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法规 > 规范性文档 > 正文
《丹凤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丹规〔2016〕014—县政府办003

 

 

 

 

 

 

丹政办发201687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9日

 

丹凤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我县应急物资保障能力建设,不断提高突发事件应对水平,构建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管理科学、运行高效的应急物资保障体系,依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陕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陕西省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物资,是指用于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必需的应急救援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处置装备。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应急物资保障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我县应急物资保障管理的原则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指挥、逐级调用,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更新及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县应急委员会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保障的领导工作。县发改局具体负责全县应急物资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编制和实施全县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县级政府应急物资储备目录和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县级应急物资保障预案;负责县级应急物资储备数据库和应急物资保障调度指挥平台建设和运维、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监管、县级应急物资调用协调、重点应急物流园区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县应急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应急物资储备、更新、补充和区域应急物资保障联动机制等。
   第六条 县级相关部门、各镇(办)、各企事业单位负责制定和落实本部门、本单位年度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应急物资采购、保管、调运、补充、更新等管理制度制定工作;应急物资入库、验收和日常管理工作;每季度向县发改局、县财政局报送县级应急物资储备库存、调用、补充、更新等情况。同时,根据各自职责做好重点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
1.县民政局负责帐篷、棉被、衣物、食品、饮用水、日常生活用品等救灾应急物资的储备。
2.县人武部负责民兵抢险日常应急物资储备。
3.县水务局负责防汛抗旱物资、饮水(净水)设施设备等应急抢险物资的储备。

4.县交通局负责交通应急抢险物资储备和应急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
5.县卫计局负责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6.县经贸局负责灾区日用生活商品、主要副食品等应急物资组织和调运。
7.县粮食局负责粮食、食用油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8.县公安局负责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消防等应急抢险救援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应急物资储备。
9.县国土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应急物资的储备。
10.县气象局负责灾害天气监测预警应急物资的储备。
11.县住建局(地震局)负责地震监测应急物资的储备。
12县城管局负责排水、城市照明和环卫设施等市政基础设施维护管理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13.县供电局负责应急供电设备和抢险物资的储备。
14.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广电网络公司负责通信网络应急抢险救灾物资的储备。
15.县畜牧中心负责动物疫苗及消杀药品的储备。
16.县林业局负责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控、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与防控等应急物资的储备。
17.县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
18.县环保局负责环境应急监测设备的储备。
19.县文广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物资的储备。
20.县盐务局负责食盐的应急储备。
21.县武警中队、县消防大队负责担负处突、反恐和抢险救援时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22.县市监局负责应急状态下商品生产流通领域的质量监督,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23.县人防办负责人防系统设施维护及利用人防工程应急避难场所内应急物资的储备。

24.县物价局负责对价格异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提出价格预警和应急意见,组织实施各项价格应急措施。

25.其他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根据上级安排负责本辖区内应急抢险救灾、生产生活必需品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八条 县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由县发改局审核报县应急委员会审批并授牌,负责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
  第九条 县审计局负责依法对应急物资采购、储备、更新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章 储备库建设与储备管理

第十条 根据风险评估和突发事件发生情况,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快县、镇(办)两级应急物资储备库体系建设。应急物资储备库一般建在靠近人口密集区和易受灾地区、交通便利的地方。
  第十一条 按照结构合理、品种齐全、规模适度的要求,坚持政府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实物储备与能力储备相结合,做好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及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和风险评估,储备规模为能满足县内一般和较大突发事件所需。
  第十三条 应急物资采购,按照公开招标、透明节俭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抢险急需的应急物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进行紧急采购。紧急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的应急物资品种、数量、单价等结果应当在网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食(药)品类等不宜长期保存的应急物资,可与有关供应商(厂)家签订供货协议,委托定点代储,保证供应。
  第十四条 采购的应急物资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质量安全可靠。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物资储备工作,鼓励支持引导城乡居民家庭储备必要的应急物品,扩大应急物资储备的来源渠道。
  第十六条 各应急物资保障单位建立和落实应急物资日常管护制度,包括应急物资入库、保管、出库、盘库等制度,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做到实物、标签、账目相符,保证物资保持良好状态。各级应急物资保障单位要加强应急物资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适时举行应急物资保障演练和联合调运演练,磨合应急物资保障机制。

第四章 调用与补充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应急物资调用机制,突发事件发生后,首先动用本级应急物资储备。在本级储备无法满足需要的情况下,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提出应急物资调用申请,调用申请应明确需要调用的应急物资种类、规格和数量及调运时间和地点等内容。

第十八条 需要县级统一协调调用应急物资的,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县应急管理办公室向县发改局提出调度意见,由县发改局发出调度令统筹调用。
  第十九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调度令,负责组织实施应急物资调用等工作,并及时向县发改局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交通运输部门对应急物资运输应优先安排,加强联动,保证运输。
 第二十一条 县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应急物资储备和使用情况,会商县财政局做好应急储备物资的补充、更新和核销工作。

第五章 监督与惩处

第二十二条 县监察、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各自部门职能,及时对应急物资的数量、质量、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相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直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因管理不善,致使应急物资发生损失的;
(二)未按要求组织应急物资调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应急物资的;
(四)有贪污、挪用应急物资等徇私舞弊行为的;
(五)其他应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2018年9月30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