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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兜底保障退出政策解读

兜底保障退出政策解读

一、社会救助政策

()最低生活保障

1.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三个基本条件。一是持有本县常住户口,按户籍性质分别申请城市低保或农村低保;二是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现行城市低保标准530/.月、农村低保标准3990/.年);三是没有商业门店、机动车辆、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豪华多处住宅等家庭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实现应保尽保

2.所需材料。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填写《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申请最低生活保障诚信承诺书》,并且如实提供所有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无相应项目的除外):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疾病、残疾证明,房产证、房屋租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就业收入证明。失业人员应当提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出具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以及其它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

3.申请审批程序。个人申请→镇办审核(包含①申请受理②入户核查③民主评议④张榜公示⑤研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包含①资料审查②抽查复核③审批发文④发放资金)→长期公示(通过村、社区和政府网站)

4.发放标准。农村低保实行分档救助:A330/人月、B290/人月、C170/人月;城市低保根据家庭收入实行差额救助。电价补贴城市、农村低保均按每户每月5元发放。低保金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通过惠农支付中心“一折通”发放到户,资金进入“一折通”账户视为发放到位,由低保对象自由支取,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或者“二次分配”。

5.日常管理。镇办定期对低保对象家庭成员变化情况和家庭经济状况进行复核,按要求办理低保金停发、减发或增发手续,广泛听取群众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对实名举报不符合条件的,坚决予以取消,对在低保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将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实行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6.“分类施保”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儿童、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单亲家庭中未成年人、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哺乳期妇女等重点救助对象,按照低保标准的20%-70%比例增发救助金。

7.“渐退帮扶”政策。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城市的可按原政策给予6个月低保待遇延长,农村的可按原政策给予12个月低保待遇延长,残疾人低保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

8.农村低保对象“单人保政策”。对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靠家庭供养且无法单独立户的重度残疾人、重病患者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不含整户纳入低保范围的贫困人口),经个人申请,可参照单人户纳入农村低保范围(此重度残疾人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重病患者是指未脱贫建档立卡贫困户中获得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的人员且丧失劳动能力)。

9.禁止纳入低保的15条红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低保:(1)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或证明材料不全、弄虚作假的;(2)拒绝工作人员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和家庭收入的(含“人户分离”无法核实在异地具体生活状况的);(3)申请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但未就业,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人社等部门介绍工作的。申请农村低保的家庭成员中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的;(4)家庭实际生活水平和财产状况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如新购贵重首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等奢侈性消费的;(5)家庭水、电、燃气等费用单项支出超过低保标准20%的;(6)家庭存款、有价证券、债券总值人均高于所在县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8)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及拥有别墅的;(9)拥有、租赁商业门面、店铺的;(10)拥有注册企业、公司的;(11)在银行有消费类贷款的,如贷款购买汽车、房屋的;(12)家庭成员中有择校付费上学、自费出国留学的;(13)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有能力但不尽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14)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造成生活困难的;(15)审核和复核期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买入行为的。

(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1.享受条件。具有本县户籍,符合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三个基本条件的,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实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2.所需材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1份,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1份;无子女相关证明资料或村级会议记录复印件1份;重特大疾病或一、二级智力、精神或一级肢体残疾证明等需提供证明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材料。

3.申报程序。个人申请→镇办审核(包含①申请受理②入户核查③民主评议④张榜公示⑤研究上报)→县民政局审批(包含①资料审查②抽查复核③审批发文④发放资金)→长期公示(通过村、社区和政府网站)

4.供养标准。供养金标准是集中供养5800/人年(不含500元取暖费用和60元电价补贴),分散供养5300/人年(不含500元取暖费用和60元电价补贴),

5.终止程序。供养对象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委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镇办,由镇办审核并报县民政局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死亡后,按照死亡后次月停发供养金。死亡供养对象按照12个月供养标准一次性发放丧葬费

6.无劳动能力认定。1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2)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3)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无生活来源是指缺乏维持基本生活所需的稳定经济来源,依靠自身无力解决基本生活问题,一般可从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两个方面来衡量。按照《特困人员认定办法》规定,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可以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8.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衔接。符合相关条件的特困人员,可同时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待遇。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政策;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人,不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临时救助

1.对象范围。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而其他社会救助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给予的一次性救助,实现应救尽救

2.所需材料。临时救助书面申请1份;居民户口簿(居住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1份复印件;家庭经济状况和成员收入情况及面临的实际困难状况证明1份;遭遇困难情形的相关材料1份;其他相关能反映遭遇突发性困难佐证材料;“一折通”账号及复印件1份。

3.受理程序。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镇办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应按规定提交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等能反映遭遇困难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救助管理机构核查。

4.审批程序。镇办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张榜公示后,报县民政局审批。申请人以同一事由不得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年度内不得超过两次。

5.救助标准。根据申请事由和困难程度,按1-6个月城市低保标准(530/人月)救助,救助标准按救助对象承受能力、困难因素综合核定,确保基本生活不出问题。一般救助金额单次不超过5000元,对于多重困难叠加的对象单次不超过10000元。救助金通过“一折通”直接发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1000元以下小额临时救助委托镇办直接审核直接审批救助到户。

(四)残疾人两项补贴

1.补贴对象及补贴标准。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具有丹凤县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应证尽证)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1-4级残疾人,以及非低保家庭中的1-4级贫困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具有陕西省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残疾等级为1-2级且需要经常照护的残疾人。补贴标准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每人每月100元,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每人每月60元;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120元、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

2.申报程序。由本人或者委托人持残疾人的身份证、残疾证、一折通账号向村民(居民)委员会申请,由村民(居民)委员会初审,镇办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原则审核,经村、镇公示无误后,报县残联、扶贫局和民政局审批

3.资金发放。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按季度通过惠民支付“一折通”直接发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

二、做好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通知》。建档立卡贫困户和农村低保对象动态数据更新过程中全面开展“三共同”即:共同入户调查、共同民主评议、共同审核。县、镇两级分别做到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数据信息筛查比对,均实现低保、五保和建档立卡贫困户名单、脱贫人员名单等信息共享并做到定期沟通研判。

(二)要准确把握低保制度与扶贫政策即融合又差异的问题。一方面,在农村建档立卡系统内的贫困户,不一定都是低保户(如有的贫困户家庭财产可能不符合低保条件,同时两者收入统计口径也不一样,比如:高龄津贴、基础养老金等收入在低保评定时是不计入家庭收入的,而扶贫上是计入家庭收入的),这就是说为什么低保线是3990元,扶贫线3070元,而不能简单的将所有贫困户都纳入低保的原因。另一方面,建档立卡系统外也允许有低保户的存在。因为低保与扶贫动态调整的时限不一致,扶贫系统是一年一调整,低保系统是一季度一调整,在这个时间之内,对于因自然灾害、因突患重大疾病、因见义勇为等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只要符合低保的三个要素,就必须纳入低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在非贫困户中大量评定低保,一定要事实就是,该保的就保,不该保的坚决不能保。

(三)处理好减贫和减保的关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六部委《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衔接指导意见》指出,低保是一项长期性的制度,保障的是社会上相对最低收入的群众基本生活,低保标准是随着经济发展水平而不断调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随着脱贫攻坚战略的实施将逐年减少,但绝不意味着低保人数也在减少,作为社会安全网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救助规模太小,最有可能兜不住底,引发各类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极端事件,影响社会稳定,这就是说要让贫困户消除脱贫退出以后不再享受低保政策的顾虑。就目前医疗救助政策而言,医疗救助对象不但涵盖了低保户,而且还涵盖因病致贫对象,也就是贫困户、低保户之外的低收入家庭。

(四)有效做好各类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配合。对于因遭遇急难事件导致的短期家庭贫困,可首先纳入临时救助、医疗救助,及时给予急难性救助;对于经这些救助仍不能解决的长期性困难问题,再按程序申请纳入低保保障范围。同时,还要积极引导慈善等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个性化辅助服务救助。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低保政策。要对标达标,对照扶贫标准和低保条件,看保障对象准不准,保障类别对不对,有无错保、漏保现象,根据农村低保对象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及时增发、减发和停发低保金,确保按标施保、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二)精准认定兜底对象。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人口中无劳动力,无法通过产业、就业等措施脱贫的,应当认定为兜底保障对象,通过低保、五保等救助政策兜底脱贫,确保保障标准不低于扶贫标准。兜底保障对象必须在特困供养人员和农村低保户中进行甄别认定,不得扩大认定范围。一是已经批准享受农村特困供养待遇对象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二是家庭已被确认为低保贫困户,家庭成员均无劳动能力,没有自我发展能力,无法通过生产扶持、就业发展、搬迁安置和其他措施脱贫的困难家庭才能认定为兜底户,也就是说,不是所有低保户都是兜底脱贫户,只有符合上述情形才能认定。坚决不能“一保了之”、“一兜了之”,符合兜底条件的低保贫困户,保障类别原则上要享受一类低保。

(三)提升五保供养水平。按照户脱贫的标准和要求,坚持资源统筹、因地制宜的原则,针对特殊贫困群体,制定个性化扶持措施,与其他扶贫政策一起形成合力,确保五保对象通过政策扶持实现兜底脱贫。优先安排完全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入住敬老院,确保他们及时得到稳定的生活照料。对散居五保户,要彻底摸清生活状况、自理能力、住房环境、患病和监护责任落实情况,对照脱贫标准,从五保对象的吃、穿、住、医等方面抓起,确保散居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水准。监护人不尽义务、达不到标准的特困人员,镇、村两级采取果断措施送住敬老院,县民政局协调敬老院做好接收保障工作。

(四)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家庭成员身患疾病维持基本医疗、接受非义务阶段教育等原因,导致生活必需支出费用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因遭遇火灾、以及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建档立卡贫困对象。及时纳入临时救助范围,给予应急性、过渡性基本生活救助。并积极推行1000元以下的小额审批权限委托各镇(办)实施,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救急难”作用。



丹凤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九年七月



丹凤县脱贫退出政策汇编(原文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