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6〕007-县政府001
丹财发〔2016〕36号
丹凤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丹凤县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级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丹凤县国库集中收付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丹凤县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监控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财政局
2016年5月26日
丹凤县县本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
监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县本级财政资金管理,促进财政资金安全、规范和有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丹凤县县本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等有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监控管理,由县财政局牵头,代理银行、预算单位配合实施。县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运用内控管理和外部监督方式,对财政资金支付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核查,以达到防范和控制财政资金支付风险,增强财政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的目的。
第二章 动态监控
第三条 县财政局利用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对集中支付相关信息进行判断、核实,及时控制、反映、警示、纠偏违规支付行为,规范预算执行管理。
第四条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均列入动态监控范围。
第五条 动态监控基本要素:预算支出科目、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支付用途、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收款人信息、预算管理类型等。
第六条 动态监控方式:县财政局利用动态监控系统中设置的监控规则,对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的每一笔资金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控,及时止付违规支出,责成单位退回已支付违规资金。
第七条 监控预算单位的主要事项:
(一)是否符合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
(二)是否符合预算规定用途;
(三)是否符合项目进度和用款计划;
(四)是否违规向本单位其他账户和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五)是否按公务卡结算目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
(六)是否违规超标准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七)是否违反现金管理规定使用现金。
(八)是否存在其他违反财政财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监控代理银行的主要事项:
(一)是否及时将额度到账通知书下达预算单位;
(二)是否违规划转零余额账户资金;
(三)是否超额度支付零余额账户资金;
(四)是否违规办理资金清算;
(五)是否及时、准确办理资金支付和传输账户支付信息。
(六)是否违规动用备付金;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集中支付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九条 县财政局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管理办法,设定动态监控的基本要素和监控规则;
(二)建设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负责动态监控系统的日常维护;
(三)组织实施国库集中支付资金的监控管理,监督预算单位严格执行支出预算,全面核查发现的问题,对核实的问题做出适当处理;
(四)监控代理银行支付、清算业务办理情况,受理预算单位对代理银行的业务投诉;
(五)定期汇总分析监控信息,提出完善集中支付管理的建议;
(六)对受托机构进行定期检查、考核。
第十条 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拨付、使用财政资金,全面履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职责;
(二)及时、完整填制支付指令,对支付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三)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有关动态监控的核实、核查工作,及时、完整提供相关资料;
(四)一级预算单位督促、协助所属单位整改监控发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 代理银行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履行与财政部门签订的代理业务协议;
(二)按照县财政局签发的支付指令,或在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内按照预算单位签发的支付指令支付、清算资金;
(三)按照支付指令及时、完整、准确录入零余额账户支付信息;
(四)将支付信息及时、准确传输至财政国库监控系统;
(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开展有关核查、整改工作。
(六)妥善保管资金支付的各种单据、资料,并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受托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财政检查有关规定,遵守相关法律和自律规定,对委托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确保核查质量和效率;
(二)对核查报告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妥善保管核查资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未经市财政局同意,不得对外提供核查信息,不得在核查报告以外的资料中引用核查信息;
(四)自觉接受县财政局的检查、考核。
第四章 综合核查
第十三条 县财政局单独或联合一级预算单位,对实施监控中发现的疑点或违规行为进行查实、纠正。
第十四条 综合核查以电话核查、实地核查、委托核查等方式进行。
电话核查:县财政局动态监控工作人员通过电话询问方式向预算单位了解情况,消除疑点或落实问题,及时纠正有关问题,如实上报重大问题。
实地核查:县财政局动态监控工作人员对监控系统发现的复杂问题,通过实地翻阅资料、检查账薄等予以调查核实。
委托核查:县财政局作为核查主体,对财政国库监控系统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委托受托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五条 县财政局委托受托机构进行实地核查时,一般应于实施核查前3日向预算单位送达核查通知书。若实施核查前3日送达核查通知书,对核查工作可能产生不利影响时,经县财政局分管局长批准,核查通知书可在实施核查前适当时间送达。因预算单位的特殊情况不能按期进行核查的,经县财政局分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期核查。
第十六条 受托机构参照《财政检查工作办法》有关规定开展核查工作。
第十七条 受托机构完成核查工作后,应在核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核查报告。县财政局于收到核查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与预算单位交换意见、下发处理意见通知书。
第五章 处理整改
第十八条 县财政局对监控、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
(一)预算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县财政局依照相关法规,做出“退回违规资金、撤销违规账户、调整有关账目、暂缓下达预算资金额度或用款计划”等处理;
(二)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将违规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或重新办理有关业务;违规资金无法退回造成损失的,按照业务代理协议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县财政局视代理银行违规情节予以通报批评,直至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对行政处理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预算单位应在县财政局“处理意见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整改有关问题,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县财政局。
第二十二条 县财政局在收到预算单位反馈的整改落实情况后,适时进行跟踪回访,了解实际整改效果。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处理意见、整改不到位或虚报整改情况的,县财政局停止办理该预算单位的支付业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中、省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动态监控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