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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脱贫攻坚资金整合办法等六个脱贫攻坚政策措施

丹规〔2016〕019—县政府办007

                                     丹政办发〔2016105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脱贫攻坚资金整合办法

等六个脱贫攻坚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脱贫攻坚资金整合办法等六个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9月30日

 

丹凤县脱贫攻坚资金整合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及中共陕西省委、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整合资金,集中财力,加大投入,落实脱贫攻坚目标任务,根据《商洛市脱贫攻坚资金整合扶持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整合工作目标:围绕我县《2016-2020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整合各类政策性财政资金、捆绑行业部门帮扶资金、引导撬动社会资本形成扶贫开发合力,集中实施“八大举措”、推进“八项重点工作”,稳步实现2020年全县贫困村摘帽、贫困户脱贫目标。

第三条 资金整合工作原则:

(一)规划引领,项目主导。以扶贫规划为引领、以扶贫重点项目为平台,因村因户施策,制定脱贫攻坚项目建设规划及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制定到户产业发展项目实施计划。统筹项目、整合资金精准扶持。

(二)多方衔接,统筹安排。在资金来源渠道不乱、资金用途方向不变、项目管理权限不变、项目实施主体不变、检查验收标准不变的前提下,打破行业界限和部门分割,按照扶贫规划和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统筹安排项目。

(三)优势互补,集中投入。将各级政府和部门安排的性质相近、用途一致的涉农项目资金进行整合使用,统筹安排、集中投入;积极探索涉农产业项目投入的方向、支持环节和工作机制,使各项资金互相匹配,形成合力,引导各类要素向贫困村集聚。

(四)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同推进。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脱贫攻坚多规划衔接、多部门协调长效机制,整合财政政策性资金、捆绑部门行业资源、拉动金融社会资本,协同推进脱贫攻坚行动。

第二章 资金整合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资金整合的范围:上级下达拨付我县以及县财政安排下达的所有财政性涉农项目资金(包括:农业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易地移民搬迁、教育脱贫、生态保护、社会公共事业、生产生活补贴、社会保障补(救)助等),部门、单位安排拨付的涉农项目资金;企业、社会捐(救)用于涉农方面的项目资金。

第五条 资金整合的主要内容:结合涉农项目资金分布和结构情况,从以下七个方面整合项目和资金,落实脱贫攻坚措施,推进脱贫工作任务完成。

(一)产业脱贫资金。以减贫脱贫效果为导向,整合各类项目资金,支持贫困户参与度高、组织带动作用明显、利益联动紧密的农业基地、园区、龙头企业和专业合作社发展优势特色产业,支持贫困户发展产业。整合内容:

1.扶贫局产业扶贫、电商扶贫专项资金;

2.发改局标准化养殖专项资金;

3.农业局现代农业园区建设、龙头企业和合作社扶持、“一村一品”等各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4.畜牧中心畜牧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5.科协科普惠农专项资金;

6.科技中心农业科技创新资金;

7.林业局林下经济项目资金;

8.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产业项目资金及县财政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补助资金。

(二)智力脱贫资金。以贫困劳动力创业就业为导向,整合资金有针对性实施职业技能提升和产业技术培训,实现依靠智力脱贫。整合资金:

1.扶贫局“雨露计划”资金;

2.农业局新型职业农民培育专项资金;

3.科教局“人人技能工程”专项资金;

4.人社局就业技能培训专项资金。

(三)教育脱贫资金。建立建档立卡贫困户数据共享机制,整合资金解决贫困家庭子女教育缺失问题,实现教育脱贫。整合资金:

1.扶贫局农村贫困家庭大学生助学专项资金;

2.科教局贫困大学生生源地贷款、学前一年困难家庭幼儿资助、中高职普通高中助学免学费专项资金;

3.民政局、残联、慈善协会农村贫困学生助学资金;

4.妇联、团委社会助学项目资金。

(四)易地搬迁扶贫。因村因户制宜,科学规划,整合资金实施贫困户易地搬迁,全面提高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引导搬迁群众就地就近创业就业、增收脱贫。整合资金:

1.移民办易地扶贫搬迁债券转贷资金;

2.发改局以工代赈资金;

3.交通局公路建设资金;

4.水务局安全饮水、农田水利、中小河流、流域治理专项资金;

5.农业局农村能源项目资金;

6.环保局城乡环境治理资金;

7.国土局土地复垦整理资金;

8.科教局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体育器材配送;

9.文广局基层文化建设专项资金;

10.财政局“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

(五)生态扶贫资金。创新使用方式,整合资金支持贫困户脱贫增收。整合资金:

1.林业局森林抚育、荒山造林、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专项资金;

2.环保局农村环境整治资金。

(六)社保救助扶贫。通过政策叠加,统筹各项帮扶措施、加大社会保障救助力度,实现脱贫。整合资金:

1.民政局医疗救助、农村低保、五保户供养、临时救助、残疾人救助等资金;

2.卫计局公共卫生资金。

(七)金融扶贫资金。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拉动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整合资金:

1.扶贫局小额到户扶贫贴息和企业、合作社贷款贴息资金;

2.就业局创业促就业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贴息资金;

3.财政、农业、林业、工信、发改、残联等部门产业贷款贴息资金。

第三章  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六条 资金整合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单位实施、社会参与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

县政府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县政府办、监察局、审计局及涉及资金整合部门为成员单位的脱贫攻坚资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县财政局,财政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县政府办主任、扶贫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县扶贫开发总体发展思路、围绕区域和项目建设规划搭建资金整合平台;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协调部门之间关系,解决资金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对项目资金整合使用进行绩效考核。

第七条 资金整合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召集人为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各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扶贫局:负责多部门协调、多规划衔接,提出脱贫攻坚项目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结合脱贫攻坚任务按镇(办)、按类型建立扶贫资金项目库,以扶贫专项资金为引导提出涉农项目整合意见,组织召开部门联席会议、落实项目,明确任务;督促协调部门和各镇(办)实施项目;会同财政局做好部门项目资金整合使用绩效考核。

(二)财政局:负责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召开联席会议,落实项目和资金整合任务;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按整合方案申报项目;协助部门争取资金;整合项目资金集中统一管理;按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计划和建设进度安排拨付资金;会同审计局、监察局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对部门资金整合使用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三)资金整合部门:各相关部门作为涉农资金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体,根据扶贫开发项目实施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贫困户产业项目计划,结合本部门项目管理规定落实项目和资金;具体负责项目的规划设计、立项上报、组织实施、质量监管和竣工验收等工作,并负责收集、整理、归档相关文件、图片等资料,项目竣工验收后统一归档备查;全力向上争取专项资金,确保本部门项目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工程按期保质完工。

(四)审计局:负责对相关部门、镇(办)和项目实施单位按整合办法安排落实项目、管理使用资金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各单位落实审计意见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监察局:负责对专项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进行监督,依法对违反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进行查处。

第四章 工作方式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 资金整合按照全县脱贫攻坚区域规划,产业脱贫、搬迁脱贫等行业规划,重点项目建设计划,采取板块整合、行业整合、重点项目整合的方式进行。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以规划为引领、以项目为平台、以部门为主体,围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按照“科学规划、整合项目、统筹安排、捆绑资金、集中投入、精准扶持”的方法实施。所有纳入整合范围的项目申报、资金拨付必须经领导小组组长或分管扶贫副县长签字后执行。

第九条 资金整合工作的程序:

(一)每年2月底前,由县扶贫局按照脱贫攻坚总体安排部署和目标任务,统筹衔接年度区域扶贫规划(明确扶贫示范村和重点村、包村部门、建设任务)和项目计划,下发各镇(办)和县级相关部门;

(二)各镇(办)配合包村部门结合扶贫区域规划,在与县级相关部门充分对接的基础上,每年3月底前制定下年度到村、到户建设项目和产业扶持项目,详细制定项目实施计划和扶持方案,上报县扶贫局;

(三)县扶贫局结合各镇(办)和包村部门上报的项目实施计划,分村、分类汇总建设项目和到户产业项目,建立扶贫项目库,分解到相关项目部门;

(四)县级相关部门结合省市部门项目计划和申报指南,围绕扶贫开发项目建设任务,提出项目、资金整合安排意见;

(五)县财政局、扶贫局负责提请县政府召开由主管县长、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联席会议,逐部门、逐项目进行对接,落实部门项目、资金整合任务,夯实责任;

(六)每年9月份开始,县财政局组织各部门按项目整合落实计划通过财政专项资金项目库系统向上级相关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下年度项目,积极争取项目资金;

(七)项目计划下达后,各镇(办)、部门按照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实施项目。

(八)县财政局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会同县监察局、审计局严格按照各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资金使用和管理

第十条 各部门加强协作配合,探索、创新项目管理和资金投入机制,各类资金资源相互配套、优势互补,通过政策叠加发挥集约效应,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公示制、管理责任制、招投标制、监理制、资金报账制、监督跟踪制和绩效考评制,加强资金监管。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行财政投资评审,项目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直接支付,符合政府集中采购政策规定的严格按政府采购办法执行。

农村饮水、村内道路、便民桥涵等公益性项目原则上采取“民办公助、一事一议、群众筹资筹劳、财政资金补助”的办法实施,镇村充分发挥群众积极性,动员群众自主办好村内公益事业。

贫困户产业扶持项目采取信贷扶持、贷款担保贴息,关键环节资金扶持、技术培训等有效措施,创新支持方式。

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龙头企业产业项目要将带动贫困户发展产业、安排贫困群众就业、拉动贫困户增收作为资金扶持的基本条件,采取贫困户入股、种苗种畜补贴、技术指导、产品包销等有效方法扶持。

   第十一条各类资金在使用方向上整合,管理上严格按照上级和县政府制定的专项资金管理有关办法执行,需要调整完善的,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结合上级规定重新制定下发。

第六章 绩效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领导小组组织对相关镇(办)、部门项目实施、资金整合使用等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对项目整合率、资金到位率、项目完成率及项目整体效果进行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实行资金整合与目标责任制考核相挂钩制度,对资金整合率高、项目整体实施效果好的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予以奖励加分;对脱贫攻坚资金整合率低、项目整体实施效果差的部门和单位,年度考核中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各类优秀评定资格。

第十四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整合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在项目资金分配管理使用工作不按本办法规定条款执行,擅自安排项目、分配资金,慢作为、乱作为、中梗阻等问题的部门和综合评价效果差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及具体工作人员责任。

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套取资金的部门单位、镇(办)、村和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十五条 上级相关政策出台后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上级办法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31日废止。

 

 

 

 

丹凤县脱贫攻坚金融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扶贫信贷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创新扶贫贷款机制,拓宽扶贫开发融资渠道,充分发挥金融支持脱贫攻坚工作力度,切实解决贫困户、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贷款难、担保难问题,加快全县脱贫致富步伐,根据中省市关于脱贫攻坚和创新金融扶贫机制的有关要求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贷款是指通过银行发放用于支持贫困户、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生产经营的扶贫贴息贷款。

第二章 设立担保基金

第三条 财政扶贫担保基金由县人民政府采取财政资金设立,专户存储,封闭运行,由县扶贫局负责管理。财政扶贫担保基金承担贫困户、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贫贷款的担保责任。扶贫担保基金的呆坏账准备金率按照贷款额年3%的比率提取。

   第四条 金融机构按照财政扶贫担保基金1:10的比例放大贷款总额,用于向贫困户、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扶贫贴息贷款。

第五条 财政扶贫担保基金产生的存款利息,自动转入基金账户。当扶贫贴息贷款代偿时,先用财政扶贫担保基金基金利息进行代偿。

第六条 财政扶贫担保基金要保障资金规模和扶贫效果,不断增值。担保基金的存款计息在人民银行公布的现行存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担保及利息收益在支付担保行为费用后的盈余,作为基金永续资金。

第三章 贷款发放对象、用途及方式

第七条 金融扶贫贷款主要支持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以及能带动贫困户致富或吸纳贫困户就业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小微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大户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扶持在册贫困户发展产业致富,扶持企业及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以贫困户为对象、带动贫困户脱贫增收的产业项目。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扶贫贷款发放后,建立扶贫贷款台账,记载、反映贷款的发放、收回和余额。

第九条 每年的扶贫贷款根据当年脱贫计划和担保基金额度确定贷款投放额度。

第四章 贷款条件

第十条 金融扶贫贷款的条件

(一)个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属建档立卡在册贫困户;

2.年龄18-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户为单位,自主自愿;

3.有经营项目和一定的自有资金;

4.有劳动技能、创业意愿和经营能力;

5.个人信誉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和其他违法行为。

(二)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证照齐全,合法有效;

2.生产经营正常,市场前景好,产品附加值高,具备持续盈利能力;

3.贷款用途真实,项目可行并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4.扶持产业项目与贫困户关联度高,利益关系紧密,带动增收明显;

5.资本金比例高,有相应的偿债能力;

6.法人及法人代表及其主要股东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章 贷款模式及程序

   第十一条 县扶贫部门向承贷金融机构提供建档立卡贫困户信息和“产业贷”、“特惠贷”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相关信息,按照贷款对象申请、镇(办)审核、扶贫局审批、银行放贷的程序实施。

   1.农户贷:由贫困户自主申请,直接贷款给贫困户,用于自主发展产业。审批程序为:贫困户申请—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审核—镇办审批—银行审查放贷。贫困户填写《产业贷款申请表》附项目实施计划,经村委会和驻村工作队审核加注意见后送镇(办)审批,承办银行根据镇(办)审批意见审查放贷。

2.产业贷:以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数量为依据,贫困户通过协议的方式,以贷款资金作为入股股金,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贫困户入股股金第一年5%、第二年6%、第三年7%的比例逐年兑现分红,并优先吸纳贫困户就业。审批程序为: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请—扶贫部门审批—银行审核放贷。贷款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项目实施方案、可行性报告、带动贫困户花名册及《五方协议》提出申请,报扶贫局审批后,承办银行按程序审查放贷。

3.特惠贷:由政府第三方(扶贫开发公司)统一申请贷款,并附带动贫困户花名册,金融机构将贷款直接贷给第三方(扶贫开发公司),再由第三方(扶贫开发公司)选择政府主导的“稳赚不赔”的项目进行投资,按照贫困户入股资金第一年5%、第二年6%、第三年7%、第四年6%、第五年5%的比例逐年兑现分红。审批程序为:第三方申请—扶贫部门核定带动贫困户数量—签订五方协议—银行审核放贷—第三方与贫困户签订还款协议。

第六章 贷款额度期限及担保方式

 第十二条

(一)贷款额度

1.农户贷:最高不超过5万元;

2.产业贷:主要根据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贫困户数量、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需求、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

    3.特惠贷:主要根据带动贫困户数量确定。

  (二)贷款期限

农户贷、产业贷最长贷款期限均不超过3年(含3年)。特惠贷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

  (三)担保方式

设立政府金融扶贫贷款储备金,主要用于各类财政贴息贷款担保,原则上经办银行不再要求借款人提供任何担保质押等手续。对于农户贷贷款(5万元以下含5万元),金融机构无需与贫困户就每笔贷款另行签订《担保合同》,以审核签署的《贷款申请表》代替《担保合同》,法律效力与贫困户逐笔签署相同;对于产业贷贷款,金融机构按自己的贷款条件及流程发放贷款。

第七章 结息与贴息

第十三条金融扶贫贷款结息与贴息

1.农户贷:承贷银行每半年向县扶贫局报送贷款投放规模(附贷款凭证、贷款利息单),县扶贫局审定并报县财政局复审后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给承贷银行。

2.产业贷: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季度向承贷银行结息,贷款期满一年后由企业依据丹凤县脱贫攻坚产业扶持办法申请贴息,经县扶贫局审核确认后,县财政局按标准和程序安排拨付贴息资金。

   3.特惠贷:按每年3%贴息,贴息期限为5年,目标公司或企业按季度向承贷银行结息,年末由贷款主体持结息清单原件申请贴息。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后,县财政局按标准和程序给予贴息。

第八章 工作机构

第十四条 成立工作机构

成立丹凤县金融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县扶贫局、财政局及承办银行负责人为成员;建立金融扶贫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指导全县金融扶贫工作。办公室设在扶贫局,具体负责贫困户和新型农业主体发展生产贷款担保基金管理的日常事务,指导全县开展信贷扶贫工作。

   第十五条 工作职责

1.扶贫局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开展工作,负责基金管理,协调解决基金设立;与承贷银行签订业务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做好扶贫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负责扶贫贷款政策的宣传、贴息贷款计划下达、贴息审核和兑付;负责解决运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

2.财政局负责担保基金筹措、拨付、资金补充,财政贴息资金拨付的监督管理工作。

3.承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开展扶贫贷款工作,负责对扶贫贷款的调查、审查、审批和发放;负责扶贫贷款的贷后检查和催收;负责提供扶贫贷款业务咨询、宣传;负责扶贫贷款业务统计报表。

第九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风险控制

    1.建立风险分担机制。承办银行与县政府原则上按3:7比例分担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损失风险,后期可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差异化调整,贷款逾期超过30天,启动代偿程序。

    2.建立风险叫停机制。当承办金融机构贷款逾期率(含欠息)达到15%时,立即暂停此项业务,杜绝风险发生及扩大。

    3.建立欠款追偿机制。贷款损失风险发生后,县政府在按约定比例向银行赔偿的同时,银行和扶贫部门应联合向借款人进行追偿,追偿回的贷款本息按照原赔偿比例进行资金回补,对有恶意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借款人,由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

第十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31日废止。

丹凤县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增加贫困户收入,实现贫困人口脱贫致富,促进我县“十三五”脱贫攻坚任务如期完成,根据《商洛市脱贫攻坚产业发展扶持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总体思路。立足我县资源,以市场为导向,以产业扶贫和加快农业现代化进程为目标,以发展县域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按照“市场主导、贫困户主体、政府扶持、企业引领、合作社带动”的思路,坚持“输血”与“造血”相组合,激励贫困户自主发展特色产业,通过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产业大户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产业,多渠道增加贫困户收入,实现我县贫困人口全面脱贫。

第三条基本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贫困户广泛参与,让贫困户受益的原则;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产业的原则;生态、高效、循环发展、项目优先原则;精准施策、重点扶持、跟踪问效的原则。

第四条扶持对象。全县在册的贫困户;‚吸纳贫困户实现稳定就业的县内现代农业园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ƒ与贫困户签订产业订单、托(代)养协议的县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④从事特色农产品收储、配送、包装、销售的加工营销县内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⑤贫困户新创办的农业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产品直销店、农产品网店等。

第五条发展重点。以做大做强做优特色农业“八大件”为抓手,大力发展蔬菜、食用菌、中药材、魔芋等种植业,肉鸡(蛋鸡、散养土鸡)、生猪、肉羊等养殖业,茶叶、水杂果等茶果业,建设“八大园”、创建“八大品牌”拓宽“八大增收渠道”。 

第六条大力支持贫困户自主发展特色产业。贫困户自主发展种植业、茶果业1亩以上(食用菌4000袋以上、药用菌1亩以上),养殖(出栏生猪50头、羊20只、肉鸡10000只,存栏养牛5头、笼养蛋鸡1000只、散养土鸡300只、蜜蜂20箱)以上,县上对发展种植业、茶果业的贫困户直补优质种子、种苗、种畜,并给予种植业、茶果业不高于5万元、养殖业不高于10万元的贷款贴息。种植业一次性直补种子、种苗、农资价值不超过5000元;贫困户自主发展养殖业一次性直补良种种畜,直补种畜价值不超过10000元;

申请扶持的贫困户需提供调种原始票据和动植物检疫合格证;贷款结息票据;对于不需直补和贷款贴息发展产业并实现如期脱贫的贫困户,给予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七条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家庭农场)带动贫困户发展特色农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10户以上贫困户发展特色农业产业,每户年增收1.2万元以上的,政府给予贷款贴息、项目扶持、以奖代补三种方式支持。单个支持对象只能享受一种支持政策,多重资质的新型经营主体享受支持政策不能叠加。

贷款贴息:贷款方式为统贷统还,贴息额度按带动贫困户户数所需贷款核算,期限为3年。对从事种植业、茶果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每户不高于10万元额度兑现,对从事养殖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每户不高于20万元的贷款额度兑现。

项目扶持:政府对新型经营主体投放各类项目扶持资金,每扶持3000元,须带动1户贫困户如期脱贫。 

以奖代补:对于未享受贷款贴息和财政未予扶持就带动贫困户脱贫成效突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1户贫困户1年脱贫的政府一次性奖励(下同)3000元,2年脱贫的一次性奖2500元,3年脱贫的一次性奖励2000元。

申请扶持、奖励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提供与贫困户签订的用工合同和经贫困户签字确认的工资单,或者以银行打入贫困户一折通中的金额为准。

第八条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各类经济组织推行“合作代工,贴牌生产,互利双赢,经营脱贫”模式,指导和带动贫困户挖掘本地农产品传统加工工艺,开发特色风味产品,加工草编、绒绣、挂面、粉条、豆腐干、豆豉、柿饼、腊肉、山野菜等传统农产品。对带动贫困户加工农副产品年增收1.2万元以上实现脱贫的,政府给予每户不高于5万元的贷款贴息。

申请贷款贴息的各类经济合作组织,需提供贫困户确认的收入证明。

   第九条 大力发展旅游业。全县3A级以上旅游景区各提供总岗位数30%以上的就业岗位和20%以上的营业摊位安排附近贫困户就业。2星级以上农家乐各安排1人以上贫困户就业。将具备发展乡村旅游条件的贫困村优先纳入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每年市、县旅游发展资金40%以上用于支持美丽乡村旅游设施建设、宣传营销、开发以“商洛八大件”和丹凤特色农产品牌为主要品牌的商洛旅游商品。每年从县旅游发展资金中拿出5%,用于奖励扶持脱贫成绩突出的旅游景区、旅游商品企业、农家乐经营户和旅游专业合作社。

   第十条 大力发展光伏产业。在我县建设村级光伏电站24座,屋顶光伏电站2000户,建设集中式光伏电站2座,共建设太阳能光伏发电站总装机为6万千瓦,保障贫困户每年稳定获得3000元以上收入。一是村级光伏电站,充分利用村集体空闲土地、公共建筑屋顶等有条件区域,建设一批单个电站20千瓦-50千瓦的光伏电站。二是户用屋顶光伏电站。每户建设单个装机为3-5千瓦的户用光伏电站。三是集中式光伏电站。由丹凤县兴丹扶贫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光伏投资企业按20%比80%的出资比例共同做为投资主体,建设装机20MWP以上的集中光伏电站。对贫困户建设的屋机光伏电站及参与出资建设的村级电站,每户给予不高于5万元的贷款额度3年贴息。

第十一条大力发展农村电子商务业。加大“互联网+”电商扶贫行动,积极实施电子商务“百千万”工程,即扶持发展镇(办)均1户电子商务企业,村均1个电子商务服务站点,组均1人农村电商创业人员。鼓励贫困户参与农村电子商务服务中心、电子商务平台、行业网站和专业网站等电子商务专业服务平台建设。对贫困户兴办的电子商务平台(网站),按实际投资额的10%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万元,并免费提供技术和培训。

实际投资额以财务审计报告确认的资金额度为准。

第十二条大力发展劳务产业。稳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规模,坚持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异地输出并举,提高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劳务品牌,把优先安排贫困户在外务工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全县每年贫困户务工人员稳定在1万人左右,保证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户1—2人实现转移就业,对组织贫困人口转移就业有突出贡献的机构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大力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对贫困户自主发展商贸流通服务业,取得营业执照,正常营业1年以上,且如期脱贫的,政府一次性奖励3000元。

第十四条大力支持企业扶贫。鼓励企业开展“1+N”帮扶行动。企业吸纳贫困劳动力10人以上进场就业或参与企业生产经营,实现每人年增收1.2万元以上的,政府给予企业贷款贴息或奖励。

贷款贴息:对企业每吸纳1名贫困户人员1年脱贫的,政府按5万元的额度贴息;带动贫困户2年脱贫的,按4万元的额度贴息;3年脱贫的,按3万元的额度贴息

政府奖励:政府对吸纳贫困户就业,且如期脱贫的企业,用工15-25人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用工26-35人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用工36-49人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用工50人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申请贴息、奖励的企业,需提供与贫困户签订的用工合同和经贫困户签字确认的工资单(或者以银行汇入贫困户一折通中的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大力支持产权交易。鼓励贫困户采取入股、出租等方式,依法有偿流转承包土地、林地、自用房产,激活产权,增加财产性收入,实现脱贫。对通过县镇产权交易机构流转入贫困户承包地10亩以上、林地50亩以上发展特色产业的个人、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合作社、现代农业园区、家庭农场),每亩承包地补助100元租金,每亩林地补助50元租金,以流转合同认定流转面积。

第十六条对贫困户发展本办法尚未涉及的特色农业产业实现脱贫的,每户一次性补助不超过5万元的贷款额度贴息。

第十七条贫困户发展产业2项(含2项)以上的,每户累计扶持补贴金额不超过3000元。

第十八条资金实行“镇(办)申请、部门验收、领导小组审核、财政部门兑付”的产业扶持资金兑付办法。即:各镇办根据脱贫攻坚示范村所发展产业的季节性,选择最佳验收时间,进行自查验收,然后书面向县脱贫攻坚产业脱贫领导小组提出验收申请。领导小组抽调相关部门技术干部组成验收组,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经产业脱贫领导小组审批后由县财政局负责兑付。

第十九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套取政府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本办法与精准脱贫计划相配套,计划当年脱贫的贫困户适用本办法规定的直补、贴息或奖励政策;当年未纳入脱贫计划的贫困户原则以贴息支持为主,不适用于直补和奖励政策。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31日废止。

 

 

 

 

 

 

 

 

丹凤县脱贫攻坚发展教育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省市县有关规定和要求,按照重点扶持、优先发展、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建档立卡的农村贫困户、贫困人口、贫困学生(含幼儿)及学校(含幼儿园)。通过构建从学前教育直至就业“一条龙”的全程帮扶机制,确保2020年前,实现全县0.91万人通过发展教育稳定脱贫目标任务。

第三条 完善全县学生资助信息系统平台,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实行互联互通,有效整合各类助学资源,对学生贫困程度分级分类汇总,做好动态监测。按照年度资助规划实施分级合理调配发放,努力做到“精准”资助,实现贫困家庭学生助学全覆盖,确保贫困家庭学生都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第四条 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体系,落实学生资助政策,并随国家资助政策的调整而调整。

(一)高标准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提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膳食水平;

(二)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按照每生每年1300元标准免除保教费和补助公用经费;对贫困家庭幼儿、孤儿和残疾儿接受学前教育进行资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750元。对中班和小班按照每生每年400元标准补助公用经费;

(三)统筹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小学1000元、初中1250元。对贫困地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补助资金,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四)实施普通高中免费教育。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普通高中学生免除学费。对建档立卡家庭普通高中贫困学生发放助学金,资助标准为特困生每生每年2500元、贫困生每生每年1500元;

(五)对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免除学费,对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贫困家庭学生每生每年发放2000元助学金生活补助。对中、高职院校(含职业高中、普通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技工院校)在校贫困家庭学生,除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外,每人一次性再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对在商洛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贫困户及移民搬迁户子女除一次性给予3000元生活补助外,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全免;

 (六)对在全日制专科以上高校(含高职)就读的农村贫困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额度为每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上学期间国家贴息,贷款期限最长可达20年。同时,通过彩票公益金、扶贫基金等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特别困难学生给予500元、1000元的路费资助。

第五条 优先改善贫困镇村基本办学、办园条件,加快农村中学、小学、教学点和幼儿园标准化建设。

(一)优化镇办中心幼儿园建设,逐步普及村办幼儿园。优化城区学校布局调整,保证进城务工和流动人员子女就近入学。实施贫困镇村学校标准化建设,到2018年使贫困镇村学校全部达到省颁基本办学标准,让山区孩子享受同等优质教育资源;

(二)结合国家“全面改薄”项目和商洛“一体两翼”、棚户区改造、移民搬迁等,用足国家对贫困地区的各项优惠政策,配套建设教育项目,保证搬迁子女就近入学。到2020年,使贫困地区农村学校教师、桌椅、图书、运动场等教学设施设备满足教学基本需要,宿舍、床位、厕所、食堂、饮水等基本满足生活需要;

(三)加快信息化建设,重点支持教育信息化建设,2018年全面实现“宽带网络校校通”、“多媒体教学设备班班通”、“网络学习人人通”,加强课程教学资源整合,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融合应用;

(四)推进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和职教中心建设。推进普通高中标准化建设,力争2020年达到省定标准。加强职教中心建设,努力改善办学条件,促进实训设备配置水平与技术进步要求更加适应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应用;推动中等职业教育资源整合,使专业设置更加适应经济社会需求,推动建成骨干学校和骨干专业。

第六条 进一步加强教师资源配置,统筹城乡教育资源,优化教师队伍,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

(一)优化师资配置。将特岗计划、振兴计划、助学金计划、免费师范生招考(聘)、硕士研究生招聘等形式招录的教师,优先补充到缺编的贫困镇村任教。在教师总编制限额内,对10人及以下的贫困镇村教学点、幼儿班至少配备2名教师编制;

(二)加强师资交流。按照《丹凤县“山区”支教实施办法》、《丹凤县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实施办法》,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教师校长交流轮岗管理机制,优先安排城区优秀校长教师到贫困镇村交流轮岗支教,每年不少于应交流轮岗支教人数的10%,凡到贫困镇村交流轮岗的校长和教师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凡到贫困镇村支教的人员,按照“山区支教”有关标准享受补贴。鼓励城镇退休特级教师、高级教师到乡村学校支教讲学或开展帮扶,鼓励免费师范生和教育硕士研究生志愿到农村中小学任教;

(三)加强师资培训。每年将培训计划指标向贫困镇村倾斜,设立镇村教师培训专项资金,每年不少于60万元,促进教师专业成长。进一步加强教学指导、联片教研和质量监测,对贫困镇村学校进行重点督查。组织城区、川道学校教师到贫困镇村学校开展“送教下乡”等活动,每学期不少于2次;选派贫困镇村学校校长教师到城区学校跟班学习,每年比例不少于10%,确保农村子女接受更公平、高质量的教育。

第七条 依托县职教培训中心主阵地,统筹整合“人人技能工程”、“雨露计划”、“职业农民培训”、“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春潮行动”等培训资源,大力开展定向、定岗、订单式转移就业免费培训,增强农村贫困劳动力就业技能和致富能力。

第八条 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体系,推行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代理家长制,确保农村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推进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教育。

第九条 统筹整合扶贫、民政、工会、共青团、妇联、慈善协会等部门助学资源,对农村学生、重点是农村贫困大学生给予无偿资助。积极倡导广大干部职工、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与农村贫困学生开展结对帮扶。各学校要从公用经费中提取不少于5%的资金对建档立卡的特困学生进行重点资助。

第十条 创新科技扶贫机制和手段,充分发挥科技特派员的作用,在贫困村镇广泛开展科技培训和科技知识普及,促进先进实用技术进村入户,为贫困户提供及时、快捷、可靠的科技和市场信息服务,培养一批依靠科技脱贫致富的带头人,提高农民科技素质、创业能力和就业能力。加大贫困镇村农村体育工程建设力度,不断提升贫困镇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指数。

第十一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31日废止。

丹凤县脱贫攻坚生态补偿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县委办、政府办《关于印发丹凤县2016-2020年脱贫攻坚实施方案》(丹办发〔2016〕21号文件)和《商洛市脱贫攻坚生态补偿扶持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正确处理生态保护与脱贫攻坚的关系,坚持将生态补偿资金向贫困村倾斜、贫困人口集中,到做精准识别、精准施策、精准发力,切实让贫困人口从生态环境保护中得到更多实惠,努力实现减贫脱贫与生态保护双赢。

第三条适用对象:从事生态建设和保护的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贫困人口。

第四条生态补偿脱贫实施程序:贫困人口申请,村级组织初审,镇(办)政府审核,县政府确定,分类登记造册,逐人对标销号。

第五条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按照公益林区划范围和落界,及时兑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使位于公益林区划范围的0.6万贫困人口人均每年增收150元以上。

第六条开展新一轮退耕还林。对25度以坡耕地全部纳入退耕还林范围,优先安排坡耕地面积大的贫困人口。全县每年实施退耕还林1万亩,每年争取资金1200万元,将退耕还林任务向贫困村倾斜,向贫困人口倾斜,确保0.1万贫困人口人均累计增加收入1200元。

第七条雇用生态保护人员。充分利用生态效益补偿和天然林管护专项资金,优先让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就地转成生态保护人员,每月工资300元左右,每村招聘2—3人,确保400左右贫困人口直接脱贫。

第八条 开展农村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创建、卫生创建、美丽乡村建设相结合。各镇(办)政府筹措资金,优先雇用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为保洁人员,每村不少于2-3人,每月补助300-500元,力争使300贫困人口直接脱贫。

第九条 优先聘用贫困人员进入专业造林队伍,实施造林绿化工程、环保综合整治、小流域治理等工程,优先吸纳贫困人员参与,使贫困人口通过劳动生产获得收益实现脱贫。

第十条 鼓励国有林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等单位,优先雇用周边贫困人口从事服务性岗位或季节性工种。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贫困人口实施林地流转,开展林权抵押贷款,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景区开发占用农户森林资源的,收益应给农户分红。

第十二条 各镇(办)政府是生态补偿脱贫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年度生态脱贫工作方案,将生态补偿脱贫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到贫困村、贫困户。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市对资金审批、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31日废止。


  

丹凤县脱贫攻坚社会保障兜底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中省脱贫攻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社会保障兜底一批”的要求,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凡符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政策规定程序,经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行分档救助:A档205元/人·月,B档170元/人·月,C档70元/人·月。

   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以下特困人员实施分类施保,同时符合下列多项条件的按最高比例项进行增发,不得同时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20%;儿童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重度残疾人,盲人、严重低视力及智力残疾、精神残疾、一级肢体残疾者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言语、听力、肢体残疾三级以上的残疾人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重病患者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单亲未成年人中,父母离异的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30%,父母一方去世的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50%;哺乳期妇女在哺乳期内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70%;非义务制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月增发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60%。

第三条 对已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但已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实行“渐退帮扶”政策。农村的可按原政策再给予一年的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在此基础上适度延长。

第四条 农村五保供养。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按政策规定程序,经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纳入农村五保供养,集中供养6000元/人·年(现金不少于5800元/人·年),分散供养5500元/人·年(现金不少于5300元/人·年)。

第五条 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供养人员每人每年可给予300元门诊救助金,用于日常门诊、购药等费用支出;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给予全额救助,自愿参合参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视当年医疗救助资金结余情况,对患慢性病可每年给予一定限额门诊救助;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一次救助比例为70%,年封顶线为2万元,同时对经过首次医疗救助之后,自付部分大于或等于5万元的给予二次救助,二次救助比例为20%,年封顶线为3万元,其中20种特重大疾病之列的,救助比例不变,年封顶线为5万元。一般困难群众不享受门诊救助,因病住院经新农合或城镇医保报销后,救助起付线为2万元,救助比例为40%,年封顶线为1万元,其中20种特重大疾病之列的,救助比例为50%,年封顶线为2万元。

第六条 高龄补贴。年满70-7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50元;年满80-8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100元;年满90-99周岁的每人每月发给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发给300元。

第七条 残疾补助。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二级每人每月50元,三级每人每月30元,四级每人每月20元。残疾儿童生活补贴:对18周岁以下(不含18周岁)的残疾儿童,按照一级每人每月120元、二级100元、三级80元、四级60元标准给予补贴。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一级肢体、视力、精神、智力、多重等5类残疾人,每人每月补助100元。

第八条 卫计补助。参合低保患者因病住院,新农合大病保险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对低保患者住院治疗费用,免收床位费,治疗费优惠20%。对低保患者的急重危伤病急救费用,在各类保险、救助支付后的缺口资金,由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给予全额补助。将残疾人治疗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等国家规定的九类康复治疗项目费用纳入新农合报销范围。符合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每人享受参合资助30元(省补助10元,市补助5元,县补助15元)。对农村一级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负担。

第九条 社保补助。对暂时没有能力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五类特殊人员,按以下标准进行缴费入口补贴:2015年前未缴费的贫困老年人,按1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补贴;重度残疾人(1-2级)补贴200元/人·年;中度残疾人(3级)补贴175元/人·年;计划生育双女户统一按2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补贴;五保户按照3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补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按照100元/人·年的缴费档次补贴。五类特殊人群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由市、县按2:8分担。

第十条 临时救助。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或家庭,经个人申请、镇(办)政府审核、县民政局审批后,给予适当临时救助。救助对象在充分享受各项社会保障兜底政策后,仍无法达到脱贫标准的,可通过临时救助按脱贫标准补足差额,确保兜底脱贫。

第十一条 各项救助补贴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变动、资金筹集情况及上级政策变化等因素,建立动态调整和增长机制。

第十二条 各镇(办)政府是社会保障兜底脱贫的责任主体,负责社会保障兜底对象审核认定的准确性,坚持“精准识别、动态管理,应保尽保、全面兜底”的原则,及时与扶贫部门做好信息数据的维护更新,确保审核确定的低保、五保对象与扶贫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在建档立卡方面信息数据高度一致;民政、残联、社保、卫计部门做好政策跟踪指导,并按部门职责权限做好社会保障兜底对象的审批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的筹集和资金拨付工作;审计、监察部门做好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社会保障兜底脱贫对象手中。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与上级新出台政策不一致的,以上级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试行)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10月3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