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县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如何办理?
政策依据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62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为部分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定期生活补助。
适用对象
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籍退役士兵的界定为:退役时落户为农村户籍目前仍为农村户籍、退役时落户为农村户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但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已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以及已享受其他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申报流程
(一)个人申报。符合条件人员携带本人相关证明材料,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办理登记手续。
(二)初审把关。对相关人员的申报材料,村(居)委会初审、镇(街道)复核,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复核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
(三)会审认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镇(街道)上报的材料组织专门人员认真核实其身份,逐一审定其年龄、服义务兵役的年限等条件。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对公示期间及以后有异议的,要组织专人调查核实。所需资料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
(二)户口簿、本人身份证、《退伍军人证》原件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三)本人惠农“一卡通”折子复印件;(四)其他相关资料。申报时限
符合条件人员须于年满60周岁的上年度第四季度集中申报,原则上每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以当地通知为准。
待遇标准
2023年8月至今,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一年义务兵役(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每人每月补助90.38元。
待遇发放
经个人申报,村(社区)、镇(办)初审,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农村籍退役士兵确认符合享受条件,且年满60周岁的当月起发放待遇。
哪些情形不能发放?
中止或取消待遇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59条:享受生活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被判处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缉期间,中止其享受生活补助;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取消其享受生活补助资格。被中止抚恤优待期间的生活补助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