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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 月督查月通报活动的通知

丹府法发20171

丹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

月督查月通报活动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

全面落实丹凤县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案》(丹政办发〔2016107号)要求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县政府法制办决定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实行“月督查月通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重点单位

县公安局、县交警大队、县市监局、县林业局

二、阶段安排和督查重点

1.第一阶段(2016111日—2017110日)。检查试点单位试点工作方案制定和实施情况,建立执法台账法律文书的使用和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执法全过程记录硬件设备配备情况是否根据工作方案和本部门权责清单,明确各类行政执法职责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和人员,制定工作计划表,制定本部门行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点。

2.第二阶段(2017111228)。检查试点单位对试点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实施过程等情况。是否组织全局行政执法人员参加培训,确保熟练使用行政执法记录设备;是否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点》的要求,在局机关执法股室(单位)范围内,对立案、监督检查、调查取证、行政决定、送达等多个环节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及时运用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现场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等手段,对执法活动进行纸质和音像视频记载。是否对执法活动的每一个步骤都进行相应记录,及时收集、固定案件证据,确保所有执法工作纳入到全程跟踪管理范围。是否及时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定期上报工作开展情况和阶段性总结。

3.第三阶段(201731日—321)。试点单位要对本单位的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试点工作的自查报告,同时提炼工作做法经验,形成书面报告材料,收集相关音、视频、纸质资料,一并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4.第四阶段(2017410日前)。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对试点单位实施检查验收,在总结各试点单位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形成在全县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报经县政府同意后,在全县推广。

三、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全过程试点工作,结合《丹凤县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案》(丹政办发〔2016107号)确定的重点任务和本次督查活动,认真开展自查,自觉接受监督。要把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工作纳入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认真抓好落实。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施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具体负责人,扎实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试点工作。本次督查活动,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每月一督查,督查结果每月进行通报,并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依据。

2.认真总结。被检查单位要对本单位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认真梳理,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每阶段工作重点和措施,在每个阶段时间结束时,及时将书面自查报告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3.扎实整改。对检查中发现、指出的问题,有关单位要认真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反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4.提前谋划。各镇办、县级各行政执法单位要按照《丹凤县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方案》(丹政办发〔2016107号)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点》要求,结合本单位本行业工作实际,积极探索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制度的有效措施,为我县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总结经验、奠定基础

 

联系电话:3328042    联系人:周裕 鄢振华

附件:《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点》

             

  丹凤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714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点

 

  一、实施行政许可记录要点

  (一)申请。申请人或经办人证件号码、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清单、申请的日期和地点、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的凭证;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当场告知,并有记录,不能当场告知的,应当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出具补正通知书;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出具的受理通知书。

  实施行政许可机关及其窗口不得以收件专用章或者口头形式代替受理通知书、告知书、补正通知书。在政务服务中心或者办事大厅工作期间全程监控办事情况。

  (三)审查。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机关及其窗口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审查。重大事项应当报请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讨论决定情况应有会议纪要或专门记录。

  审查行政许可申请,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时出具的告知书;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申辩的,行政机关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记录,记录情况应有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签字或者盖章,听取意见的工作人员签名,加盖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

  需要转报上级机关审批的,出具的初审意见及转送的申请材料及目录清单。

  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记录人员的名单及核实情况。需要现场勘验的,负责现实勘验的人员签字并出具勘验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举行听证的,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有人员专门记录听证情况,形成听证纪要或者记录。

  (四)决定。审批决定情况记录。

  当场可以作出行政许可的,作出当场行政许可决定书,直接送达申请人,送达回证上应有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经审查,符合行政许可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颁布行政许可证件。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专门登记。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印章。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并有全过程记录及材料。

  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五)送达。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送达申请人,并有送达回证,注明送达的方式、送达人、被送达人、送达的时间和地点等,当事人拒绝签收的,还应当注明原因。

  二、实施行政处罚记录要点

  (一)案件来源。1、巡查、检查。巡查、检查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证件号、被检查人基本情况、违法情形;2、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的时间、地点,投诉、举报的内容,接收人员记录。3、批办、移送。批办、移送的书面材料,案件移送函。

  (二)立案。一般应有立案呈批表或者其他材料。呈报立案文书,应有基本的违法事实、明确的违法行为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属于本机关管辖,办案单位及人员提出的处理意见,办案机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等。

  重点注意,巡查、检查、投诉、举报等发现的违法情况,应当报告的不报告,应当立案的不立案,应当查处的不查处。

  (三)调查。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执法证件,询问或者检查有专门记录,被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调查人员或者检查人员签名。从事检查,采取的措施必须有法律依据,查阅的材料、封存证据要现场记录、拍照。

  各类证据提取的时间、地点、来源、提取人;现场勘验笔录还应当记录违法行为现场的基本情况;询问笔录还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基本情形;证人证言还应当记录证人的基本情况;电子数据还应当记录原始载体;视听资料还应当记录录制拍摄原始载体或存储设备等。

  调查终结,形成调查结果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实施行政处罚机关审查。

  (四)审查。根据调查的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办案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草拟行政处罚决定。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同时撤销立案。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撤销立案,书面通知当事人。3、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制作案件移送函。

  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应以专门会议形式作出,形成会议纪要,对讨论决定情况作出书面记录。

  (五)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记录陈述申辩的基本情况、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当事人申请听证的,行政机关组织举行听证,应当记录听证的基本情况,形成听证笔录。

  (六)决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或者其他法定情形,作出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送达被处罚人的记录。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的行政机关备案的凭证。

  (七)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并有记录登记在册;当事人不在场的,7日内送达当事人,并有送达回证,注明送达方式、送达人、被送达人、送达的日期和地点等;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原因。

  (八)执行。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履行情况。实行罚缴分离,除法定当场收缴情形由执法人员当场收缴,一律由代收银行收取,出具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采取的措施情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九)结案。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单位应制作结案报告,报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审批,形成的案件材料整理归档。

  三、行政强制记录要点

  (一)行政强制措施记录要点

  行政强制措施包括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8.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必须是法定的实施机关,当场告知或者实施后立即通知,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报告并补批。

  9.查封、扣押,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机关,不得涉及无关财产,不得涉及生活必需品,不得重复查封涉案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不得超过规定的期限;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可以委托第三人妥善保管,但不得使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保管费用。有法定的解除情形,解除查封、扣押,记录在册。

  10.冻结,交付冻结通知书,自冻结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金融机构应当自冻结期满之日起解除冻结。

  1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有书证和拍照摄像资料。有关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行政强制执行记录要点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方式。

  1.行政机关在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送达。

  2.有中止执行、终结执行、执行回转等情形的,决定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应有记录。

  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有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书。

  4.有关法律法规对行政强制执行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作相应的记录。

 、行政给付记录要点

  行政给付主要分两种情形: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对象、范围、标准等主动给付或者直接给付;符合给付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给付。

  (一)主动给付

  行政机关依职权提出拟给付的对象、范围、依据、标准以及给付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直接给付;或者提出给付方案,报请有关机关批准,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直接给付。

  行政机关予以记录。

  (二)依申请给付。

  1.申请人申请或者有关组织推荐。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受理。符合申请条件、标准的,有关机关予以受理,记录登记。

  3.审查。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有关负责人审查批准。需要报有关机关审议的,报有关机关审议,形成会议纪要。

  4.公示。在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上公示,一定期限内征求公众意见。

  5.决定。公示无异议的,作出决定给付的批复。

  6.给付。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给付资金、物品、住房等。

  、行政征收记录要点

  (一)征地补偿安置记录要点

  1.发布征地公告。主要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和地点;发布公告的市或县人民政府的名称、发布时间。

  2.办理补偿登记。主要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等。

  3.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主要内容包括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发布公告的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发布时间。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记录相关意见和建议。

  4.支付补偿费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应当记录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等打卡到户情况。

  5.交付被征收的土地。记录土地交付情况。拒不交付被征收的土地的,责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无法定事由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记录要点

  1.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方案进行讨论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30日。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按照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需要听证的,组织听证会。

  2.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征收房屋决定应通过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记录会议讨论决定内容,形成会议纪要。涉及人数众多,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公告征收决定。公告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3.调查登记及公布。房屋征收部门对征收范围内房屋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向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公布。

  4.征收房屋补偿的内容、原则、评估、方式。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定,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情况;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费用情况。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选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违法建设的,要调查、认定、处理。

  5.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

  6.补偿决定。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的期限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屋征收部门建立房屋征收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三)征收税费记录要点

  1.申报。纳税人(缴费人)或扣缴义务人向税务征收机关报送申报材料。

  2.审核。税务人员接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3.征收决定。报征收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征收的税费种类和数额。

  4.征缴。包括征收的税费种类和数额、解缴入库证明。

  六、行政奖励记录要点

  (一)行政机关依据职权主动实施的行政奖励,由行政机关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的行政奖励:

  1.申报。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2.审查。行政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对实质内容进行核查,组织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行政机关讨论决定实施奖励的对象、范围、标准等内容。需要报有关机关审议、批准的,提请有关机关审议,形成会议纪要。包括行政奖励机关领导审批意见;经集体讨论决定的,还应当记录会议参加人、发言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等。准予奖励的,包括奖励的理由和依据、奖励的数额;不予奖励的,包括不予奖励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不予奖励申报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等。

  4.公示。拟奖励的对象及奖励的有关内容予以公示,公示应通过公共媒体,注明期限。

  5.奖励。公示期限届满,给予奖励。按照规定需要报批,经批准后给予奖励。

  、行政确认记录要点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受理。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三)审查。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四)公示公告。依法需要公示公告的,予以公示公告。注明公示公告的期限、机关等内容。

  (五)确认。公示公告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颁发有关证书或者批准文件。行政确认的材料按照规定整理归档。

  八、行政裁决记录要点

  (一)申请。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二)受理。行政机关受理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三)审查。行政机关及有关人员对申请裁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行政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应当记录会议参会人员发言内容、会议决定内容等。

  (四)裁决。行政裁决书应当包括裁决事项、裁决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裁定内容,并告知裁决申请人不服裁决的救济途径和期限。

  (五)送达。填写送达回证,注明送达方式、送达人、被送达人、送达的日期和地点等;被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应当注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