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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退耕还林政策
时间:2016-12-09 16:47 来源:丹凤县人民政府 作者:林业局
 

  1.政策依据: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认真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通知》(丹政办〔20169号)。

  2.享受对象:符合退耕还林条件的农户及其他退耕还林主体(除农户外)条件要求:(1)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且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2)土地流转期限必须大于退耕还林补助期限;(3)土地流转费用原则上不低于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标准;(4)采取入股等方式合作经营的,土地流转费用、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收益分配等,合作各方应协商一致,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3.补助标准:新一轮退耕地还林国家补助资金每亩15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每亩300元(由县林业局集中采购苗木,初次栽植统一一次性发放),现金补助每亩1200元(第一年每亩500元,第三年每亩300元,第五年每亩400元)。

  4.认定方法:新一轮退耕还林任务下达后,采取“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由自愿实施退耕还林的农户和其他主体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逐级上报所在镇(办),由镇(办)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县林业局组织技术人员,按照省市要求,经县国土、农业部门核准的退耕还林地类范围(根据中、省要求,退耕对象为依据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和年度变更调查结果,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严重沙化耕地和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实施退耕),现场确认、设计,落实小班造林(种草)技术措施、种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幼林抚育管护等配套措施,编制设计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市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县林业局现场确认设计后,由镇(办)、村(社区)两级对退耕主体的到户面积进行丈量、核实和公示。工程实施后,经县级自查,镇(办)将兑现合格面积再次公示到村,村(社区)将兑现合格面积公示到退耕还林主体。由镇(办)与退耕主体签订退耕还林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初值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

  5.补助方法: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按照县级检查验收的合格面积,按政策规定向退耕还林主体兑现补助资金。采取“一折(卡)通”等形式,3个月之内足额将现金补助兑现到退耕还林主体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