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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试行)

丹规〔2020〕008-县政府办003

丹政办发〔2020〕64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丹凤县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


丹凤县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确保公益性扶贫资产长期发挥效益,依据《陕西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结合《丹凤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丹政办发〔2020〕39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公益性扶贫资产的管护,即2016年以来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财政涉农整合资金、苏陕扶贫协作资金、行业扶贫资金、金融融资资金及社会扶贫资金(包括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所形成的公益性扶贫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通村、组路,产业路)、农村水利及安全饮水设施、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电力等公益性基础设施(以下“扶贫资产”均指公益性扶贫资产)。

第二章  管护主体

 扶贫资产按照“所有权与管护权相结合”的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护,每项资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落实具体管护责任人。

 扶贫资产的管护可通过开发公益岗位、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1+7”等方式解决管护力量不足问题,优先吸纳贫困家庭劳动力参与扶贫资产管护,专业性较强的扶贫资产管护可聘请专业人员。要建立管护人员考核管理办法,对管护人员实行“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对管护能力不强,管护责任不力的要及时调整,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扶贫资产管护队伍。

第三章  管护职责

 扶贫资产所在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定公益性扶贫资产日常管护细则,厘清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事务,进一步明晰权责、量化任务、明确标准,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六条 扶贫资产由各管护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主体,所需岗位及人数由理事会提议交股东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镇(办)“三资办”备案。

第七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为管护人员配备必要的管护工具,提供必要的劳动保障。

第八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按照行业主管单位制定的年度培训计划,定期组织管护人员参加业务培训,提升管护人员对扶贫资产管护政策的知晓度,强化管护人员工作技能,不断提升管护水平。

第九条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负责公益性扶贫资产其他日常管护工作。

第四章  管护模式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确保公益性扶贫资产发挥长期效益。

十一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应制定扶贫资产动态管理机制,对扶贫资产采用动态管理,管护人员对扶贫资产的运行及管护状况进行定期反馈,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对所在辖区各类扶贫资产的运行及管护状况进行定期公示。

十二 扶贫资产的管护需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管护制度、管护职责、管护人员名单必须在村内挂牌上墙,定期公示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规范管理运行。

十三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需建立扶贫资产动态管理台账,对各类资产进行登记造册,规范资产的身份信息,及时登记资产运行、管护及变动情况,定期进行资产清查。

十四 管护工作实行定量化管理,由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结合各类资产管护的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

第五章  管护经费

十五 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筹措管护经费,为扶贫资产管护提供资金保障。

十六 管护经费可来源于资产所在村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中提取的公益金部分,如壮大村集体经济及互助资金协会收益等。各资产建设主体行政主管部门要为村集体股份经济合作社预算下拨一定的管护经费。

第六章  资产监督

十七 全面落实监督检查和考核评比机制,实行“镇(办)考核、村管护”工作责任制度,确保扶贫资产在阳光下运行。

十八 扶贫资产建设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审计部门、资产受益群体、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为扶贫资产监督的主体,均可参与扶贫资产日常监督。重点监督扶贫资产管护资金使用、管护成效、资产处置等关键环节。

十九 由镇(办)“三资办”每季度对各村进行考核评比,排名通报,落实奖惩机制,激发管护主体的管护动力,提高管护积极性。

第七章  附  则

二十 公益性扶贫资产处置参照《丹凤县扶贫资产管理办法(试行)》中资产处置办法执行。

二十一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局、丹凤县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益性扶贫资产管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二 本办法自2020年11月26日起施行,至2022年11月25日自行失效。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有关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