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3〕79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建设
房屋拆迁奖励及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建设项目房屋拆迁奖励及补偿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2日
宁西铁路二线(丹凤段)建设
房屋拆迁及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宁西铁路二线建设工程房屋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房屋拆迁补偿奖励办法。
第二条 丹凤县铁路房屋拆迁工作是在丹凤县宁西铁路二线建设指挥部的领导下,由丹凤县宁西铁路二线建设环境保障办公室(简称县征迁办)会同沿线各镇人民政府统一进行,镇政府是拆迁安置及环境保障的第一责任人,村、组及相关单位予以积极配合,对宁西铁路二线工程建设丹凤段红线用地范围以内的房屋拆迁。
第三条 拆迁房屋补偿奖励办法。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按照丹政办发〔2012〕108号文件执行,各拆迁户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拆迁清除到位,经验收合格,向施工单位交地后,分阶段给予奖励(奖励均含丹政办发〔2012〕108号文件中规定的各类房屋的奖励)。具体如下:
1、在规定时间10日内完成任务的,给予拆迁主房屋补偿费总额30%的奖励。
2、在规定时间20日内完成任务的,给予拆迁主房屋补偿费总额20%的奖励。
3、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完成拆迁任务的,不予奖励。
第四条 为确保拆迁安全,凡在规定的拆迁时间内同意由县征迁办组织机械拆除的,除给予奖励外,另增加拆迁主房屋补偿费总额10%的残值补偿。
第五条 拆迁户应服从所在区域的拆迁交地时限要求,涉及提供安置用地的村组或个人,必须服从规划安排,积极配合安置工作,创造安置条件。原则上是安置点一经确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扰安置建设。
第六条 拆迁期限:从2013年7月1日起至2013 年 12月31日结束。
第七条 拆迁程序。
1、发布拆迁公告或通知:由征迁办依据铁路工程进展及有关要求,向被拆迁单位或个人发布拆迁公告或通知。
2、清点登记:县征迁办会同施工单位、镇村组和产权人对征迁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据实勘丈、清点登记,并发放拆迁通知书。产权人提供有关合法的权源证据资料,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手续。逾期既不提供有关合法权属来源资料,又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权利。
3、签订协议:县征迁办与产权人依据丈量清点的拆迁数量、质量,按照相对应的补偿标准签订拆迁协议或核算补偿金额,拆迁结束并验收合格,交出征收土地,由县征迁办发给验收合格证,拆迁户凭合格证到县征迁办财务室领取拆迁补偿款。
第八条 拆迁群众居住房屋的,过渡费标准如下:
1、拆除主房屋建筑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或属附属设施和其它建(构)筑物的不发放过渡费。
2、拆除主房屋建筑面积在30-200㎡,发放搬迁过渡费2800元;200㎡以上发放搬迁过渡费3200元;县征迁办在拆迁户搬迁后一次性支付。
第九条 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签订协议拒不实施拆迁的,且规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搬迁的;或拆迁安置协议签订后,在搬迁期内拒绝搬迁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执行。
第十条 铁路建设沿线房屋拆迁户应积极支持配合拆迁工作人员履行公务。对敲诈勒索、弄虚作假骗取国家集体财物的,采取暴力、威胁、辱骂、围攻、殴打拆迁工作人员等方法阻碍拆迁工作正常进行的,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在拆迁补偿工作中不履职尽责,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行贿受贿、徇私舞弊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制裁、党政纪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或方案中未涉及的部分,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丹凤县宁西铁路二线建设征地拆迁环境保障办公室。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