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 西 省 公 安 厅
陕 西 省 教 育 厅
陕 西 省 民 政 厅文 件
陕 西 省 文 化 厅
陕 西 省广播电影电视管理局
陕 西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广泛宣传消防安全常识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安监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6号)和中宣部、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卫生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联合印发的《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纲要(2011-2015)》(公通字[2012]20号)精神,加强全民消防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消防意识,近日,公安部、教育部、民政部、文化部、广电总局、安监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了《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进一步规范了公民应当掌握的最基本的消防知识。各级公安、教育、民政、文化、广电、安监部门要以《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内容为依据,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资源优势,密切联系配合,主动加强宣传,积极做好消防常识宣传工作。同时,积极利用中、省等主流媒体,综合运用图片、视频、公益广告、文艺演出等形式进行宣传,不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自救技能,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公安部门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纳入社区警务室工作职责;派出所要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内容,社区民警要指导督促社区、住宅小区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教育部门要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规划,在课堂教学、学生校外社会实践、团组织和少先队活动中落实好消防安全教育内容;将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纳入学校教职员工在职培训内容和“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内容。民政部门要督促社区、乡村广播、视频设备播放消防安全常识;组织养老院、光荣院、福利院、救助站等开展用火用电和自救逃生安全教育。文化部门要指导文物保护单位、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和歌舞厅、剧院、网吧、游戏厅等文化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积极开展消防文艺作品的创作和演出,把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文化下乡活动。广电部门要鼓励相关媒体安排播出消防公益广告,在消防工作重要节日、重要活动期间集中进行宣传报道;在“送电影下乡”活动中加入消防科普影片。安监部门要督促工矿商贸企业依法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工作,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将消防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纳入注册安全工程师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和考试内容。
附件1:《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2012年8月29日
附件1:消防安全常识二十条
一、自觉维护公共消防安全,发现火灾迅速拨打119电话报警,消防队救火不收费。
二、发现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拨打96119电话,向当地公安消防部门举报。
三、不埋压、圈占、损坏、挪用、遮挡消防设施和器材。
四、不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不在严禁烟火的场所动用明火和吸烟。
六、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燃放时遵守安全燃放规定,注意消防安全。
七、家庭和单位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八、每个家庭都应制定消防安全计划,绘制逃生疏散路线图,及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九、室内装修装饰不应采用易燃材料。
十、正确使用电器设备,不乱接电源线,不超负荷用电,及时更换老化电器设备和线路,外出时要关闭电源开关。
十一、正确使用、经常检查燃气设施和用具,发现燃气泄漏,迅速关阀门、开门窗,切勿触动电器开关和使用明火。
十二、教育儿童不玩火,将打火机和火柴放在儿童拿不到的地方。
十三、不占用、堵塞或封闭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不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火灾扑救的障碍物。
十四、不躺在床上或沙发上吸烟,不乱扔烟头。
十五、学校和单位定期组织逃生疏散演练。
十六、进入公共场所注意观察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记住疏散方向。
十七、遇到火灾时沉着、冷静,迅速正确逃生,不贪恋财物、不乘坐电梯、不盲目跳楼。
十八、必须穿过浓烟逃生时,尽量用浸湿的衣物保护头部和身体,捂住口鼻,弯腰低姿前行。
十九、身上着火,可就地打滚或用厚重衣物覆盖,压灭火苗。
二十、大火封门无法逃生时,可用浸湿的毛巾、衣物等堵塞门缝,发出求救信号等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