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2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交通运输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88011 |
责任股室 | 丹凤县道路运输管理所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2372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北新街106号丹凤县交通运输局,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至12点下午2点至6点 |
申报条件 | 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 1.客车技术要求 (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l8565)的要求; (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l589)的要求; (3)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 (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5)营运线路长度在400公里以上800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 (6)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 (7)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 2. 客车类型等级要求 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800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客车数量要求 (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0辆以上、客位3000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30辆以上、客位90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40辆以上、客位1200个以上; (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0辆以上、客位1 500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15辆以上、客位 450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0辆以上、客位200个以上; (4)经营四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1辆以上; (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20辆以上、客位600个以上; (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5辆以上、客位100个以上。 (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 1. 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 (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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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材料 | 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 2. 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 3.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5. 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6.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7.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 | ||
收费情况 | 不收费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公布,国务院令第628号修正)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第十条第一款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 ||
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公示,组织人员进行查验。 | |||
决定责任: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告知申请人所在的航运管理处,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 |||
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 |||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