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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丹规〔2018〕002—县政府办001

 

 

 

 

 

 

丹政办发〔2018〕12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县域工业集中区

入园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已重新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文件电子版:

http://zffz.danfeng.gov.cn/wcm.files/upload/CMSdf/201803/201803220507020.doc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19日

 

 

丹凤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入驻我县县域工业集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管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入园项目实施质量,加快园区建设步伐,为企业入园提供快速、高效、优质服务,建成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管理规范的园区,实现产业集聚、集约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陕西省关于加快县域工业园区发展的指导意见》《丹凤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入驻园区的新招企业、新建企业、投产企业以及投产企业的改扩建项目。凡入驻园区的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对入园企业实施的项目实际投资、创税、用地、建设、财政奖励、税收奖励等事项进行审核。

县工业集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为本办法的实施主体,协调相关镇办和部门负责做好入园企业的服务、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发改、安监、环保、国税、地税、经贸、国土、住建、市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责并积极为入园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企业入园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 申请进入县工业园区的投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工业投资项目管理要求;

(二)符合节约集约用地、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

(三)符合工业集中区产业规划与布局。其中,商棣工业精深加工区以东部产业转移、光学仪器、特色产业、现代材料为主;东河电子产业园以轻工电子、果酒食品、农副产品加工为主;

(四)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禁止入园。

第五条 申请入驻园区的新建项目,投资者应当向园区管委会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入园申请书;

(二)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企业的国税、地税登记证及复印件;

(五)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或备案文件。  

第六条 企业入园的审批程序:

(一)投资者向园区管委会提交项目入园申请书,并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二)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投资者与园区管委会签订入园合同书,同时颁发《企业入园许可证书》;

(三)由园区管委会牵头,与县国土、住建等部门会审确定入园企业用地界址面积、建筑控制红线及规划建设方案等; 

(四)企业项目建筑设计方案经县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等相关手续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七条  入园企业的项目申报方案中,要有备选项目,在申报项目困难不能实施时,选用备选项目,避免项目因不可抗力不能实施时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可使园区有限的土地、电力、水利等资源得到有效利用。

第八条 凡新引进的项目,由县人民政府召集园区管委会、住建、环保、发改、经贸、国土、安监等相关职能部门对项目进行研究预审,根据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相关的行业规定标准和产业类型、项目规模、科技含量、投资强度、投入产出、环保要求、项目前期的可研论证等对投资意向者的主要建设内容、生产工艺、经济社会效益分析等进行审核,批准同意后方可入驻园区。

 

第三章    企业入园服务

 

第九条  经批准同意入驻园区的企业,可实行一企一策。企业入驻所需相关手续,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召集相关部门,通过现场办公等方式为企业实行一站式服务。各相关部门具体承担的职责:

(一)园区管委会负责会同住建、国土等部门陪同企业现场踏勘,按产业布局规划选址,协助办理项目用地规划选点和用地面积报批;负责协助办理《入园企业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它事项。

(二)县国土局负责协调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办理完善相关土地手续。

(三)县住建局负责按程序对企业平面布局图、建筑设计方案进行审核,按照园区总体规划,依法做好项目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办理等工作。

(四)县环保局负责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的审批或积极协调上级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五)县发改局、经贸局负责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按《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入园上报的有资质单位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按照管理权限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属县发改局备案权限的由县发改局备案。

(六)县安监局参与入园项目的论证工作,负责对项目安全生产的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均实行安监审查把关。

(七)由园区管委会协调消防部门对基本建设工程的设施设备进行消防安全审查,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办理消防工程施工许可证;协调县市监局为企业办理入驻企业核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协调县国税局、地税局为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 协调县公安局为企业办理公章刻制等工作。

(八)县水务局负责协助办理重大入园企业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

  第十条  实行入园企业服务事项限时办结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法定期限或承诺时限内未办结、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存在吃、拿、卡、要等行为的部门,一经查实,由县纪检监察机关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完善基础设施。园区管委会按照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如期实现三通一平(即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为企业创造优越条件,增强园区承载功能。

第十二条 实行管理机制配套。树立发展园区、企业为本、服务至上的工作理念,对入园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名科级领导、一个包抓科室、一名包抓干部、一套包抓方案四个一项目推进机制,及时解决入园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三条 实行融资平台配套。园区管委会协助企业申报各类项目资金,最大限度争取省上政策性支持。县政府适时召开政、银、企座谈会,为企业融资搭建平台。

第十四条 实行执法检查许可制。除环保、税务、安监部门外的其它各行政执法部门确因工作需要检查外,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各类检查,确需检查时必须到县监察局备案,经批准同意后方可进入企业开展检查活动。擅自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并可向县客商投诉中心或县纪检监察委员会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当事人及责任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四章  入园企业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经批准入驻园区后,应向园区管委会提供项目建设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图、建筑物及厂容厂貌效果图、施工图、竖向设计图、排水工程、消防工程等图件),整体设计效果应美观、大方,并符合园区的总体规划。

第十六条  企业在取得用地红线图后,应依据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住建部门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总体方案设计,总体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建筑方案设计;总体方案设计、建筑设计方案均需经园区管委会初审、住建部门审签通过,再由管委会会同住建等部门按照园区规划进行放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第十七条  企业必须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和采用合格的建筑材料施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质量及安全生产监管。若擅自改变平面布局、外墙色彩、单体设计、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或不按批准的规划方案建设的,园区管委会、相关部门可责令其停建、限期整改。对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将组织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强行拆除或收回土地,所造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入园企业应节约利用土地,厂房建筑一般要求达到三层及以上标准,若因安全及生产工艺流程有特殊要求建单层厂房或两层厂房的,项目业主要向园区管委会提出书面说明,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应合理利用土地,严格按照土地用途集约、节约使用土地,凡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变更或转让土地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解除合同,收回项目用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  入园企业取得土地后造成土地闲置的,县国土部门应当依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一条  入园企业必须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队伍承建,按规定使用新型建筑墙体材料及商品混凝土,并聘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督促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民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期限进行建设,建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从供地之日起计算,至项目验收之日止。其中: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0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1—3000万元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2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1— 5000万元的,建设期限不超过15个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建设期限以合同约定为准。如遇特殊情况需顺延开工期或建设期的,须经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安全、消防、节能及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工程施工坚持安全生产、文明作业,积极履行安全责任,坚决杜绝不安全事故发生。

第二十四条  为及时掌握项目进度,以便为项目提供必要服务,各在建企业要按月报送进度报表,报送时间为每月20日前,报送对象为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报送内容包括到位资金、完成投资、形象进度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竣工后,企业应聘请有资质的评审机构对其固定资产投资额进行审计,并及时向园区管委会申请验收。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财政、发改、国土、住建、监察、审计、消防、经贸、环保、招商、安监等部门,根据《入园企业投资协议》约定事项及行业规定进行验收,达到投资强度要求的,确定签字后兑现相关优惠政策;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的,投资方应按协议约定增加投资;否则,将取消入园企业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按协议约定收取违约金或收回供应土地。

第二十六条  不动产权证书在企业竣工验收投产后按程序办理。

 

第五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入园企业必须依法注册登记、纳税、遵纪守法、诚信经营,自觉接受相关职能部门及管委会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入园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鼓励采用先进的环保设施、清洁的生产工艺,保证污染物的排放符合国家标准和园区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入园企业须与县安监局等相关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并配合安监局、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企业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园区管委会、安监局和县政府报告,主动接受和配合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三十条 入园企业须建立规范的财务帐表及安全、环保、节能减排、劳动保障、质检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统计数据、会计报表和企业年检报告及园区管委会下发的各类调查和统计报表。  

第三十一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园区内的水、电、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排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他设施。如有特殊要求的,须经园区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后,严格按园区规划和要求进行建设。

第三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园区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 对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的入园企业,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在园区管委会备案后,可优先申报国家专项扶持项目。项目报发改部门按程序逐级上报审批。审批的资金必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严禁挤占、挪用项目资金。

对申报国家专项扶持项目的企业,应将近三年来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近三年来企业纳税额、国家扶持资金数量、企业用工数量、企业年支付工人工资等内容,并接受社会监督,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按国家产业政策向发改部门申报国家专项扶持资金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入园协议;

(二)入园许可证书;

(三)丹凤县县域工业集中区管委会项目备案证明资料;

(四)发改部门核准备案文件,能评审批文件,土地审批文件,环评审批文件,规划选址审批文件,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入园企业停产两年或破产的,县国土局和园区管委会可依据原土地出让价格、该土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评估价进行折算后,对入园企业给予一定补偿,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另行招商。

第三十六条  企业依法进行合并、分立、停业及注销等,需提前一个月书面报告园区管委会,经批准后,依法进行债权债务处理。

 

第六章园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七条  园区内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园区道路附属设施和环卫设施;不得堆放、吊挂影响园容的物品。

  第三十八条  入园企业设置的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形美观、用字规范、设计科学,并定期进行维修、清理。

第三十九条  入园企业对责任区内的道路、交通、给排水、电力、照明、通讯等公共设施,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规范建设,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经常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四十条  入园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所产生的各种垃圾按垃圾处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入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置,如出现泄漏,由企业自行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园区管委会、各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在园区服务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县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入园企业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园区管委会和相关主管部门予以制止,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420日起施行,至2023419日起废止。原《丹凤县县域工业集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丹政办发〔2013〕28号)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