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毛、绒、茧丝、麻类纤维质量监督检查 | ||
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4-8021180 |
责任股室 | 巡查监管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76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西小路13号,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
办理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第十九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对棉花质量公证检验以外的棉花,可以在棉花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的现场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是:棉花质量、数量和包装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棉花标识以及质量凭证是否与实物相符。第二十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棉花质量监督检查过程中,根据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向棉花经营单位的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经营活动有关的情况;(三)查阅、复制与棉花经营有关的合同、单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四)对涉嫌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者其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棉花以及专门用于生产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的设备、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第二十一条 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棉花质量进行检验;检验所需样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从收购、加工、销售、储备的棉花中随机抽取,并应当自抽取检验样品之日起3日内作出检验结论。依照前款规定进行的检验不得收取费用,所需检验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支。第三十八条 毛、绒、茧丝、麻类纤维的质量监督管理,比照本条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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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检查阶段责任:依照法律法规进行检查。 2.处置阶段责任:作出检查决定,法定告知。 3.事后管理阶段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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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7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