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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丹政办发〔2023〕39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

丹凤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决策科学、程序到位、运作规范、监管严格的政府投资管理体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防范化解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风险的意见》(中发〔2018〕27号)、《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陕西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及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以政府财政性资金为投资主体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凡县直行政事业单位实施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国有企业使用财政资金实施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政府投资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五条  政府财政资金主要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及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六条  县发改部门为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本办法和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由县直对应部门组织实施,不得委托镇(办)、村(社区)组织实施,确需委托镇(办)、村(社区)组织实施的,须经县政府审批同意。


第二章  项目决策


    第八条  县直部门应根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部门职能,初提项目建设计划,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建议书要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拟建地点、建设工期、拟建规模、投资匡算、资金筹措等,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风险评估分析论证,并附相关文件及佐证资料。

第九条  发改部门依据县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重点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查,并按规定报县政府审定。

    第十条  本级财政投资项目须经县政府主要领导或县政府常务会审定后按照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加强政府债务风险防控化解工作,杜绝“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实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预算控制决算”,强化全过程成本控制。各级各部门不得私自决定实施项目,不得私自扩大项目建设规模。对没有资金来源或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不得实施,严防政府债务发生。


第三章  项目审批


    第十二条  依托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对除涉密外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码、全程平台化管理。

    县级审批权限外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县直相关职能部门按有关规定转报上级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除特殊限定项目外)依次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法律风险论证等,审批程序不得倒置、缺失。具体审批程序、事项目录、材料清单以陕西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公示为准。

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投资前期工作,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依法应当附具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的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同时附项目建议书、县政府会议纪要、资金来源文件或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县审批局经审核符合相关政策规定要求,10个工作日内批复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作为办理项目后续手续的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同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具有相应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含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招标实施方案)、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内进行改扩建,可不进行用地预审,但需提供用地手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节能评估审查意见(按现行节能审查要求执行)、项目绩效目标等其他规定的文件。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应组织相关单位及项目涉及行业领域专家进行评审。

    县审批局依据相关规定或专家评审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可研报告。经批准的可研报告是确定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十六条  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的审批。项目单位提交申请报告,附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文本。投资概算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工程费用、其他费用、基本预备费等全部费用,并依据行业管理规范科学编制。

    初步设计方案及投资概算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编制,并经相关专家进行合规性评估审查。修订完善后,县审批局依据相关规定和专家评审意见,10个工作日内批复。

    未完成可研报告批复的项目不得批复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原则上一个项目对应一个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因特殊情况需分期实施的重大项目,分期编制的项目初步设计的投资概算规模不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文件确定的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范围。

    第十八条  项目投资概算原则上不得突破可研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确需突破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内容与可研报告批复的内容一致,仅因国家政策调整、价格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客观因素导致概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估算10%(不含)以内的,项目单位可直接报批初步设计(投资概算),但初步设计(投资概算)应当对超投资估算情况作出说明。

    (二)投资概算超过可研报告批复估算10%及以上的,或因扩大建设规模、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等主观因素导致重大变更的,项目单位需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建议书、项目可研报告,取得可研报告变更批复后,再报审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取得项目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批复后,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预算编制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和项目预算编制,并将投资预算书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县财政局,由县财政局按照《丹凤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进行审查,资金评审依据项目可研批复、初步设计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不作为资金评审的依据。审查结论及处理意见确定后,不得更改。工程预算未经县财政局审核的,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施工图设计文件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办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人防、工程施工许可等建设手续。

第二十条  需要简化报批的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严格执行《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试行简化特定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陕发改投资〔2022〕1934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


第四章  项目招投标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项目在招投标前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县政府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定后,按项目审批核准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对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依据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400万元(含)以上,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200万元(含)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采购的单项合同估算价100万元(含)以上,或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达到标准的,必须依法公开招标。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必须进入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交通、水利等项目原则上也可进入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招投标。同时,按照省、市相关要求,加快扩宽平台覆盖范围,按照“应尽必进”要求,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

    第二十三条  国家和省规定的非必须招标以外的采购项目。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货物或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为200万元以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工程项目合同估算价为60万元-400万元,货物或服务项目,合同估算价为30万元-2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丹凤县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规定,经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询价(工程不可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或者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第二十四条  未达到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参照相关程序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采购,选择施工单位的条件为:

    (一)组织不少于3家有资质的建设单位开展不高于预算审核价进行竞争性谈判;

    (二)施工单位应出具企业信用证明,同类工程业绩证明,以施工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为准;

(三)施工单位须做如下承诺:

1.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的不挂靠、不转包、不分包、诚实守信、遵纪守规的承诺书;

2.必须落实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由项目负责人将班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件、用工合同、社保信息等)提交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有关负责人进行逐一核实;

3.出具当地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及信访部门出具的无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证明。

第二十五条  对有资金来源或明确资金筹措方案的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送县财政局进行预算评审;预算金额在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聘请具有相应执业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预算审核,充分发挥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

第二十六条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全过程进行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干预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活动。对招标人、投标人(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各方主体违法违规行为,依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二十七条  认真履行项目管理工作责任。全面落实“谁的项目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工作责任制,确保项目建设有序推进。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行施工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实行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各类合同签订工作。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  

(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事项都要依法签订合同。

    (二)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内容签订合同(合同示范文本),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由中标的企业15日内报监管部门备案。

    (三)政府投资项目禁止任何形式的转包和违法分包,一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立即终止项目的施工建设,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等级,配齐具有相应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监理单位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并按规定认真填写监理日志、出具监理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投资管控制。严格控制签证,严禁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严禁超概算、超合同金额。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质量管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以及行业建设规范标准、技术参数等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实施的企业负责人全面落实项目质量管控制。完善施工日志。参与项目建设的企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单位的相关责任人,按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进度管控制。政府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组织实施,科学确定进度目标,编制进度计划,进行进度控制。如遇特殊情况超期未完工的,需报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延期,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十四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档案管理制。做好项目建设全过程档案资料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确保项目档案真实、齐全、规范。

    第三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和移交管护制。

    (一)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完工3个月内,申报项目竣工验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邀请市级主管部门、县直相关部门及相关专家进行验收,也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验收。

(二)涉及水土保持、消防、人防、安全生产等专项验收,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组织验收或对项目单位编制验收报告进行审查审核。涉及环境保护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三)项目单位应自竣工财务决算批复3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公共资产登记,纳入公共资产监督管理。验收合格后2个月内,按程序向资产接收部门移交资产和账务。

    第三十六  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制。县审计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一)审计范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运营管护等情况,重点审计履行建设程序、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合同签订、工程造价管理、工程财务管理、资金支付等,特别关注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工程变更概算10%以上是否履行县政府审批、超概算时是否追加投资计划及材料价格调整等影响造价提升事项。

    (二)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未列入审计计划的国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县审计局提交审计申请,县审计局以书面形式告知列入下一年度审计计划或对审计结果实行备案。

    实行备案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在收到县审计局书面通知后,可自行组织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审计结果及所需资料报县审计局备案。县审计局对备案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发现的问题,主管部门、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要限期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县审计局。

    (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期限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特殊情况延长不超过2个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绩效管理制。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丹凤县财政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开展全过程项目绩效评价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支出绩效自评结果,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组织完成项目支出绩效再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年度政府投资实行预算管理。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资金根据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及工程预算和年度用款计划安排预算资金。坚持专款专用、效益优先的原则,实行专人管理、分账套核算。未纳入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不拨付资金。

    第三十九条  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算、按程序、按进度”的原则办理。中、省专项资金或预算安排资金拨付,应由项目主管部门根据批复的投资预算、年度用款计划、合同约定及项目进度,向县财政局提出用款申请,县财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在结算审计或决算审计结束前,工程款拨付原则上不得超过中标价的80%,竣工结算审计后支付总额不超过工程结算价款的97%。因工程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不纳入工程进度支付范围,在竣工验收结算审定后支付。

    第四十条  严格建设项目价款结算程序。政府投资项目工程价款结算应按照财政部、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规定,遵循合法、平等、诚信的原则办理。

    (一)政府投资项目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审计结束质保期满未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方可支付;

    (二)政府投资项目结余的财政资金,必须全额缴回县财政国库;

    (三)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及时编制工程结算书,并进行竣工结算审核,要将竣工结算文件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必备文件。未经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不得批准财务决算;

    (四)政府投资项目竣工决算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批复,报县财政局备案。

第四十一条  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政府投资项目前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统筹安排、滚动管理。待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后,计划安排的前期工作经费在拨付建设资金时予以扣除。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负责统筹推进全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县直相关部门按照“行业负责、归口管理、属地保障”原则,建立部门联动、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的运行机制。

    (一)县发改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工作。根据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动态管理项目储备库,申报争取专项资金,协调项目检查、调度考核等综合管理工作;

    (二)县审批局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投资概算)等其他行政许可事项;

(三)县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年度预算编制、资金审核拨付、政府采购管理、项目拦标价审核、绩效评价等,会同项目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县住建局负责政府投资的房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招标投标审查审核,依法查处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协调项目建设单位强化标后监管;

    (五)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审计监督和项目稽查,对重大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六)县纪委监委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七)县委政法委负责政府投资项目风险评估审查、审核工作;

    (八)县资源局、县环境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科教体局、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气象局等有关政府部门按各自职责以及陕西省项目在线审批平台相关要求,依据项目申报单位申请及审批事项内容,按程序在既定工作日出具项目审批文件,在相关审批事项划转到县审批局后,由县审批局负责审批,各主管单位对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九)县建发集团根据县政府授权承担建设政府投资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管理工作,健全内控机制,强化资金安全使用和风险管控。

    第四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按行业分类、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明确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管理、项目建设、现场调度、安全管理等,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或监管责任。

(一)县资源局主要负责矿产资源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地质灾害治理、废弃矿山恢复治理、生态修复、土地整理等项目;

    (二)县环境局主要负责污染治理、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农村污水处理、饮用水源地保护等项目;

    (三)县住建局主要负责县城规划区路网、排水设施、城市绿化亮化、农村垃圾处理、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

(四)县交通局主要负责国省县道、旅游公路、重点乡道及公路桥梁、安全防护设施等项目;

(五)县财政局主要负责革命老区建设、一事一议等项目;

(六)县经贸局主要负责工业经济项目、商贸流通、高科技成果转化(除经营性项目)等项目;

    (七)县水利局主要负责中小河流综合治理、小流域综合治理、山洪灾害治理、水利设施维修养护、水源建设、安全饮水等项目;

    (八)县林业局主要负责森林资源保护与修复、造林绿化、林业产业、中药材产业发展等项目;

    (九)县科教体局主要负责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职业教育、体育设施设备、农体工程等项目;

    (十)县移民办主要负责移民搬迁安置点及附属配套设施等项目;

    (十一)县农业局主要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农村废弃物治理及资源化利用、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

    (十二)县卫健局负责公共医疗卫生健康等项目;

    (十三)县文旅局负责城乡文化设施、景区建设、文化传承保护利用等项目;

    (十四)县民政局负责城乡社会治理、社会服务、社会保障及养老设施等项目;

(十五)县城管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发包的组织实施、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管理、城市绿化管护提升、排污设施、镇污水处理、镇污水处理厂(站)等项目;

(十六)其他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等负责各自领域内的项目;

    (十七)各镇(办)负责本辖区内除以上单位负责项目以外的其它新改扩建项目,做好辖区重点项目环境保障工作;

    (十八)县政府根据省市要求及工作需要指定项目单位的,按相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项目建设主体责任,根据省市安排及本行业的建设需要,提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计划,编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初步设计(投资概算)、施工图设计及预算(招标控制价),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必须的规划选址(选址意见书)、用地预审、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节能审查评估、环评、土地证(含划拨)、水保、洪评、安全、人防、消防、取水许可、图审、预算审核、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施工许可等审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的,还需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组织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工程实物移交,编制工程竣工决算,办理(或协助办理)档案移交、资产移交、产权登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责任追究制。县纪委监委对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批和实施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四十六条  项目企业负责人或项目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者缩小投资规模的;

    (三)有意分拆建设项目的;

    (四)未依法组织招标的;

    (五)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六)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有关机构在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招标代理、咨询评估、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相关工作时弄虚作假、违反规定操作或者评估结论意见严重失实的,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3年内不得聘请其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和招标代理等相关工作。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纠正,并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本办法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设计和概算的;

    (二)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三)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五)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

    第五十条  各相关审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索贿受贿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发改局、县审批局、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5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