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规〔2017〕001—县政府001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县城城区停车泊位管理收费的
通 告
为了加快国家卫生县城创建,不断完善市政设施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缓解“市民出行难”、“停车难”,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资源。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及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2016〕6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经县物价部门依法审核批准,现将县城城区停车泊位管理收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批准机关、执行时间和执收单位
批准机关:丹凤县物价局
批准文号:《关于城区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批复》(丹价字〔2016〕021号)
执收单位:商洛市丰地商贸有限公司
批准执行时间:2017年1月1日
二、停车泊位管理收费标准
车辆类型 |
停放时间 |
收费标准 |
批准机关 |
备 注 |
蓝牌机动车 |
0 -1小时
1小时以上 |
3元/小时
2元/小时 |
丹凤县 物价局 |
每增加1小时加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每天累计不得超过30元。 |
黄牌机动车 |
0 - 1小时 1小时以上 |
3元/小时 3元/小时 |
丹凤县 物价局 |
按占车位数乘以3元收取费用,每增加1小时按占车位数加收3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
三、停车收费管理路段及收费时间
停车收费管理涉及路段为中心街全段、迎宾路、县委路、紫阳北路、商贸街、广场北路、车站路、广场南路、江滨北路、江滨南路、龙驹大街、环东路、环西路;收费时段为:早7:30—晚21:30。
四、本通告所称收费车辆主要为机动车辆,非机动车、摩托车和三轮车不得占用停车泊位,停车计时采用准确计时收费设备采集计算。
五、对政府主管、监督职能部门因集中检查确需短时停放的车辆免收停车费,对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献血车、市政工程抢险车、救灾抢险车、殡葬车辆和残疾人专用车免收临时停车费。
六、县城管、公安、交警等部门要加强对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规范车位划定、车辆有序停放,严禁在人行道等未划定停车位的道路上停放车辆。
七、严禁有故障车辆、无号牌车辆、油罐车以及携带易燃易爆品的车辆在划定的停车泊位上临时停放。
八、在停车泊位内临时停车必须接受管理人员要求进行停放,自行锁好门窗,保管好随身物品,勿将停车卡、现金等贵重物品遗留在车上,谨防被盗。
九、停车收费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健全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收费人员服务水平。收费管理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并出具相应的票据;严禁超范围、超标准收取。
十、欢迎社会各界及广大人民群众对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监督,可拨打举报监督电话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十一、本通告自2017年2月4日起施行,至2020年2月3日废止。
丹凤县公安局 监督电话:0914-3385319
丹凤县城管局 监督电话:0914-3385392
丹凤县物价局 监督电话:0914-3322731
丹凤县交警大队 监督电话:0914-3322704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7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