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 ||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7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7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85251 |
责任股室 | 丹凤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78969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迎宾路1号、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
申报条件 | 1、准备举行集会、游行的公民或组织;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条件。 | ||
办理材料 | 1、公民或组织的书面申请;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示威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以上区、县的,主管机关为所经过区、县的公安机关的共同上一级公安机关。
第七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依照本法规定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下列活动不需申请:(一)国家举行或者根据国家决定举行的庆祝、纪念等活动;(二)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依照法律、组织章程举行的集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公安部令1992年第8号)第七条第一款 集会、游行、示威由举行地的市、县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主管。第十条第一款 主管公安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的申请书后,应当及时审查,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决定书应当载明许可的内容,或者不许可的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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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事项 |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审核、提出预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依照法定方式进行,不予许可的说明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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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