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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除四害管理办法的通知

 

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除四害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1017  

 

 

 

 

丹凤县除四害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除四害防病工作,规范除四害工作管理,提高除四害工作水平,改善人居环境和投资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消灭老鼠、苍蝇、蚊子、蟑螂(以下简称“除四害”)的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县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卫计、农业、科教、交通、市监、住建、城管、水务、旅游、经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生物防治与环境治理相结合,以环境治理为主;专业队伍与群众运动相结合,以群众运动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措施与要求

 

第五条除四害工作采取药物防治、改造环境、控制四害孳生地及直接杀灭四害等综合防治措施,对易孳生或易招致四害的行业和场所,要有专管人员、专管制度和完善的防范杀灭措施。

第六条 各单位和全体居民负有除四害的义务,应当积极参与除四害工作,服从各级爱卫办和卫生部门专业人员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严格管理除四害药品、器械和检测工具。

第七条生产用于环境卫生的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条件,在取得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生产;生产以农药为原药的卫生杀灭病媒生物药品,除必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外,还需要进行农药登记和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销售和使用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

第八条 各单位和各住户应有防鼠、灭鼠可行措施。对食品、饮食、粮库等特殊行业采取硬化地面、堵鼠洞、制作防鼠台、防鼠板、防鼠门、下水口防鼠网、器械捕捉、药物毒杀等办法消灭鼠害;各单位和场所都应达到国家灭鼠标准,粉迹法3%以内,鼠迹法2%以内,鼠夹法1%以内。

第九条各单位和各住户应确保辖区范围内无苍蝇孳生地。水产品和肉类市场应有上下水设施并强化卫生管理,各类肉食摊点应当设置防蝇设施。加强畜场垃圾、粪便和病死禽畜肉食的管理,严禁随地倒倾、堆放。对易招致和孳生苍蝇的行业和地方,应落实防蝇、灭蝇措施,严格控制苍蝇孳生、繁殖,应采取诱捕、拍打和毒杀等方法消灭苍蝇。宾馆、旅馆、酒楼、餐厅及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重点行业单位有蝇房间不超过1%,其他单位不超过3%;平均每阳性房间不超过3只;重点单位防蝇设施不合格房间不超过5%;加工、销售直接入口食品的场所不得有蝇;蝇类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幼虫和蛹的检出率不超过3%

第十条各单位和各住户应严格控制管辖范围内的蚊虫孳生场所,彻底治理蚊虫孳生地,并运用生物、物理、化学等方法消灭幼虫和成蚊,积水中不得孳生蚊幼虫和蛹。达到灭蚊标准要求,居民住宅、单位内外环境各种存水容器和积水中的蚊幼及蛹阳性率不超过3%,阳性勺内幼虫或蛹阳性率不超过3%;城区内大中型水体中的蚊幼或蛹每500毫升不超过5只;特殊场所白天诱蚊30分钟,平均每人次诱获成蚊数不超过1只。

第十一条各单位和各住户应采用多种方法杀灭蟑螂或防止其传入,各宾馆、饭店要加强蟑螂的入侵防治和管理。达到灭蟑螂标准要求,室内有蟑螂成虫或若虫,阳性房间不超过3%,平均每房间大蠊不超过5只,小蠊不超过10只;有活蟑螂卵鞘房间不超过2%,平均每房间不超过4只;有蟑螂粪便、蜕皮等迹的房间不超过5%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十二条 除四害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负责”的体制,各镇、村(社区)委会要切实做好本辖区范围内除四害的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工作。各单位均应服从辖区统一领导,制定本单位除四害工作计划安排,建立除四害工作档案,落实除四害工作管理,确保本单位范围内除四害工作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十三条 建筑工作和租赁住宅处的除四害工作,由施工企业和房屋出租者负责停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住建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各类医疗机构、公共场所除四害工作由卫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餐饮服务场所、食品流通场所、药品生产、销售单位、集市摊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加工场所的除四害工作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市政管、井、缆线、垃圾转运站、垃圾处理厂、公厕等除四害工作由县城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农贸市场、废品收购点等除四害工作由县经贸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各类学校、幼拖机构除四害工作科教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城乡河流、水库等除四害工作由水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辖区0-5公里公路沿线两侧、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汽车维修店等除四害工作由交通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网吧、文化娱乐场所等除四害工作由文广部门实施监督管理;住宅小区由房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屠宰场、养殖场等四害工作由农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粮库、粮油销售点等四害工作由粮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其他成员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场所及单位家属区除四害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各镇(办)有条件的可建立专业化除四害机构,实行有偿服务,承担辖区内除四害消杀任务。

第十五条凡申报从事环境卫生病媒生物防制的专业消杀公司和个人,应经县卫生行政部门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方可从业,并报县爱卫办备案。

第十六条 城区单位、居民户可以根据除四害专业技术要求自行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四害消杀,也可以委托合法的除四害服务机构具体实施。重点单位、重点行业、重点部位由除四害专业服务机构实行专业防治。除四害服务单位应当与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签订合同。在开展除四害工作时,应做好有害生物消杀记录。服务质量未达到合同要求的,应当承担约定的责任。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七条县爱卫办要定期开展除四害检查评比工作,对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而生产杀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没收其违法所得。

第十九条生产不合格的卫生消灭病媒生物药品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由县市监局根据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吊销卫生许可证。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国家禁止用于环境卫生的急性剧毒杀鼠药剂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所生产的药剂,可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因生产销售剧毒药剂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致人伤亡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除四害机构和个人取得培训合格证而从事卫生消杀业务的,依据《陕西省爱国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 除四害监督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20161018日起施行,至20211018日废止。原《丹凤县除四害管理办法》(丹政办发〔201128号)同时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