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股权出质(设立、变更、注销、撤销)登记 | ||
职权类型 | 其他类备案 | 法定期限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26971 |
责任股室 | 注册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760 |
办事对象 | 公司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中心街13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
申报条件 | 1.以持有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权出质的,已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除外; 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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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2.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3.质权合同; 4.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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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32号)第三条 负责出质股权所在公司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股权出质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登记机构是股权出质登记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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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受理后审查是否符合备案的材料要求,立即制作备案函件或无需备案函件,当场交办件人。 3、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开展后续监督管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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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8年第32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