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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农用地备案的政策
时间:2017-06-13 17:32 来源:丹凤县人民政府 作者:国土局
 

  1.政策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陕西省国土资源厅、陕西省农业厅《关于印发规范全省设施农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陕国土资发〔201534号)。

  2.设定范围:设施农用地具体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以下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贸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店、农家乐;以及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用地。

  3.使用原则:(1)农地农用。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其性质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2)规模控制。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羊、养牛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能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3)符合规划。设施农用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业发展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

  4.办理资料:(1)镇(办)政府关于设施农用地备案的申请;(2)设施农用地备案表;(3)设施农用地建设方案;(4)用地协议;(5)农业设施复垦还耕承诺书;(6)公告;(7)项目用地规划平面图;(8)经营者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明书;(9)其他相关资料。

  5.办理程序:用地单位(个人)申请,镇(办)国土所初审,镇(办)申报,县国土局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