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凤县秦岭“五乱”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群众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持续有效保护全县秦岭生态环境,鼓励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破坏涉秦岭生态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商洛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秦岭“五乱”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举报、奖励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纳入举报奖励范围的秦岭“五乱”问题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包括:
(一)秦岭“五乱”问题:
1.乱搭乱建问题。未批先建、批小建大、非法占地等各类违规建设;违规供地、批建分离、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秦岭区域内宗教场所、旅游景点、农家乐违规运行或违规经营等问题。
2.乱砍乱伐问题。侵占林地、毁林毁草、破坏植被、乱挖野生植物等违法犯罪行为,违法经营木材及其制品运输等行为。
3.乱采乱挖问题。非法采矿、越界采矿和破坏性采矿等行为;违法在河道、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地等区域采砂、取石、取土、开垦等行为。
4.乱排乱放问题。非法排放污水、倾倒垃圾,违法占地堆放沙土弃渣、露天堆放畜禽养殖粪便等行为。
5.乱捕乱猎问题。非法猎捕、杀害、贩运野生动物及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犯罪行为。
6.《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商洛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破坏秦岭生态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生态环境突出问题:
1.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或备案环境影响登记表已开工建设,或者项目环保设施未建成、建成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生产使用的。
2.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槽车、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违规排放污染物,对水环境安全造成威胁或导致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中断的。
4.非法倾倒、转移、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或危险废物以及放射性危险废物、废气、废液的。
5.在自然保护地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等建设活动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
第四条 举报方式:采取电话、信件举报
(一)县级举报电话:0914-3379919
(二)电子邮箱:3635932760@QQ.com
(三)来信来访:丹凤县北新街22号县发改局410室县政府大院内,邮编726200。
第五条 举报奖励原则:
(一)同一举报人举报单个对象有多项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奖金最高项发放奖励。
(二)同一举报人同时向省级、市级和县区举报同一线索,其他有关单位已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三)对同一破坏行为有多人分别举报的,只奖励先提供举报线索的举报人,举报时间顺序以受理举报登记的时间为准;
(四)对两人以上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由登记排序第一人领取奖励,协商分配;
(五)举报的违法破坏行为被查处且已结案,再次涉嫌违法违规的,可以继续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再次奖励。
第六条 举报人参与举报奖励时应提供以下信息:
(一)举报人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举报人如实提供被举报对象(单位或责任人)名称和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违规违法行为等;
(三)生态环境破坏行为的证据或线索材料,包括:反映违规违法事实的文件、图片、影像等。
(四)举报人应确保举报内容真实、客观,不得谎报,并有协助秦岭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明违法行为的义务。
第七条 根据举报线索,对查证属实的秦岭生态环境违规行为,在相关行政部门处罚决定书下发后,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500元;对查实的秦岭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对通过举报避免重大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消除重大生态环境安全隐患,或协助查处重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等情形的,给予举报人一次性奖励10000元。
第八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通知信息、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凭通知、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及受托人身份证件、银行账户等材料的复印件领取奖励资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的,视为放弃;因举报人改变联系方式或提供的联系方式有误导致在规定日期内联系不到的,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举报人获得奖励资金后,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进行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举报奖励范围:
(一)已纳入省、市、县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问题台账的;
(二)举报对象不清、违法违规主体难以确定、破坏行为难以具体提供或未提供违法主体详细地址的;
(三)举报的违法行为已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或正在处理的;
(四)举报人为丹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包括辅助执法管理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负有社会舆论监督、行政监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举报内容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环境破坏,或被举报人已采取相应补救、整改措施的。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县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恶意谎报或向被举报人索要财物,阻碍、干扰执法检查工作,严重扰乱工作秩序,交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二条 本机制由丹凤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机制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