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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丹凤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凤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单机构:

《丹凤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丹凤县人民政府

                     2016年11月10日

 

 

丹凤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工作(以下简称防控工作)职责,促进防控工作有序、有效开展,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追究办法),是指对政府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工作人员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职责进行分解落实,并对因工作失职、渎职而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责任人员实行责任追究的办法。

本追究办法适用于以下责任部门及人员:

(一)县动物防疫和畜产品安全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

(二)各镇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主要责任人和相关人员;

(三)各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主要负责人、官方兽医和技术人员;

(四)村(社区居委会)两委会班子成员和村级动物防疫人员;

(五)养殖企业(场)及养殖、屠宰、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场所负责人和业主。

第三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根据应急预案启动的级别,指挥部应当组织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和检测诊断组,对疫情发生的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对防控和扑灭措施进行评估,并由动物疫情风险评估专家组和检测诊断组以书面形式向指挥部报告,指挥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第四条 各镇政府、龙驹寨街道办对本行政区域防控工作负总责,镇(办)主要负责人是防控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规定职责的直接责任人;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场所负责人或业主是场所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农业部门(含畜牧兽医中心)职责:

(一)负责提出防控工作方案,拟定年度强制免疫计划,经县政府或指挥部批准后监督实施,并报商洛市防控指挥部备案;

(二)安排部署、检查指导动物防疫日常工作,落实各项防控措施,严格执行防控工作责任制;

(三)及时向县政府汇报免疫密度等防疫工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四)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技术规范,对动物防疫有关人员开展技术培训;

(五)按规定组织开展防疫督查巡查、免疫密度评估、免疫效果监测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省市有关规定;

(六)负责动物疫情监测(诊断)与报告等工作,及时掌握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和工作动态;

(七)严格疫苗等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开展应急处置技术指导,教育从业人员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督促养殖单位建立和完善养殖及免疫档案;

(八)落实辖区内龙头企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规模饲养场、养殖园区、家庭农场,饲养、屠宰、加工、经营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场所的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和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

(九)做到村有防疫档案,户有防疫证,畜禽有标识,落实补免制度;

(十)重大动物疫病发生时,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应急条例向县政府提交疫情处置方案并参与组织实施;

(十一)同卫计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信息通报工作;

(十二)同林业部门做好野生动物疫病监测信息通报工作。

第六条 县动物卫生监督部门职责:

(一)负责对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等活动中的动物防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动物防疫消毒、疫情报告等工作;

(二)负责动物产地检疫、屠宰检疫和屠宰企业、各镇(办)屠宰场点管理工作;

(三)负责动物调入、调出报批报检制度的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

(四)监管动物检疫书证、免疫卡、耳标的保管、使用;

(五)一旦发现疫情,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组织、监督、指导、实施对疫点内染疫畜禽的扑杀和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实施本辖区内其他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的处置;

(六)落实辖区内龙头企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规模饲养场、养殖园区、家庭农场的动物防疫监管人员,实行痕迹化管理工作;

(七)负责养殖环节动物防疫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强化动物卫生执法监督工作,确保上市动物及动物产品持证率达到100%,屠宰检疫率达到100%,耳标回收率达到100%,病害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九)负责定点屠宰厂(场)等场所的设计、规划、布局、建设,按照动物防疫条件要求,规范管理;

(十)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落实活禽定点屠宰制度,严禁在农贸市场销售和宰杀活禽,实行白条鸡上市销售;

第七条 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负责审核办理动物饲养和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交易市场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工商登记注册;

(二)负责查验经营动物及其产品检疫证明和免疫标识;发生动物疫情时,根据对疫区封锁情况,关闭疫区内的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

(三)做好饭店、食堂、超市肉品经营索票索证工作,严厉打击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经营、使用肉品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打击违法经营动物及动物产品行为。

第八条 县卫计部门(含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责:

(一)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疫病预防消毒杀菌工作;

(二)协同兽医主管部门开展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

(三)同兽医主管部门做好人畜共患病信息通报工作。

第九条 县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将动物疫病防控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防疫设施建设、应急物资储备、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二)负责落实感染疫病畜禽扑杀工作经费,确保扑杀补贴费用足额发放到养殖户手中,确保扑杀净化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对动物防疫经费、扑杀工作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县公安部门(含交警大队)职责:

(一)协助做好疫点、疫区封锁、扑杀以及公路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临时消毒站)工作;

(二)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必要时协助做好强制免疫等行政执法工作;

(三)查处经营病死畜禽肉品和疫区藏匿、倒卖染疫畜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一条 县林业部门职责:

(一)负责野生动物疫病的监测,做好野生动物疫情应急处置;

(二)同兽医主管部门做好疫情监测信息通报工作。

第十二条 县交通部门职责:

负责监督运输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运动物及其产品。

第十三条 县城管部门职责:

(一)负责城区丢弃动物尸体及其相关废弃物的管理;

(二)加强巡查,严禁在城区市场外经营活禽。

第十四条 县监察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有关单位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情况;

(二)负责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控工作职责。其中,农业执法大队负责兽药和投入品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宣传、文广部门全力做好各类媒体舆论引导工作。

 

第三章 各镇(办)及农综站职责

 

第十六条 各镇政府、龙驹寨街道办职责:

(一)建立相对稳定的村级防疫员队伍,落实强制免疫、镇村疫情测报、无害化处理所需要经费,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二)按照县政府和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开展强制免疫、疫情测报等工作,完成年度强制免疫计划规定的任务,应免疫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畜禽标识率、免疫建档率达到100%,确保辖区内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抗体合格率达到国家和省市县有关规定;

(三)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落实辖区“一包四员”工作制度,落实每个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辖区内动物和动物产品饲养、屠宰、加工、经营等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

(四)全力做好辖区畜禽疫病流调、扑杀净化和安全稳定工作,做好扑杀净化期间人(畜)居住环境消毒杀菌和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五)负责辖区内疫病防控、扑杀报告等工作;

(六)成立拔点灭源工作组织,按照处置程序,在县兽医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认真组织开展辖区内扑杀净化工作。具体是各镇(办)要成立综合协调组、动物扑杀组、预防消毒组、尸体运输组、计量统计组、无害化处理组、监督检查组、安全保卫组,明确各自工作职责,协同作战。

第十七条 各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职责:

(一)负责统一供应、保管强制免疫疫苗;

(二)组织辖区开展免疫、发卡(证)、加挂免疫标识、建立免疫档案;

(三)负责开展辖区内流调和疫情报告工作;

(四)负责产地检疫工作,受县动物防疫监督所委托做好辖区内屠宰检疫工作;

(五)坚持常年强制免疫补针,补针率要达到100%;

(六)负责辖区内染疫动物的扑杀和疫病净化工作。

第四章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村级防疫员职责

 

第十八条 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及村级防疫员职责:

(一)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确定符合资格条件的村级动物防疫员,落实报酬,并全力支持其做好每年春季(3-4月)、秋季(9-10月)两季集中免疫工作,并坚持常年补针,确保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产地检疫率达到100%;

(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人力及时深埋处理本辖区内无主畜禽尸体,并追查原因,认真查处,同时要在县、镇(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监督下做好消毒杀菌工作;

(三)村级动物防疫员要遵守操作规程,做好登记造册,确保本辖区应免动物的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率、畜禽标识率、免疫建档率达到100%。

 

第五章 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职责

 

第十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加工、贮藏、生产动物以及动物产品的活动场所,其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由镇(办)动物防疫主管部门负责人及官方兽医担任。其职责是:督促场所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等防疫措施;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账等防疫记录;执行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定期检查,督促业主整改发现的问题,对督促不整改或发现问题业主无法解决的,及时向辖区镇政府(办事处)及有关部门书面报告。

第六章 从业人员职责

 

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指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动物防疫直接责任人,其职责是: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有关规定接受兽医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防范重大动物疫病发生,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的安全;

(二)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并按照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县级以上畜禽龙头企业、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规模饲养场、养殖园区、家庭农场实行免疫程序和自购疫苗报备制度,即制定的免疫程序和自购疫苗要向所在地镇(办)进行报告备案,同时要向县畜牧兽医中心、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备;

(三)依法做好各场所的消毒杀菌及病死动物和动物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四)配合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各镇(办)农业综合服务站开展重大动物疫情监测,发现动物出现群体发病或死亡的,应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

(五)配合兽医主管部门控制和扑灭动物疫情。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防控工作责任由县镇政府牵头、监察机构实施、县农业部门(畜牧兽医中心)配合追究。

第二十二条 本责任责任办法所称责任,是指第二条所列的责任部门及人员,在防控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防控措施不到位,防疫工作存在漏洞,导致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第二十三条 疫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省、市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村级非党员干部扣发工资、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罢免职务;情节特别严重或造成疫情扩散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瞒报、谎报或阻碍他人报告疫情的;

(二)只出证不检疫的;

(三)发生疫情不封锁,或者拒不执行封锁命令的;

(四)违反规定进口动物源性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的;

(五)冒领、挤占挪用动物防疫、扑杀净化经费的;

(六)违反规定造成疫情泄密的;

(七)造成疫情扩散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兽医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动物防疫及疫情扑灭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或拒不服从指挥部调度的;

(九)疫情发生后,有关部门和镇(办)、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十)其他违反动物防疫和兽医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直接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县兽医主管部门不按要求层层建立责任制,落实县、镇(办)和有关部门的防控责任,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二)县兽医主管部门不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应急预案和年度强制免疫计划,或不及时部署、督查防控工作,使本地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目标不明确、任务不落实的;

(三)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本部门职责,导致动物强制免疫、疫情监测、检疫监管、流通防疫监管等防控措施不落实或无法落实的;

(四)畜禽扑杀补助措施不完善,免疫、疫情测报等政策不明确,或动物防疫、扑杀净化工作经费落实不到位,导致重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措施不落实的。

 第二十五条 各镇(办)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强制免疫工作或免疫密度、抗体水平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二)未建立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制,未落实相应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致使防控职责不清、防疫监管措施不到位的;

(三)未建立与工作量相适应且相对稳定的镇村防疫队伍,或免疫补助经费不到位,致使强制免疫工作不落实的;

(四)未建立镇村疫情监测报告体系,致使未能及时发现并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或不落实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和无害化处理场所,延误疫情处置的;

(五)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置职责,不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没有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导致疫情扩散蔓延的,对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疫情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阻碍、拒绝调查的。

第二十六条 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应追究场所动物防疫监管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检查、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设施条件,落实强制免疫、消毒等防疫措施的;

(二)未及时发现防疫隐患,或不按规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书面汇报监管中发现的防疫人员、经费、物资不到位等问题的。

 第二十七条 从业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防疫制度,落实防疫措施,并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及蔓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相关法规进行处罚;因违法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等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督促检查

第二十八条 建立动物防疫督查制度。

(一)指挥部成立动物防疫工作督查组,代表县政府对全县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督查内容:各镇办贯彻落实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安排部署动物防疫工作和解决动物防疫工作实际问题情况;免疫、检疫、消毒、疫情处置、防疫监督等业务工作开展情况;基层防疫队伍建设和管理情况;责任追究、外引动物报批报验和隔离观察、动物防疫督察、疫情报告等制度执行情况;动物防疫经费和动物防疫必须的设备、设施到位情况等。

(三)各镇(办)成立防疫督查组,对辖区动物防疫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

(四)实行督查责任制。动物防疫督查实行“县督查镇(办),镇(办)督查村(社区居委会),层层有人管、一级抓一级、责任到人”机制。县上每年春秋两季防疫期间至少督查2次,平时根据工作需要随机督查;各镇(办)每月督查一次,疫情高发期要增加督查次数。每次督查结果都要形成文字材料,实行严格的痕迹化防疫监管。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2021年11月30日废止。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县人武部政工科。

      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中省市驻丹各单位。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