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丹凤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丹凤县银花河河道管理保护范围公告如下:
一、河段划界范围
丹凤县银花河河道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河段划界起止:西至山阳县姚沟口东流入境,经土门镇、竹林关镇2个镇,于竹林关龙嘴子注入丹江。境内干流长17.1km,包括一个水文监测站,2雨量观测站。
二、河道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一) 管理范围 银花河丹凤段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护堤地从堤防背水侧堤脚线向外两岸各5米;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集镇段防洪标准20年,其余河段防洪标准10年)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及护岸地。护岸地为行洪区以外两岸各10米;水文监测设施管理范围以监测场地围墙或外边界限以内区域。(二)保护范围 银花河丹凤段保护范围划定:有堤防的河道(含堤防安全保护区),其保护范围为两岸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各50米;无堤防的河道为两岸管理范围外边线向外各20米;水文监测河段保护范围以沿河纵向水文基本监测断面上下游各不少于500m之间的区域;沿河横向有堤防的为两岸河堤之间、无堤防的河段以两岸水文监测设施建筑物(构筑物)外20m为界之间的区域;水文监测设施保护范围以监测场地周围20m区域或其他监测设施周围20m为边界。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具体以界址点位为准。
三、在丹凤县银花河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丹凤县水利局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丹凤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临时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滩地、水面的;(二)修建越堤路、过河便桥、码头的;(三)打井、钻探,穿堤埋设管线的;(四)在河道滩地开采矿产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开发旅游资源的;(五)其他必须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活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按照审批权限报经有审批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应急抢险救灾等涉河建设项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并报丹凤县水利局备案。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修建违章丁坝、顺坝、围堤、生产堤、高路、高渠;(二)存放物料,倾倒垃圾、矿渣、煤灰、废弃土石料和其他废弃物;(三)围河造田、围垦河道、种植阻水林木和高秆作物。(四)设置拦河渔具。六、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垦种堤防或者在堤防和护堤地内建房、开渠、挖窖、挖坑、开口、爆破、打井、挖砂、取土、淘金、挖池、挖塘、放牧、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七、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八、违反本公告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九、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