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名称 | 户口登记(出生、迁入、迁出、死亡登记) | ||
职权类型 | 行政确认类 | 法定期限 | 10个工作日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10个工作日 |
实施机关 | 丹凤县公安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85251 |
责任股室 | 丹凤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78969 |
办事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丹凤县迎宾路1号、周一至周五法定工作时间 |
申报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条件。 | ||
办理材料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材料 | ||
办理流程图 | 见附件 | ||
收费情况 | 无 | ||
法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第三条第一款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第八条第一款 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公民如果在暂住地死亡,由暂住地户口登记机关通知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注销户口。 第九条 婴儿出生后,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和受理条件;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相关材料。 3.决定责任: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对符合的予以办理;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按规定通知当事人。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户籍信息的登记监督管理,建立户政事项督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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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