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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丹规〔2019〕002-县政府002

 

 

 

丹政办发〔2019〕23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4日

 

丹凤县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苏陕扶贫协作工作,带动更多群众脱贫致富,根据《江苏省“十三五”对口帮扶陕西省扶贫协作规划》、省发改委《关于印发苏陕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发改区域〔2017〕120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申报使用省级统筹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和南京市雨花台区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

第三条 建立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组织机构,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常务副县长、雨花台区来丹凤挂职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发改局、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审计局、扶贫局、经贸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发改局,具体负责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具体分工如下:

(一)县发改局负责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的政策指导、综合协调、申报审核、上报备案、计划下达和全县苏陕扶贫协作的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村集体经济(股权投入)发展项目、

农业产业类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发改局,根据县发改

局下达的详细投资计划,指导各有关镇(街道)、项目建设单位

加强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三)县经贸局负责工业扶贫项目、产业园区(苏陕共建“区中园”项目)的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报县发改局,根据县发改局下达的详细投资计划,指导有关镇(街道)、项目建设单位加强资金项目实施管理;

(四)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管理、拨付和绩效评估等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六)县扶贫局负责苏陕扶贫协作项目带贫益贫效果认定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申报的项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江苏省“十三五”对口帮扶陕西省扶贫协作规划》的相关规定,能够带动贫困户增收和村集体经济的增长,重点支持苏陕共建产业园区、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和带贫益贫效益明显的产业项目,适当向村集体经济项目、农村基础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倾斜,着力补短板、夯基础,具体类别依每次省、市申报通知的要求为准。

(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等必要手续齐全,项目建设所需贷款、自筹资金已经落实(须有相关证明)。

    (三)申报项目应为具备开工条件的新建或在建项目,所有村集体产业类项目必须在当年内竣工,较大投资额度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必须在一年内竣工。投资额度巨大,带贫益贫效益良好,事关全县产业转型升级的重大项目,经项目实施主体申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工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项目建设单位应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信良好,无违法违规行为。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扶贫专项资金扶持过的项目不得申报。

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已经支持过的项目,如项目具备一定规模,且益贫带贫效果良好,可继续追加扶持。

鼓励各类社会投资主体,充分利用各类闲置资产发展产业,助推脱贫攻坚。

第五条 申请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应提交以下资料并确保项目资料真实、合法。

(一)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项目建设的意义和必要性、项目建设的内容、规模、地点、

项目总投资、其中申请协作资金的数额及方式以及资金使用方案,

项目带贫益贫方式、方法路径及预期效果等。

(二)项目必要资料。内容包括企业或合作社营业执照(复印件)、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文件、项目土地证(现占地)或用地预审意见(新征土地)、规划、环评等手续。

(三)申请贷款贴息的在建项目,须出具项目单位与有关金

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资金进账单以及付息凭证。新开工项目

应提供银行出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承诺,贷款合同或承诺应明确贷款用于申报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

(四)解决贫困户长效机制书面材料(村集体经济项目除提供合同、利益联结机制及分配方案之外,还需提供合作社和贫困户入社协议等)。

(五)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承诺书。

第六条苏陕扶贫协作资金可采取股权投入、贴息贷款、直接补助等方式对扶贫项目予以支持。

(一)使用协作资金的项目,直接受到协作资金支持的主体均应以合同、协议等合法、有效的书面方式,与贫困农户建立增收获益的长效机制。

(二)股权投入是指协作资金作为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由持股主体代表贫困农户对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主体的出资,其股权受益对象为贫困农户。持股主体一般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互助扶

贫社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受益贫困农民所在地村民委员

会代持。

(三)以股权投入支持方式安排的项目,协作资金由县级财

政直接拨付到持股主体,由其代表贫困农户进行投资。

(四)股权投入额度参考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且代表贫困农户集体股权的持股主体不能为第一大股

东。持股主体在收到投资计划和资金预算文件后,要及时办理资

本金投入或股权变更手续。

   (五)贷款贴息是指协作资金用于扶贫协作项目在银行贷

款利息的偿还。贷款贴息额度参考申报项目银行贷款额度、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及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六)直接补助是指扶贫协作资金直接投入扶贫协作项目。直接补助额度参考扶贫协作项目投资规模和解决贫困农户数量等因素确定。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七条 申报苏陕扶贫协作项目由所属镇(街道)初审后,报县主管部门汇总、评审后报县发改局。

第八条 县级主管部门收到项目资料1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邀请专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对项目情况集中评审论证。

第九条 评审程序包括项目陈述、查验资料、现场答辩、实

地考察等。

第十条 县发改局将县级主管部门上报的初评结果进行汇总,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按照常务会研究结果,及时报市

发改委备案,根据市发改委反馈的审核结果,下达项目计划。

 

第四章 项目公示

 

第十一条 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确定项目计划后,按照

《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关于完善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制度的

指导意见》,对项目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一)公示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计划工期、总投资、资金来源及预期带贫益贫情况。

(二)全县项目基本情在县政府门户网站长期公示,各有关村集体经济项目情况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10天,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举报受理方式应注明公示单位、监督电话、通讯地址或电子邮箱。监督电话包括县发改局的监督举报电话,举报受理的办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落实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受到协作资

金支持的项目主体,要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承诺,及早落实项目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规范项目资料和财务资料,完善带贫益贫机制,兑现带贫承诺。农业、经贸、财政、扶贫、发改、审计等单位是项目实施的监管主体,要明确专门机

构、专人负责项目管理和档案资料收集,每个月月底前向县发改

局提供项目建设进度、扶贫带贫成效数据等资料。

第十三条建立项目建设任务承诺制。各有关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在申报相应类别项目时,要一并递交项目建设任务

承诺书,就项目建设完成期限、扶贫带贫成效、资金规范使用、

工程验收、资料完整真实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书面承诺。

第十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督查推进制。由县发改局牵头,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扶贫局、经贸局、审计局等部门组成的项目督查工作组,采取专项督查、常规检查等方式,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及时向县政府报告项目进度、存在问题和困难,对批复后2个月内未动工的项目将予以调整,并及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建设问题约谈制。对因项目建设单位导致的建设进度停滞不前、项目管理混乱、协作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突出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对其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提醒,督促规范项目管理;约谈提醒累计超过2次后仍未落实整改措施或未整改到位的项目,由县财政局予以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十六条 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核报制。按照《陕西省产业扶

贫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原则上申报项目遵照先投资建设后给予扶持的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使用核报制度。

(一)对申报贷款贴息的项目,按照贷款额度、当期银行贷款利率和带动贫困户数量合理确定贷款贴息额度。由项目建设单

位凭正规利息支付单据,向县发改局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拨付。

(二)对申报直接补助的项目,参照中省预算内资金补助相关要求,原则上补助额度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20%。补助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县发改局申请,经审核合格后予以拨付。

(三)对申报股权投入的村集体经济(股权投入)项目,按照每个村30万元对项目进行扶持。能独立自主经营的,由村集体合作社、互助扶贫社或村民委员会作为持股主体,按照村财镇管原则,规范加强资金管理。不能独立自主经营需与其他社会主体(企业、合作社等)联合经营的,村集体持股比例不超过40%,且不能作为第一大股东,除按村财镇管规定外,按照双方在申请项目时的约定执行,但不得损害村集体和贫困户的利益。

(四)苏陕协作资金项目实行5%的项目预留保证金制度,保证金在3年带贫益贫期满后,按资金渠道拨付。

第十七条苏陕协作项目要充分体现带贫益贫效果。

(一)以贷款贴息和直接补助扶持的项目,原则上每5万元带动1户贫困户,保证年户均收入不低于2950元且带贫益贫年限不低于3年。

(二)以股权投入(集体经济)扶持的项目,无论是独立经

营还是联合经营,3年内必须按照苏陕项目扶持资金的6%的最低收益率,确保村集体经济收益,其中,50%收益留在村集体,其余部分优先向贫困户分红。

(三)苏陕扶贫协作资金用作股权投入联合经营的,入股本金执行协议满三年后归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退回本金的,应继续按照原分红协议执行。

(四)带贫益贫收益必须于每年9月30日前全部兑现到村集体、贫困户。

第十八条 使用苏陕扶贫协作资金扶持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落实项目招投标管理。

第十九条严格项目管理。各镇(办)和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项目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项目地点、建设内容及实施主体。确需变更调整的,由项目所在镇(办)统一向县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初审后将结果报县发改局审核,并提请县政府常务会或县长办公会决定后,予以调整变更。

 

第六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建成后,各有关镇(街道)或县级相关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自查。项目行业主管部门牵头验收时,县发改局、审计局、农业农村局、经贸局、扶贫局、财政局等县级有关部门和镇(街道)应参与其中。项目全面验收合格后,要及时向县发改局报送验收资料。

第二十一条 向县发改局提供相关的验收资料包括:项目验收表、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项目扶贫效果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首次验收未通过的项目,相关镇(街道)或县

级相关部门要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符合条件后申请再次验收。

第二十三条 对因验收资料不齐全、达不到验收条件、多次

验收不能通过、不主动申请和配合验收、久建未验的项目,将视为不合格项目,由县财政局牵头,相关镇(办)、部门配合,按照原资金拨付渠道退回已拨付资金,未按期退回的,将严格按照企业诚信体系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县发改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规定使用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由县财政局停止拨付或追回资金;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凡申报项目未按要求时限建成运营或未通过验收的,将其建设主体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申报项目。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镇(街道)、县级相关部门未落实项目实施管理责任,造成转移、侵占、挪用、骗取项目资金的,由纪监部门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4日起施行,至2020年12月31日废止。原《丹凤县苏陕扶贫协作资金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丹政办发〔2018〕98号)文件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