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的审批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28634 |
责任股室 | 综合管理股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8016 |
办事对象 |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政府大院综合楼三楼东、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
申报条件 | 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5号,2015年修正)规定的条件 | ||
办理材料 | 根据《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5号,2015年修正)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关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5号,2015年修正)第十四条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主要负责人、注册地址或者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证机关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二)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三)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复制件);(四)变更注册地址的相关证明材料;(五)变更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 发证机关受理变更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发证机关作出准予变更决定的,应当重新颁发经营许可证,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不予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企业。经营许可证变更的,经营许可证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变,但应当载明变更日期。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六)带有储存设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条第三款规定以外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没有设立县级发证机关的,其经营许可证由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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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报的材料;组织工作人员对现场核查,结合申报材料和审核意见,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准予认可或不予认可的书面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认可的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专项整治、明查暗访、突击检查,督促合法经营,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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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年第55号,2015年修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