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营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26971 |
责任股室 | 注册分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760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中心街13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
申报条件 | 1.符合条件的人员; 2.符合条件的设施设备; 3.符合条件的场地; 4.符合条件的资金; 5.申请登记、变更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复印件;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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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和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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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八条 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辖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设区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区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本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所列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登记的公司。前款规定的具体登记管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设区的市(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第五条 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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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条件和标准,对书面提交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做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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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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