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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时间:2016-09-20 09:59 来源: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作者: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职权名称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 咨询电话 0914-3385318
责任股室 文化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4-3322031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丹凤县西环路二号丹凤县文化广播影视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第五十八条 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有违反下列规定行为的,由县级以上管理电影发行、放映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没收非法、违禁物品或违法所得,其中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的电影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至十五倍的罚款,不执行国家电影审查机构停止放映决定的,并处违法所得五倍至十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第二十一条 进入本省文化市场的电影片,必须是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由电影发行放映部门发行的影片。禁止发行、放映未经国家电影审查机构批准发行或已经通知停止放映的影片。
责任事项 1.立案阶段责任:发现涉嫌违法的行为或者下级部门上报或群众投诉举报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有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证的,经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及时作业处理,调查终结后,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按程序审批。
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纪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对情节轻微且已改正,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撤销立案;对违法案件不属于本机关处罚事项或涉嫌犯罪的移送处理,对情节较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与较重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纪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事后监管责任:信息公开、监督结果运用。
9.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陕西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