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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的调解
时间:2016-09-27 10:05 来源:丹凤县市监局 作者:县市监局

职权名称 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的调解
职权类型 其他类行政调解 法定期限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承诺期限  
实施机关 丹凤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咨询电话 0914-3329408
责任股室 市场和商标广告监督管理股 监督投诉电话 0914-3322760
办事对象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地点、时间 丹凤县中心街13号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法定工作日
申报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具体的调解请求和事实根据;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条件。
办理材料 1.争议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
2.有关证据,包括合同复印件;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材料。
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
收费情况  
法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责任事项 1.申请阶段责任:公示申请条件、法定期限、需要提供的申请书及其他资料(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裁决的要求和理由,有关证据材料,申请的日期等),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争议当事人提出要求解决纠纷的请求,进行材料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依法受理、立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告知其理由。
2.审理阶段责任:通知争议的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并要求对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据材料。收到答辩书后,争议调解处理部门对争议的事实、证据材料进行审查,针对疑问情况或经当事人请求,举行公开听证,由当事人双方当面陈述案情,进行辩论、举证、质证,以查明案情。
3.裁决阶段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做出裁决,制作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的裁决书(说明裁决的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能否向法院起诉的权利及行使诉权的期限)。
4.执行阶段责任:裁决生效后,争议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同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后,争议调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责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