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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7〕73号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

 

 

丹凤县专利资助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增强自主创新能力,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发展环境,促进全县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陕西省专利条例》、《陕西省专利创造资助办法》及《商洛市专利资助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丹凤县人民政府设立专利资助奖励专项资金,纳入县财政预算单项列支。县科教体局负责受理和审核专利资助奖励申请,对符合资助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资助奖励。

第三条 专利资助奖励范围:

专利资助奖励按照无偿资助奖励,重点、择优支持的原则,资助奖励我县公民、法人、企事业单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和外国专利局申请并受理授权的国内外专利。

第四条 申请专利资助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要求,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第一专利申请人为本县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具有本县常住户籍或户籍所在地不在本县但在本县工作并持有居住证明的个人;

(三)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无专利产权争议,无法律纠纷。

 

第五条 专利资助费用的种类:

(一)专利申请费;

(二)专利实质审查费;

(三)专利申请代理费;

(四)已授专利权的专利年费(授权以后六年)。

第六条 专利资助费用的标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初审合格的专利申请,发明专利每件资助申请费1000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每件资助申请费500元;

(二)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费资助2500元;

(三)专利申请代理费的资助,发明专利每件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每件资助1000元,外观设计每件资助500元(此项仅限通过代理机构申请)。

(四)国外专利申请授权后,每件资助奖励20000元。

(五)对持续缴费至第6年以上(含第6年)的授权发明专利给予一次性年费资助1200元。

第七条 为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对从事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企事业单位,在专利创造、管理、运用、保护方面表现突出的予以奖励。

(一)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6万元;对获得省专利金奖、优秀奖的,分别奖励创新团队5万元、3万元。

 

(二)对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授权发明专利在本县转移转化产品年销售收入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税务等部门确认后,按专利转移实际支付额给予10%的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支持企业自主发明专利本县产业化,对授权发明专利的产品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经财政、税务等部门确认后,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专利产业化项目、专利新产品,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成功获得专利权质押贷款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三)对列入国家知识产权示范、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奖励;对列入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列入国家、省、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6万元奖励。

第八条 申请专利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资助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实质审查费、年费的需提供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开具的专利收费票据和专利代理机构开具的收费票据;

(二)向外国申请专利申请资助的,需提供相关专利检索报告,提交受理国的申请标准费用及涉外代理机构代理费的正式收据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是单位的需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登记证及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复文件(备案批复)复印件;申请人是自然人的,需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第九条 专利资助资金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丹凤县专利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申请表》;

(二)由县科教体局组织审核合格后,通知申请人办理拨付手续。

(三)申请人自接到领款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办理领款手续的, 视为自动放弃该专利资助。

第十条 县科教局对申请资助奖励、获得资助奖励的单位或者个人受资助奖励情况进行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否则停止继续对其资助奖励专利费用。

第十一条 申请人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或已在省内得到其他专利申请资助的,不予重复资助;国内专利申请的专利代理费不是本省专利代理机构收取的不予资助。

第十二条 申请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对所提供材料和凭证真实性负责,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核实,已资助奖励的资金全部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责任。对骗取专利资助奖励的单位、个人,对其后续其它专利的资助奖励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要公开、透明,自觉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专项资金的审定工作人员对申请资助奖励或已享受资助奖励的项目,在未公开、公告之前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涉及专利资助奖励等方面政策均以本办法规定标准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本办法为准,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至2019年8月31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