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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丹规2016009—财政局002

  

丹财发〔2016〕38号

 


丹凤县财政局 丹凤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丹凤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

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

县财政局、林业局制定的《丹凤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已经县政府审定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丹凤县财政局           丹凤县林业局

                       2016年5月26日

丹凤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保护和发展公益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陕财办农[2014]8号)和商洛市财政局、商洛市林业局《关于印发商洛市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商财办农[2009]173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包括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和省级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以下简称(“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央补偿基金主要用于重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省级补偿基金主要用于地方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我县将按照有关规定和财政状况,逐步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公益林是指国家林业局、财政部《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林策发[2014]94号)和《陕西省重点公益林区划界定实施方案》区划界定,并经国家林业局和财政部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地方公益林是指县级实施单位按照《陕西省森林管理条例》和《陕西省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实施办法》区划界定,并经省林业厅和财政厅核查认定的公益林林地。

第二章 补偿标准及范围

第四条 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每年为15元/亩(其中0.25元/亩为省级公共支出费用,县级实际标准为14.75元/亩),其中13元/亩,用于集体林单位及个人的管护支出,1.75元/亩用于县级公共管护支出,省级地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平均标准每年为5元(其中0.25元/亩为省级公共支出费用。县级实际标准为4.75元/亩,其中3.25元/亩用于集体林单位及个人的管护支出,1.5元/亩用于县级公共管护支出,国有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年平均标准为5元/亩,全部用于国有林的管护支出。以后各年度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标准有变化的,以当年变化的标准为准。

第五条 补偿基金的补偿对象为公益林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第六条 公益林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为个人的,补偿基金支付给个人,由个人按照合同规定承担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等管护责任。公益林所有者或经营者为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等国有林业单位或村集体、集体林场的,补偿基金的支出范围为:对公益林管护人员购买劳务、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植抚育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第七条 根据重点公益林林权主体和经营主体的不同,补偿性支出按以下标准执行(具体面积以林业部门核实的数字为准):

(一)国有单位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林木所有权属于国有的,补偿性支出全部用于国有单位公益林的管护;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30%的补偿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其余不高于7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3)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所有权属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共有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6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林地所有者,其余不高于4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的公益林管护支出;

(4)林地、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国有单位应将不低于70%的补偿性支出支付给该集体经济组织,其余不高于30%部分用于国有单位管护公益林的支出;

国有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二)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性支出分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和直接管护费。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补偿费不低于补偿性支出的50%;集体经济组织监管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15%,用于公益林管护的宣传、防火、防病虫害、监管及抚育等支出;直接管护费不高于全部补偿性支出的35%,主要用于护林员的工资。

(三)个人经营管理的公益林

(1)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家庭承包的,补偿性支出全部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的管护支出;

(2)林地所有权属集体经济组织,个人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他方式承包的,补偿性支出不低于30%支付给林地所有者,作为林地所有者的补偿费,共余不高于70%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公益林管护支出。

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签订合同的,按照原合同约定核定补偿性支出的支付比例。

第八条 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公共管护支出,主要用于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等开支,由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统筹安排。

以上开支范围外的其他管理经费由县级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国有、集体经营公益林的管护,并根据不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益林不同林种、林龄管护的难易程度,以及当地社会经济收入水平等实际,合理确定公益林护林员、监管员的人数和补助标准,实行定员定额管理。

第三章 资金拨付与管理

第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月底之前,联合向市财政局和市林业局报送中央补偿基金和省、市补偿基金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使用管理情况;上年度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管护情况(包括管护人员构成和护林情况,以及森林经营、森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林区道路维护等情况);本年度公益林管护计划;本年度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申请;上年度批准的征占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情况等。

第十一条 中省补偿基金计划下达后,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到位。

第十二条 中省补偿基金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县财政部门可将中省补偿基金纳入林业局天保专户管理,分类专帐,专款专用。并采取报账制方式,确保补偿基金及时足额拨付,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应分别建立健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拨付、使用和管理档案。

涉及林农个人的补偿资金实行“一折(卡)通”管理,不得层层转拨,代签代领。

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对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实行分账核算。

第十三条 对公益林护林员和监管员的聘用、考核、解聘等,应按照公益林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林业主管部门应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分别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和监管合同;国有和集体林业单位应与管护人员和监管人员分别签订管护合同和监管合同。

第十五条 国有集体林业单位、护林员、监管员都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承担管护责任,根据管护合同履行情况领取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不得脱离管护任务随意调整资金,也不得搞平均分配。

第十七条 省市林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林征占用情况或者其它原因调减中省补偿基金后,县财政局和林业局应相应调减相关单位或个人的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

第四章 检查与监督

第十八条 凡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扣减或不予拨付当年中省补偿基金。

(一)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以及公益林管护违反有关规定,出现严重问题的;

(二)在征占用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林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三)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未完成森林管护责任合同相关义务的。

第十九条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将扣减或不予拨付的中省补偿基金,用于对管理水平好的单位进行奖励和检查验收经费。

第二十条 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加强对补偿基金的监督管理,对截留、挤占、挪用中央补偿基金和省级补偿基金等违反本办法的问题,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公益林管理规定,或因管护不力造成公益林破坏及生态功能持续下降的,林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联合报市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至2021年6月30日废止。原《丹凤县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试行)》(丹财发[2016]41号)自行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