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法定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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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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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丹凤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咨询电话 |
0914-3329225 |
责任股室 |
综合股、监察股、管理股、监察大队(委托) |
监督投诉电话 |
0914-3328016 |
处罚对象 |
法人、其他组织 |
办理地点、时间 |
政府大院后四楼、法定工作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
责任事项 |
立案阶段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和计划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 |
检查(调查)阶段责任:依据《执法检查表》实施检查,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检查报告(依据立案线索调查、取证、核实,复印相关佐证材料)。 |
审查阶段责任:对检查(调查)报告、材料进行复核。 |
告知阶段责任:做出处理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
决定阶段责任:依照法定权限作出检查意见或者处理决定。 |
送达阶段责任:将检查意见或者处理决定送达检查或处理对象。 |
执行阶段责任:督促落实检查意见或处理决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责任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