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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
时间:2018-03-16 16:32 来源:丹凤县人民政府 作者:林业局
 

  1.政策依据:《丹凤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丹财发〔201638号)。

  2.享受对象:林权制度改革中确权发证的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且被界定为国家级公益林和地方公益林的林农或经济组织。

  3.补助标准:(1)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每年为15/亩(其中省级公共支出费用为0.25/;县级实际标准为14.75/亩,其中13/亩用于集体林单位及个人的管护支出,1.75/亩用于县级公共管护支出);(2)省级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每年为5/亩(其中省级公共支出费用0.25/亩;县级实际标准为4.75/亩),其中3/亩用于集体林单位及个人的管护支出,1.75/亩用于县级公共管护支出);(3)国有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年平均标准为5/亩,全部用于国有林的管护支出(以后各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有变化的,以当年变化的标准为准)。

  4.界定办法:对全县境内江河两岸及源头的所有林地(丹江、武关河、老君河、银花河等流域),涉及12个镇(办)、155个村(社区)、2个国有林场的国有林和集体林进行界定。通过搜集资料,图纸落界、制定方案、印制图表和界定书,以村(社区)为单位,统一标准,整村推进,开展外业勘界区划调查,进行现场界定。外业勘界结果经村(社区)、镇(办)认可、县级复核无误后,以村(社区)、林场为单位核算单位面积补偿标准,由村(社区)、林场工作小组依据林改林权证面积和补偿标准,按照统一表册样式将公益林面积、补偿资金落实到具体林权单位和个人,造册登记,并进行不少于7天张榜公示。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各镇(办)、林场将整个图纸、表格、卡片等成果资料以镇(办)、林场为单位汇总归类,经镇(办)、林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由镇(办)核查汇总后,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兑现花名册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审核、审批,各林场直接上报县林业局、县财政局审批。

  5.兑现方法:林权为个人的,采取“一卡通”形式直接将生态效益补偿金兑现给林权所有者;林权为集体的,由集体通过“一事一议”制定分配和管护方案,统一签订管护合同,其生态效益补偿金按照方案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兑现给集体村(社区)、组账户(林权所有的集体组织)、所属相关权利人(法人)。凡林改时,未确权到户的集体林地,未流转的,未拍卖的,当时确权给法定代表人名下的林地,其资金纳入村级财务,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