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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丹政发〔2018〕29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收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现将重新修订的《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25日     

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和《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是指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等取得的收入按规定扣除相关税费、评估费、拍卖佣金等成本性费用后的收入部分,其范围包括:

(一)资产出租、出借收益。资产出租、出借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利用闲置的办公场所、门面房、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采取出租、租赁等方式,向承租人、所属企业等特定对象收取的租金、承包费、使用费、占用费、广告费、管理费等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二)资产处置收益。资产处置收益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经批准将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置换、资产核销所取得的收益,包括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其它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收益。

(三)对外投资收益。对外投资收益是指事业单位投资或利用单位资产与其他单位合资、投资等取得的收益。

(四)其他国有资产收益。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坚持“应缴尽缴、避免流失”的原则;

(二)国有资产收益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国有资产收益纳入部门综合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四)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应与风险控制相结合,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收缴和监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实施具体管理,依法合理组织并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第二章  收益征收管理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纳入政府财政公共预算管理,按照《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办法》规定上缴财政,实行收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必须按照出租、出借、处置合同(协议)和被投资企业资本经营收益分配方案,在取得资产收入(收益)5个工作日内向缴款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足额征收上缴县财政。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收益发生的税费和成本性支出,由单位持相关合法有效的票据、合同、协议等资料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结算,从国有资产收入中专项安排解决。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严格按照《政府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收益核算,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和财务管理办法在单位财务报表中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并建立资产收入台账,按规定报送资产收益统计报表,同时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登记。

第三章  收益使用管理

第十条  国有资产收益纳入县政府公共财政预算,由县财政统筹安排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新增资产配置和重点支出保障,并优先安排用于上缴国有资产收益的单位。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收益已编入行政事业单位当年部门预算的,按部门收支预算执行;资产收益未编入当年预算,收入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支出按预算调整追加程序申报审批后,安排单位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加强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本部门国有资产收益形成、收缴、使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及时足额反映和缴纳国有资产收益;不得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收益;不得违反规定用国有资产收益抵顶“三公经费”和其他应由单位公用经费开支的费用;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应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变相流失。

第十四条 县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废止,原《丹凤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丹政发〔2012〕47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