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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949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为切实做好2020年度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征收工作,根据商洛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关于2020年度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个人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医保发〔201941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行政村(社区)为单位,一般农户确保2020年总体参保率巩固在95%以上,2014年至今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必须达到100%

二、参保原则

(一)应保尽保原则。除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外,全县城乡居民均须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做到应保尽保、全覆盖。

(二)年度参保原则。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实行年度缴费,年度享受待遇。

(三)不重复参保原则。城乡居民每人每年只能参加一种国家实施的基本医疗保险险种,不得重复参保及重复享受待遇。

(四)责权对等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必须履行“按照中省确定的年度个人缴费标准,及时足额缴纳个人参保费用”的责任,才能取得相应年份医疗费用报销的权利。不履行参保责任者不能享受待遇。

(五)税务征缴原则。依据《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2018年第14号)要求,自20191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三、参保缴费对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原则上在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取得居住证)参加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我县城乡居民户籍的非从业居民及取得我县居住证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我县城乡户籍人员及其12周岁以下少年儿童,均可持社会保障卡、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居住证,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县内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原城镇集体企业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四)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不得重复参保。

(五)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稳定就业后,应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同时自动退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除上述二、三、四条涉及的人员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人员,原则上不得转入或重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六)新生儿出生当年以自然人身份随母进行参保登记,当年不缴费,享受出生当年的医保待遇。但须在缴费期内以自然人身份参保缴纳次年的医保费用。

(七)其他按规定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八)参保居民年度内被统筹地区以外大中专院校技校录取、参军或就业的学生以及参保年度内稳定就业并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当年个人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四、征缴时间

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111日至1231日,特困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的参保征缴,以民政、扶贫、残联部门提供的截止201910月底的人数为准,于201912月底前征缴结束。

20191231日前足额缴费的参保个人,从202011日起取得2020年度内的相关医保待遇。

五、参保个人缴费标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及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中省规定标准执行。2020年度,所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参保对象,均执行统一的个人缴费标准,按250/人征收。

(二)资助参保对象及标准

1.医疗救助资金对特困人员(原城市“三无”、农村“五保”)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2.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保个人缴费,由财政给予125/人定额补助(其中省级财政45元、市财政15元、县财政65)

3.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的贫困重度残疾人(即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下同)参保个人缴费部分,亦给予全额资助。在财政给予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25/人补助的基础上,通过医疗救助资金再给予125/人的补助。

4.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未纳入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重度残疾人参保个人缴费,通过医疗救助给予50/人定额资助。定额补贴后剩余部分由补贴对象自己缴纳。

(三)享受定额资助参保的两类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按照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健委、陕西保监局、省扶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效衔接的通知》(陕民发〔2017108)精神,“由其先行全额缴纳参保费用,相关部门再根据缴费凭证和相关信息资料将资助资金支付本人。逾期缴费或补缴参保费用的,不享受资助政策。”

对已参保缴费的定额资助对象的资助资金,在2020年元月底前支付给本人。

(四)对以上未涉及的应资助对象和定额资助不到位的,由应资助对象的行业管理部门按原定资金渠道,及时补助兑现到人。

(五)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支持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若干财政政策的通知》(国发〔201644号)要求,对持居住证参保的,个人按居住证所在地居民相同标准缴费,各级财政按参保地居民相同标准给予基金补助。

六、筹资方式和程序

按照政府组织、部门配合、上下联动、税务征收、强化考核”的筹资工作机制采取税务部门负责,镇(办)政府组织,社区、村组干部上门收缴的筹资方式,鼓励通过微信转账等电子方式或银行代收等方式征收。

筹资程序为:由县公安局提供全县户籍人口基数,县税务局整理电子版分发各镇办,各镇办财政所到县税务局领取收款票据分发各村。村、组干部上门收取群众2020年度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纳费用,以家庭为单位开具收款票据,并在电子版数据库上予以标注,每隔3天将所收款项打入指定账户。筹资完成后以村为单位将票据存根交镇办财政所对账,镇办核实核准后以镇办为单位向县税务局上缴票据存根,并与数据库标注、银行打款记录核对。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筹资工作的领导,确保医保制度和筹资方式改革第一年工作的顺利推进,县上成立以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王博为组长,县委常委、副县长李江峰为副组长,县政府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医保局、县人社局、县卫健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残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丹凤县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此项工作的部署、指导、督办与协调。各镇办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镇办筹资相关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税务局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管理,按时足额征收个人应缴费款,确保在2020229日前,全面完成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足额安排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资金预算,及时做好专户管理账务核算及资金拨付等工作;医保部门负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和待遇保障,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适度保障、略有结余”的原则,科学合理设计待遇保障方案,保证待遇正常支付。县政府办要统筹协调,组织税务、财政、医保、卫健、人社、民政、扶贫、残联部门及各镇(),按照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城乡居民基本医保费征缴工作。

(三)强化工作衔接。县医保局要及时将现有参保基础数据信息提供给税务部门,配合做好征缴工作。同时,按照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信息进行参保登记和权益记录,并协调人社部门做好“社会保障卡”制发工作,满足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就医登记结算需要,确保参保人员顺畅享受医保待遇。税务部门要会同医保部门研究制定征缴工作细则,积极与民政、扶贫、残联、卫健、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加强沟通对接,在1110日前,由相关部门准确提供特困人员及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的基础信息,不断完善、统一、规范征缴信息数据,及时将缴费信息(电子数据)传递给税务、医保部门;并督促无“社会保障卡”人员,尽快到人社部门确定的银行柜台或代办点申办“社会保障卡”,确保看病就医不受影响。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完善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年度征缴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2020年度个人筹资任务如期完成。

(四)严格督查考核。城乡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涉及全县脱贫攻坚大局。各镇办、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缴工作措施办法,确保应保尽保、应收尽收。要建立旬报告制度,各镇办从1110日起,每10日向县税务局上报一次筹资进度。县上将加强督促检查,制定考核奖惩办法,县政府督查办要将筹资工作纳入四季度重点工作督查范围,定期通报情况。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按期完不成筹资任务,特别是贫困人口出现漏保情况,给全县脱贫攻坚大局造成不良影响的镇办和部门,予以严肃责任追究。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1030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