第十二条  从事家庭农场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县农业等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工商局和各工商所要开通家庭农场注册登记绿色通道,落实专人为家庭农场登记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及信息咨询,协调家庭农场登记中遇到的问题,对申请登记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行当场办理,当场不能办理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