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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试行)

丹规〔2020〕008-县政府办002

丹政办发〔2020〕63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丹凤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丹凤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管好、用好、用活经营性扶贫资产,提高资产收益,确保经营性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发挥长期效益,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丹凤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坚持“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确保收益权、落实监督权、规范处置权”五权分置原则,根据县情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即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融资资金及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所形成的经营性扶贫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和资产收益扶贫中形成的权益性资产等,包括农林牧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光伏电站等固定资产,以及扶贫资金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权益性资产等(以下“扶贫资产”均指经营性扶贫资产)。

第二章  资产权属

 扶贫资金到村的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单村实施项目资产所有权归属项目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按投资比例,通过镇(办)“三资办”界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

第四条 扶贫资金由行业部门实施的县级扶贫项目形成的扶贫资产,移交后归管理主体所有,由移交后的管理主体管理。

 所有扶贫资产确权到位后,扶贫资产所有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依据规定程序确定经营主体,并赋予经营权,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按照有利于巩固脱贫成果的原则确定经营方式、经营期限、带贫减贫机制、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资产保值增值责任等内容。经营主体依法享有经营的自主权,承担项目经营风险,依法按协议或合同支付收益,优先选择当地贫困劳动力,帮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通过就近就业和发展生产实现脱贫增收。

第三章 资产经营

 扶贫资产由资产所有权者(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经营,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和向上级备案制度。

 村集体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履行民主决策程序,报镇(办)“三资办”审核备案。

村级联建扶贫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须征得各联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民主决策同意,报镇(办)“三资办”备案。

 扶贫资产可以按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采取多种经营方式,实现资产保值增值。扶贫资产经营方式主要分贫困户自营、村集体经营、合作经营、委托代管四大经营模式。

贫困户自营(到户资产)指由有一定能力的贫困户负责管理扶贫资产,或将贫困户纳入农业产业化经营链条,通过龙头企业、新型经营主体帮带有条件的贫困户发展产业,依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技术指导、订单收购等带动贫困户收益。

村集体经营指以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经营主体对扶贫资产进行经营管理。村集体应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可通过村集体以相关公司投入的资金与技术为支撑,合作创建开发有限公司,通过产权变股权、资金变股金、村民变股民,实现村民与企业双赢,带动贫困户参与脱贫致富;村集体因地制宜,发挥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相关产业,由村集体统一经营。

合作经营指通过“合作社+贫困户”“公司+贫困户”“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基地+农户”“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户”等多种经营方式,通过加强对贫困户农业技能培训、技术支持、带动就业等途径,实现扶贫资产收益最大化。

委托代管指把扶贫资产以竞标的方式承包给种养大户或经营效益好的企业、合作社,签订合同,实现收益。扶贫资产实行入股经营的,原则上与入股企业资产同时同标准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占比份额,由企业经营获得收益。

第四章 收益分配

  扶贫资产经营收益由拥有扶贫资产所有权的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分配,按照“群众参与、社提方案、镇(办)审核、县级备案”的流程,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研究提出扶贫资产收益分配使用方案,经股民会议或股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报镇(办)研究审核,镇(办)审核后统一报县“三资办”备案,正在实施的资产收益分配方案到期后要及时进行完善和调整。

收益分配方案要在镇(办)、村(社区)进行公开,确保群众享有扶贫资产及收益分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条 扶贫资产取得收益优先用于本经济组织中的贫困户及乡村振兴。收益分配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在收益分配对象和标准的确定上,要根据贫困程度、家庭情况、政策落实、主观能动性等多方因素进行综合研判,不搞平均分配。

坚持劳动致富,“不养懒人”,对完全没有劳动力或丧失部分劳动力的,要设置一定的条件,探索有条件支付的方法,严禁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已经实施的资产收益扶贫项目要进行完善和调整。

第十 扶贫资产收益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同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保底分红、收益分红的具体方案,保底分红按照不低于6%提取股金红利,收益分红不低于5%,每半年由经营主体支付给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按协议发给贫困户,到2021年之后利益分配给村集体全体股民。

第十 村集体经营的扶贫资产收益,由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分配。脱贫攻坚期内,60%面向贫困户进行分红,40%按照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管理费的支出要求使用,脱贫攻坚结束后,扶贫资产收益的60%面向全体股民分配,要在提取的40%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扶贫产业提质增效、扶贫成效巩固提升、小型公共设施建设及扶贫资产维护。资产收益的分配须履行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财务镇(办)代管的相关程序。

合作经营、委托代管的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到户类扶贫资产收益归贫困户所有。

第十 涉及分红到户的资金必须通过“一卡通”发放到贫困户账户,并将每次分红花名册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天。

第五章 风险防范

十四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需根据资产类别及经营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活体资产必须实现保险覆盖,合作经营必须实现抵押或担保覆盖。

十五条 扶贫资产的经营,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造成损坏或流失。涉及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必须按照合作协议约定及时收缴经营收益,合作到期后及时回收资产。资产所有权者决定继续合作的,须重新履行经营决策审批程序。涉及固定资产合作经营的,合作期满后须保障资产设计功能正常发挥。

十六 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及经营主体要对资产经营状况进行定期评估,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扶贫资产出现长期闲置、经营不善、亏损等异常情况,扶贫资产所有权者及经营主体要及时向镇(办)“三资办”进行报告,由镇(办)“三资办”一周内完成初步核查评估,将评估结果报县“三资办”。

第六章  资产处置

十七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相关监管主体应根据扶贫资产运营情况,每年初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清查,并对上一年度的扶贫资产收益进行清算,对运行不良、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等确需处置的,要遵循真实、科学、公平、可行的原则,以提高资产收益为目的,按照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十八 直接投入市场经营主体形成的股权、债权等扶贫资产,明确合作期限的,合同到期后,扶贫资产可通过续签合同或按照产权归属统一回收等方式进行管理。处置结果要公开,处置收入要按照资产处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进行分配,要统筹用于新的扶贫项目建设,形成新的扶贫资产,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扶贫资产,不得以扶贫资产为村集体或者其他单位、个人的债务进行抵押担保。 

十九 扶贫资产能够继续发挥设计功能且绩效达标的,原则上不可处置。确需处置的,处置所得收益不得进行分配,要全部用于建设新的扶贫资产,扶贫资产处置所得收益使用应与资产处置同步规划,同步履行审批程序。

二十条 扶贫资产处置权归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所有,资产处置必须履行民主决策和上级审批程序。

扶贫资产(包括村级联建资产)确需处置的,单村的由所在村拟定处置计划,明确资产处置原由、处置程序和处置收益使用计划,按“一事一议”民主决策程序决议,议定后提请镇(办)“三资办”审批,方可履行相关处置程序;联村的由联村股东研究拟定处置计划,报请镇(办)“三资办”审批。处置后新形成的扶贫资产,由相关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及镇(办)“三资办”登记,报县“三资办”备案。

第七章  监督管理

二十一 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机制,实行“县管理、镇(办)考核、村(社区)管护”工作责任,确保扶贫资产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二 扶贫资产所有权者、经营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民主监督制度,定期向资产受益者公布资产运营和财务收支情况。资产建设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应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及受益者有权对所享扶贫资产的管理和使用状况提出质询,扶贫资产经营主体应当予以答复。对答复有异议的,可向镇(办)人民政府反映,由镇(办)政府进行调查处理。

二十四 贫困户自营扶贫资产(到户扶贫资产)原则上由贫困户自行管理;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经营的扶贫资产由所在村两委会进行监管;合作经营的扶贫资产由镇(办)落实监管责任。重点监督扶贫资产资金使用、经营成效、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

各监管主体每年年底要对所监管的扶贫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绩效评估,出具评估报告,专业性较强的资产评估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专业评估,确保各类扶贫资产正常发挥效益。

二十五 由镇(办)“三资办”每季度对各经营主体进行考核评比,进行季度排名通报,落实奖惩机制,激发经营主体的动力,提高经营积极性。

第八章  附  则

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经营性扶贫资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七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至2022年11月25日自行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