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编制本县民政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代拟民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指导民政工作的改革与发展。
2、负责全县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工作,查处社团组织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而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的非法组织。
3、负责全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违法行为和未经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4、负责全县军、烈属优待、抚恤补助,呈报褒扬革命烈士及伤残等级评定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建筑物的业务管理工作。
5、组织开展拥军优属、拥政爱民活动,承办县“双拥”办公室工作。
6、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军队离退休干部和无军籍退休职工的安置、管理工作,指导军队离休干部休养所的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军地两用人才的开发使用工作。
7、负责全县救灾工作,组织灾情核查上报及救灾捐赠工作,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实施减灾计划,指导灾区开展生产自救。
8、负责建立、实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指导全县社会扶贫救济工作。
9、协助指导农村村民委员会和城市居民委员会工作,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基层民主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开展村务公开活动,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10、拟定社区工作及社区服务管理与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全县社区服务和社区建设工作。
11、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12、负责全县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制定本县婚姻服务 机构管理规定,倡导婚姻习俗改革。
13、负责全县殡葬改革工作,移风易俗,推进文明丧葬。
14、拟定全县行政区域规划的城镇发展规划;负责乡镇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界限变更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呈报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核,呈报工作。
15、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呈报和扶持福利企业,负责全县老年人、残疾人、孤儿、五保户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社会福利救济和权益保障工作,推进社会福利社会化,负责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管理本级福利资金。
16、负责协调全县流浪乞讨人员社会救助工作。
17、管理民族宗教事务,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