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政办发〔2016〕101号
丹凤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选购商品房安置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龙驹寨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工作部门、事业机构:
《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选购商品房安置试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丹凤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选购商品房安置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笫一条 为了满足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对象安置住房的需求,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减少重复投资,盘活现有存量商品住房,根据陕西省住建厅等六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和商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心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商品房异地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丹凤县棚户区改造项目中实行选购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选购商品房安置”,是指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存量住宅商品房作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安置房源,供安置对象自由选购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棚改实施责任主体”,是指具体组织实施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责任单位,一般为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安置对象”是指在棚户区改造中实行选购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
第六条 选购商品房安置坚持“自愿、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
第二章 选购商品房的基本条件
第七条 选购的商品房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选购的商品房“五证”齐全,即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二)选购的商品房为框架剪力墙结构,价格控制在2500元/平方米以内;
(三)选购的商品房水、电、气、暖相关配套设施接入到位;
(四)选购的商品房小区道路、管网、绿化等基础设施齐全;
(六)选购的商品房无抵押、冻结、查封、权属纠纷等情况。
第八条 选购的商品房交房条件要达到以下标准:
(一)工程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工程材料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达到商品房验收标准;
(二)室内:毛墙毛地;
(三)水、电接入到位,基本照明到位。燃气接口到位,业主自行开通。室内供暖管道、暖气片安装到位;
(四)电话、宽带、有线电视端口到户,业主自行开通;
(五)入户防盗门和节能窗安装到位,单元门对讲系统安装到位;
(六)厨房、卫生间:毛墙毛地,做防水处理,预留上下水接口及简易龙头。
第九条 对符合选购商品房条件的房源,各棚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与房源开发企业确定房屋选购价格,并签订商品房选购协议。
第十条 纳入商品房选购的房源,开发企业可同步面向社会销售,但棚改实施责任主体确定的选房户具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 商品房选购方式
第十一条 由县住建局(棚改办)、房管局统一设立棚户区改造安置商品房选购中心,集中在安置房选购中心为选购的商品房开发企业设置商品房营销点,供选购房户选购。
第十二条 凡与棚改实施责任主体签订商品房选购协议并进驻选购中心的商品房开发企业,选派有经验的工作人员负责对各自的房源进行宣传与导购。
第十三条 进驻选购中心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应按选购中心管理要求,各自设置项目沙盘和户型模型,供选房户参考选择,工作人员要积极配合选购中心做好选购商品房相关政策的宣传。
第十四条 棚户区改造安置商品房选购中心的房屋租赁、宣传及水电等费用由选购中心按照选购房源比例统一分解,由进驻的商品房开发企业分担。
第十五条 各棚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按照房屋征收协议签订的顺序向被征收人发放《选购商品房安置选房证》,作为选购商品房安置的前提条件。《选购商品房安置选房证》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名称;
(二)被征收对象姓名和其他权利人姓名;
(三)房屋征收安置情况,包括被征收房屋的面积和价款;
(四)协议签订的时间和顺序号;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持《选购商品房安置选房证》自行到安置房选购中心选择所需的面积和户型,选定安置房后,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持《商品房买卖合同》与棚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办理安置终结手续。商品房开发企业持《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被征收对象所属项目的棚改实施责任主体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第四章 安置房价格确定
第十七条 县住建局(棚改办)、房管局负责商品房价格协商或委托评估机构对选购商品房的房价进行评估,作为选购价格的参考依据,具体价格以最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选购的商品房实行“一房一价”。
第十八条 选购商品房价格评估机构由县住建局(棚改办)、房管局选择3家以上具有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评估公司,采用招标方式确定。评估费用由委托评估单位和被评估的房屋所属开发企业各承担一半。
第十九条 选购商品房的评估价格应按照商品房的区位、土地价款、配套设施、建安成本等因素综合评估,评估选购商品房的利润率应控制在3%以内,确定选购价格后应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 选购商品房价款的结算
第二十条 棚户区改造选购商品房付款采用定期结算方式,即选房户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与棚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办理终结手续。若被征收对象选购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款,不足部分由被征收人补交;若被征收对象选购的商品房价款低于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款,多出部分由棚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向被征人支付。
第二十一条 棚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每月月底与房源开发企业结算一次,若被征收人选购的商品房价款高于拆迁房屋补偿价款,超出部分由棚改项目实施责任主体统一向房源开发企业结算,并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第二十二条 对选房户选购的安置商品房,房源开发企业要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按时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并协助选房户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选购商品房在交房时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有差异的,按照商品房销售管理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 选购商品房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由选房户按照《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标准缴纳。
第二十五条 选购商品房的房屋契税按照本办法相关优惠政策执行,由选房户缴纳。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对选购的安置商品房涉及的房源开发企业和选房户个人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第二十七条 选购的安置商品房,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第二十八条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第二十九条 选购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收人,凡纳入公积金管理的,公积金管理部门应优先办理公积金支取,符合贷款条件的优先办理公积金贷款。
第三十条 各商业银行对选购安置商品房的被征收人优先提供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并在选购中心派驻业务人员,办理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有关基准利率执行。
第三十一条 对选购新建商品房用于改造安置的,按以上优惠政策办理;对选购已建成商品房用于改造安置的,其已缴纳县本级分享的部分税收由县财政作为支出安排。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纳入棚改选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房源开发企业提供的相关手续应当真实有效,凡弄虚作假的,由房源开发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三条 已与选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商品房,房源开发企业不得重复销售。对重复销售的房源开发企业,除赔偿选房户的损失外,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在棚户区改造项目选购商品房安置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挪用、挤占选购商品房资金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对出具虚假或者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进行查处。
第三十六条 选房人与商品房开发企业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因此产生的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予以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实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