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注册登记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26971 |
责任股室 | 注册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76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中心街13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具有与生产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健食品生产工艺有原料提取、纯化等前处理工序的,需要具备与生产的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前处理设备或者设施; 3.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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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书及营业执照; 2.开办者身份证复印件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 3.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有权使用证明; 4.执行的食品标准复印件,无食品标准的提供食品原料、辅料要求和生产工艺流程图等加工技术规范; 5.保证食品安全的管理制度;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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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工商注册登记和相关管理服务工作。县级以上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城乡规划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集中场所的规划以及相应配套设施的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风险评估工作,省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制定并公布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市容环境卫生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摊贩登记备案及其经营场所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等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与服务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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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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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陕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及摊贩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